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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3起医疗纠纷案件谈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的举证责任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1浏览:2797下载276次收藏
【关键词】医疗纠纷;诉讼;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i3915.13;r05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3)02—0075—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
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
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
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
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有利于医
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
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
了司法公正,充分保护弱者,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
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是否都由
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
题。有些法院,将医疗纠纷案件都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立案
审理,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虽说具有医学知识优势,也不能完全做到举证。
案例
【案例1】肖某,女,29岁。于1997年8月21日8时以
停经40周腹痛2小时入院待产,产前诊断:孕2产l孕40
周,右枕前位。当日9时40分破水,10时5分顺产一男活
婴,评9~10分,产程时间为第一期4 h,第二期5 min,第三
期5 rain。要儿身长55 cln,体重4.8 kg,吸痰吸氧后评10
分。并进行了双前臂的卡介苗、乙肝疫苗注射。住院观察6
h,产妇、新生儿良好,于下午4时出院。新生儿外祖母述:
当晚9时给新生儿洗澡发现新生儿右前臂运动障碍。于出
院后第二天上午就诊,诊断为右臂丛神经损伤。二年后新
生儿外祖母就此向医院提起医疗纠纷,未果,向法院提起诉
讼。在诉讼过程中,医院提出已超诉讼时效;法院要求医院
举证,医院在场接生、称体重、量身长、注射卡介苗、包裹要
儿及值班医护人员均证明,并有病历记载新生儿良好,观察
6 h新生儿良好出院。因其母亲智力不健全,医院认为新生
儿离院后而造成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与医院无关。但法院
则要求医院继续举证,医院的医务人员,对新生儿离院后的
情况是举不出证据的。一审法院以医院举证不能,判决赔
偿患儿家属6万余元。目前此案仍在上诉之中。
【案例2】王某,男,28天。于2000年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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