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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1)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1浏览:2528下载230次收藏
【摘要】 本文以《医疗事故条例》与民事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为切人点,首先从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着手
分析,将医疗事故界定为“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
范、常规,过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拓宽了医疗事故的范围,并在此基础上着重强调医疗机构的谨慎注意义务.缩
小了医疗事故的免责事由。其次,经过分析认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在实践中应
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同时指出了赔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的不足.批驳了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错误观点,论证了惩罚性赔偿原则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适用的可行性.提
出了医疗事故网上鉴定的设想。最后为了强化对患者的司法救济,分散医疗机构的风险.消化医疗机构的损失。平衡医患
双方的利益冲突,构筑完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体系,对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除外责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同时提
出医事法律应借鉴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责任保险做出强制投保规定的设想。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事故鉴定;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4—0308一o8
research into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medical accidents.wu yi.sde lake direct of yuncheng c shanxi province,
044000
【abstrad】,i1his paper demed with the pmblem of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in medical accidents.it is a topic of general
interest as well as a dificulty in trials.,i1he author emphasized the measures for handing medical accidents,the civil laws,reg—
ulations and iudicature interpretions.an medical accident was defined as breaking the law of health,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branch rules,and rules for medical care,medical organization and it is the people working in the organization causes the dam—
ages.therefore this definition widens the region of medical accident,emphasizes the liability of acting cautiously,and narrows
the reason for free liability.,i1he nature of medical accident is the existence of liability for tort and liab ility for breach of the con—
tract.in practice,it should be dealt with according to the autonomy of diferent parties,use dife rent rules to determine duties.
,i1he author pointed out the region and standard of compensating and the shortcomings of determ ination.it is wrong that compen—
sation is not needed if a medical accident is not determ ined. ,i1he author discussed the practice of rules for compensating in the
dispute and suggested online determ ination of medical accidents.in order to strengthen the legal relief to the wounded,cater the
medical organization’s risk and remove their losses,balance the benefit conficts of the physician s and suferer,build a complete
system of compensation,the author described his view about obligation of freeing from liability,medical insurance region,and li—
ability insurance for medical accidents according to other laws and regu lations.
【key words】medical accidents;compensation for damages;identification of the accident;liability insurance
引 言
我国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与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相比,在医疗事故的性质、技术鉴定、举证责任、赔
偿制度等方面均做出了较为准确的规定,这为正确处
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
保障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该《条例》的规定与民
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仍然存在诸多冲突,由此给
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加之近年来
医疗事故案件逐年上升。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该类案
件已成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难点。特别是在《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确立了医患纠纷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
后,医学界、法学界对此更是见仁见智,所以笔者结合
多年来的审判实践以及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此进行分
析研究,试图为我国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提供
[作者简介] 武毅(197o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庭长,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届法律硕士。
tel:+86—359—2025i25 e-ma11:ycfywu@yahoo.con1.cn。wy516688@s1 na.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4期)
有益的理论探索。

、医疗事故界定
(一)比较法研究
在日本,著名法学家松仓丰治认为:“除去医疗设
施上出现的事故以外,凡是在医生诊断、治疗、判定预
后、护士处置、对患者的身边护理及间接措施等广义的
医疗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恶化或者未能预测的不良后
果,可统称为医疗事故。”①可见日本对医疗事故定义
为:医疗事故是指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
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的医疗行为的接受者一一患
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c 中医疗行为之
外的,如患者从病房的窗户坠下、器具缺陷导致患者负
伤等医院处理方面发发生的事故也包括在内。不考虑
发生原因及责任所在,而是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指称。
它相当于我国医疗纠纷一词,既包括医生在对患者实
施诊疗作为时违反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医疗
上的疏忽、过失从而引起对患者生命、身体的危害,致
死伤结果的医疗过错,也包括患者在医疗场合医生没
有医疗上的疏忽或过失发生的人身事故。
在美国,医疗事故(medical—malpractice)是指所有
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具体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
者(healthcare—provider)造成伤害的一般过失”。@美国
在立法上把凡是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都称为医疗
事故,尽管它的形成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美国把医
疗事故分成3个等级:一等医疗事故是治疗和处理的
不良后果。它包括由于治疗和处理过程中,在诊断上或
治疗上所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也包括在代理的医疗处
理中的不良后果,它着重于不良后果的本身,而不论其
处理过程是什么理由。例如外科手术的伤口感染、药物
过敏反应等。二等医疗事故是诊断不正确或治疗不当
产生的后果。它包括由于研究或处理,在期望结果与证
明结果之间的脱节而发生新的不正常情况。还包括实
现期望结果的失败。而期望结果是以最出色的能力,即
基本功训练有素的专家,在最理想的情况下,完成多数
病例中预期的治疗结果为判断的根据。实质上是应该
适用医疗过程中最一般的标准,它包括医疗处理中的
作为和不作为。三等医疗事故是指预防和护理不完善
的结果。它包括预防和护理不完善而引起的不正常情
况.是关于在适当的保健处理的标准下能预见和预防
· 309 ·
而不预防所发生的不正常情况。例如口服镇静剂的病
人,在医院的病床上跌下而造成的残废。④
在英国,只承认有医疗过失的医患纠纷才是医疗
纠纷,排斥无过失的医疗纠纷。在法律上医疗过失与其
他任何类型的过失并无不同之处,但法院对医务人员
较其他类型有过失的被告采取同情和宽大措施,这可
能是出于对医务人员职业上的同情。医疗过失属于一
种比较难以解释的侵权行为,属于民事上的责任,为了
证明任何一种医疗上的过失,必须具备以下表现:(1)被
告(医务人员)应当向原告(病人)履行关心的职责;(2)被
告违反这个职责;(31结果使原告遭到损害。⑤
由此可见,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文化、科学技术,特
别是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不同以及各国对公民人身权
利保护程度的不同,表现在立法上各国对医疗事故的
界定也不一致,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有很大差异。与此相
联系,对医疗事故的处理也大相径庭。但一般来说,国
外对医疗事故的界定和处理也具有共同的特点。一是
将“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作为医疗事故的实质要
件。也就是说只要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违反
了注意的义务,给病人造成了危害后果,即为医疗事
故。二是一般将医疗事故作为民事侵权行为或违约行
为追究民事责任,主要是一种经济赔偿责任。三是对医
疗事故界定的范围较广,只要医方违反了注意义务造
成损害后果的都是医疗事故,美国甚至包括实现预期
诊疗结果的失败,注重对医患关系中弱者一方即患方
的法律保护。
(二)《条例》定义之不足
《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
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对医疗事
故的这一界定,克服了《办法》对医疗事故界定的不足,
但也仍然存在缺陷。
以下笔者可结合《条例》界定的医疗事故的构成要
件进行分析。
一是医疗事故的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作为
医疗事故的主体自是无可厚非的,然而医疗行为属群
体性工作,医务人员在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离不开
医疗单位其他人员.如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的
① 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性质及构成》。http://xiaolia.soso0.net/trouble/yljcs3.htm
( 刘小宁,《“医疗事故”界定的立法比较研究》。载于《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社会科学版),第6o页。
( 刘劲松,《医疗事故的性质及构成》。http://xiaolia.$0800.net/trouble/yljf33.htm
( 李运午,《医疗纠纷》。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78出版,第16~17页。
( 刘小宁,《“医疗事故”界定的立法比较研究》。载于《荆州师范学院学报》,2002年第6期(社会科学版),第6o页。
· 31u ·
配合。通常理解的医务人员是指医生、护士、药剂、化
验、检验人员.而不包括行政管理人员和后勤工作人
员。 口因这些人员的不负责任的原因,在医疗活动中
造成了病人严重的人身损害事故,是否是医疗事故呢?
在实践中,因手术突然断电,电工擅离职守.无法及时
恢复线路,导致手术患者死亡事故的发生.已屡见不
鲜。②医疗机构作为责任主体是否对医疗机构内所有工
作人员在诊疗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所有事故承
担责任?如果承担,那么作为医疗事故的主体应为“医
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果不承担责任.那么医疗机
构在医疗活动中因医疗管理人员、后勤服务人员的过
错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则不属于医疗事故。对于此类事
故应如何处理,《条例》未作明确规定,因而缺乏明确的
法律依据
二是行为的违法性。《条例》规定的违法性指医疗
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违反了医疗卫
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条
例》这样规定,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对《办法》中医疗事
故界定的缺陷(《办法》规定的是“诊疗护理过失”)的弥
补.明确了衡量医疗行为有责性的客观标准,便于医务
人员、医疗事故的处理者准确把握什么属于“医疗过
失”、什么叫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其实不然,这一规定
正是《条例》对医疗事故界定的一个缺陷所在。依据《条
例》的这一规定,“医疗事故的违法性” 可做这样的理
解:作为医疗事故.其责任主体或责任人在诊疗活动中
必须是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反之,若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
过程中没有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即使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过于
自信的过失,或者完全是由于自身技术水平低、经验不
足的技术过失,造成患者严重的人身损害结果.也不属
于医疗事故,这个结论是十分荒谬的。因为并非只要医
务人员遵守了这些规定,就能够完全避免医疗损害行
为的发生。其原因有3:(1)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不可能将每一个
医疗行为规范化、细节化;(21即使我国医疗卫生立法、
规范工作十分完善,医务人员严格遵守,也不可能完全
避免医疗事故的发生,因为医疗技术水平、医疗经验也
是影响医疗质量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往往有许多的医
疗事故正是这一因素造成,若忽视这个实际情况.必然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 1卷(第4期)
导致将大量的技术性事故排斥在医疗事故之外,得不
到处理;(3)医疗事故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侵权行为又
是一种违约行为,无论属哪种行为,只须具有一般的违
法性。作为侵权行为这种违法性可能表现为侵犯他人
权利.也可能表现为直接同法律相抵触,从而违反了法
律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或表现为违反社会公
共道德准则。作为违约行为.其违法性则表现为间接的
违法性,即对医疗合同确定的合同义务的违反。作为医
疗合同,勤勉注意的义务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
履行的最重要的义务。可见,因医疗损害行为导致的医
疗事故,无论是作为侵权行为,还是作为违约行为.其
违法性并不一定表现为对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直接的违反 只
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勤勉注意义务.存在医
疗损害行为,给病人造成了人身损害,即具有违法性
三是主观过错。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过失与故意
是过错的两种形式。过错是人们对违反义务的行为人
主观状态的一种推断,是法律对违反义务行为的否定
性评价 如果人们通过外在的行为而推断行为人的主
观状态是希望或放任,就是故意的过错;如果通过外在
行为而推断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并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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