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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327下载298次收藏
【摘要】患者在医院走失(丢失)、财产被盗、受到第三人侵害的事情时有发生,因此而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成为医
息诉讼新的焦点。本文对与此相关的理论进行探析,旨在探讨法院在评判双方过错时所应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附随
义务是医疗机构对患者及其财产进行安全保障的依据,法院在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具体情事和诚信原则作
为标准。
【关键词】 附随义务;安全保障;具体情事;诚信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l 1007—9297(2004)03—0206—04
on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of hospital to patients. tang jian—hua ,xie oing-song .1 c-uilin medical college;guilin
guangxi 54 100 1 ;2 law school;na, ing normal university;nanjing jiangsu 2 10097
【abstract】it is happens often that patient lost from hospital,a patient was invaded by others or goods was stolen,so
that these situations are becoming a new locus in damage— compensation litigation between the hospital and the sufferer.the
article aims at probing the standards that ought to be applicable when the court judges the two parties’fault.the writer holds
that the security obligation of hospital to patient and his/her property is according to subo rdinated obligation,specific situation
and good faith doctrine should be as a standard to judge the hospital fault in court.
【keyword】subordinated obligation;security obligation;specific situation;good faith doctrine

、问题的提出
【案例l】 1998年2月l1日,患者周某怀孕40周
入住南海某医院,2月12日凌晨l时经剖腹产下一个
健康男婴,l时45分,母婴回到病房。ll时40分,婴儿
的外婆发现婴儿不见,随即向院方报告并报警。婴儿失
踪前,产妇周某正在挂吊针昏睡,婴儿的外婆伏在床头
打瞌睡。婴儿丢失后,警方展开了调查,但是案件一直
没有侦破。周某夫妇向南海法院起诉,要求南海某医院
因婴儿丢失承担赔偿精神损失费50万元。患者认为,
婴儿是在患者生产住院期间在医院失踪的,医院没有尽
到保障患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医院认为,医院对
婴儿没有监护责任;患者分娩后,医院妇产科已按有关
部门规定办理了例行手续,将婴儿交回给原告监护,由
于原告疏于照顾,造成婴儿丢失;医院的管理机制符合
有关部门的规定。⋯
【案例2】2002年7月30日,桐柏县某医院派120
急救车将孕妇张某及其陪护亲属王某接至医院待产。7
月31日凌晨4时,王某见张某去厕所后没有回病房,报
告值班医护人员后,便四处寻找,但一直没有找到。8
月2日,张某父母得知张某失踪的消息后,打ll0报警,
并在桐柏县电视台发布寻人启事。8月3日下午,桐柏
县固县镇派出所在一块玉米地里发现了张某的尸体。
患者家属将医院告上法院,其认为,医院在张某走失后
态度漠然,既没有组织人员寻找,又不打电话报警,应对
张某死亡承担责任。医院认为,张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人,医院没有权利限制病人的行动自由,医院对患者
走失不应承担责任。_2
【案例3】2003年l0月12日,患者刘某因脑梗后
遗症住桂林某医院神经内科,鉴于患者行走不灵活,言
语不清,记忆力、定向力差的情况,医护人员特别交代患
者家属“24小时留陪护人防止患者独自外出”。家属因
此专门请了陪护人员对患者进行彻夜看护。l0月l5
日凌晨0时30分,患者的陪护人说患者不见了,值班护
士在病区寻找,未找到病人,于是陪护人到医院周围寻
找。护士多次与家属联系,但家属手机关机。陪护人未
寻找到该患者,值班护士便向医院值班人员报告,医院
值班人员通知保卫科派保安到医院附近寻找,并报
① 参见:曾华锋.新生儿医院丢失该谁负责.载于《南方都市报》,2000—06—18
② 参见:卢国伟,邓勇.别忽视附随义务.载于《大河报》,2003—09—04.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1卷(第3期)
110。第二天上午医院将情况通知患者家属。家属在市
内寻找,并在电视上发布了寻人启事,10月18日在火
车站发现一具无名尸体,后来证实就是患者刘某。患者
家属于是将医院起诉到法院。
以上枚举的几个案例说明了人身财产权利受到第
三人侵害或者自己的损害纠纷已经成为医患诉讼一个
新的类型。由于医疗单位的医院设施、具体管理制度不
同、患者病情不同以及对患者的告知程度不同,这使得
法院在判断双方责任时存在相当的难度。本文试图在
分析与此相关的理论之后,探求法院判决此类诉讼所应
当适用的标准。
二、违约之诉抑或侵权之诉
追究违约责任的诉讼是违约之诉。违约责任是合
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合约定时,应承担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构成违约责任的前提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的
义务。由于现代合同法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即合
同义务来源多元化,从而使得合同义务不仅仅来源于约
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以及依据诚信原则产生的附
随义务o[31 正是基于此,“违约责任论”者认为医患之
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机构就有义务向患者提供
安全的服务环境,保障患者人身财产不受侵害。如果医
疗机构没有履行附随义务导致患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那么患者就可以提起违约之诉。
追究侵权责任的诉讼是侵权之诉。一般侵权责任
以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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