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探讨
【摘要】 我国现行婚姻法等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然而在婚姻登记过程中并无落
实。本文试图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明确方式和类型方面进行探讨,以促进有关法律法
规的制定和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促进中华民族的健康繁衍。
【关键词】医学;遗传;婚姻法;结婚;疾病
【中图分类号】13923.9:r5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 0180—03
a judicial discussion on“diseases medically regarded as unsuitable for marriage”.wang dong-wei.medical college of
yanan university,yanan 716000
【abstract】in our country,the present marriage law and other statutes stipulate that the people with“the diseases con—
sidered to be unsuitable for marriage in medicine”,are prohibited from getting married.however,this regulation is not really
applied in the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this paper studies on the necessity,the definite patterns and the types of providing the
standards of these diseas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orm 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uphold the au—
thority of these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stimulate the healthy procreations of our nation.
【keywords】medicine;heredity;marriage law;marriage;diseas
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 事日程。如果不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疾病, 在结婚登记时加以控制,不仅对提高现有人口的素质无
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益,而且会产生更多的身体素质差、难以全面发展的人
健康。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群,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带来困难。
婚或建议暂缓结婚,这在我国现有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 (二)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作了规定。然而,按照有关报道,《婚姻登记条例》颁布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
以后,将强制体检该为自愿婚检,各地登记结婚人数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少,但自愿实行婚检的却寥寥无几,接近“零”婚检,如果 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不对这些人员结婚、生育加以限制,我国“提高人口素 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亦规定“男
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小康目标就会成为空谈。 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
尽快制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标准已显得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相当必要。 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
一
、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从政治层面上分析,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
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
疗卫生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
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里讲的“素
质”、“全面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指人的健康发展。这
些都说明党和国家已经把提高人的素质提上了重要议
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
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第13条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1)在
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发现具有上述疾病
者,应当建议男女双方暂缓结婚或者按照婚姻法规定禁
止结婚,“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解释就是“必须”。根据法
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的原则,在《婚姻登记条
例》中取消强制婚检是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应当是无
效的。法律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人结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遗传,以保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3期)
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的人口素质。新《婚姻
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与自身第6条“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规定
也存在矛盾之处。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一旦制定就要维
护其权威,制定以后不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特别是在
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多部法律法规中制定的条文如
果不执行,势必会降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对国
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
意识极为不利。
(三)是公民个人、家庭生活的需要
从公民个人生活层面上分析,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水平仍然很低,相当一部
分地区人民还不能追求生活的质量,医疗条件十分恶
劣,普通的当事人
实。本文试图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标准制定的必要性、明确方式和类型方面进行探讨,以促进有关法律法
规的制定和实施,维护法律法规的权威,促进中华民族的健康繁衍。
【关键词】医学;遗传;婚姻法;结婚;疾病
【中图分类号】13923.9:r5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4)03 0180—03
a judicial discussion on“diseases medically regarded as unsuitable for marriage”.wang dong-wei.medical college of
yanan university,yanan 716000
【abstract】in our country,the present marriage law and other statutes stipulate that the people with“the diseases con—
sidered to be unsuitable for marriage in medicine”,are prohibited from getting married.however,this regulation is not really
applied in the registration of marriage.this paper studies on the necessity,the definite patterns and the types of providing the
standards of these diseas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orm ul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uphold the au—
thority of these laws and regulations,and stimulate the healthy procreations of our nation.
【keywords】medicine;heredity;marriage law;marriage;diseas
所谓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指从医 事日程。如果不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学的角度来看,某人患有某种身体或者精神上的疾病, 在结婚登记时加以控制,不仅对提高现有人口的素质无
而这种疾病很可能在结婚以后影响到其配偶及后代的益,而且会产生更多的身体素质差、难以全面发展的人
健康。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群,给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带来困难。
婚或建议暂缓结婚,这在我国现有的多部法律法规中都 (二)是维护法律权威的需要
作了规定。然而,按照有关报道,《婚姻登记条例》颁布 从法律层面上分析,我国现行婚姻法第7条规定:
以后,将强制体检该为自愿婚检,各地登记结婚人数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
少,但自愿实行婚检的却寥寥无几,接近“零”婚检,如果 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
不对这些人员结婚、生育加以限制,我国“提高人口素 病。”《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亦规定“男
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小康目标就会成为空谈。 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
尽快制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标准已显得医学鉴定证明。”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
相当必要。 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
一
、明确“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必要性
(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从政治层面上分析,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提出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是“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
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
代国民教育体系、科技和文化创新体系、全民健身和医
疗卫生体系。”十六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深化经济体
制改革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
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里讲的“素
质”、“全面发展”,最为重要的就是指人的健康发展。这
些都说明党和国家已经把提高人的素质提上了重要议
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
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第13条规定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应当列明是否发现下列疾病:(1)在
传染期内的指定传染病;(2)在发病期内的有关精神病;
(3)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发现具有上述疾病
者,应当建议男女双方暂缓结婚或者按照婚姻法规定禁
止结婚,“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解释就是“必须”。根据法
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的效力的原则,在《婚姻登记条
例》中取消强制婚检是违反有关法律的行为,应当是无
效的。法律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人结婚,是为了防止当事人所患的疾病传染、遗传,以保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ll卷(第3期)
护人民的身体健康,提高全民族的人口素质。新《婚姻
登记条例》取消强制婚检与自身第6条“患有医学上认
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规定
也存在矛盾之处。
制定法律是一件非常严肃的工作,一旦制定就要维
护其权威,制定以后不执行无异于一纸空文,特别是在
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多部法律法规中制定的条文如
果不执行,势必会降低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对国
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公民法制观念和法律
意识极为不利。
(三)是公民个人、家庭生活的需要
从公民个人生活层面上分析,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生活水平仍然很低,相当一部
分地区人民还不能追求生活的质量,医疗条件十分恶
劣,普通的当事人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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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14:15:29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51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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