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的禁止
【摘要】 人体器官买卖对社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我国立法应明令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本文粗略分析了我
国立法明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对策。
【关键词】 我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中图分类号】d922.16;r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9297(2004)01—0024 04
on prohibition sale human’body organs in chinese legislation.liu chang—qiu.institute of law,,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200020
【abstract】the sale human organs have great harmfulness to public society.sale human organs should be prohibited by
legislation in china.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ity as well a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law on the prohibition of sale of
human’s organs.
【key words】china’s law;prohibition;sak of human’s organs
人体器官买卖是任何一个国家在面对器官移植这一问题时 法明文禁止呢?笔者拟就此浅发拙论
都需要加以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尽管大多数国
家和地区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但依旧有一些国家或地区放任
人体器官买卖的自流,而在当前需要接受移植的人数众多而可
供移植的器官来源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
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那么,在我国,人体器官买卖应否被立
一
、我国立法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必要性
从当前世界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态度来看,除了极少数
国家和地区外,人体器官买卖基本上都是被各国所明文禁止的。
笔者以为,我国也应当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理由是:
(一)人体器官买卖有损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l卷(第1期)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社会向来是一个以商品化高度发达甚
至趋向极端为特征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竞争的激
烈与残酷性,使得贫富严重分化,某些人最终会失去其主要经济
来源而难于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向认为不能出让
的一切东西,这时都成了交换和买卖的对象,都能出让了:”① 人
体器官买卖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极其特殊而复杂以致畸形
和病态的社会形态下所生产出来的一个怪胎。由于人体器官买
卖是通过买卖合同来最终成就的,因此,从表面上来看,它似乎
是在充分尊重了器官出卖者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进行的 而实际
上,它却是器官出卖者在丧失了其他经济来源又无法出卖自己
的劳动力(如无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却找不到工作)的情
况下所被迫做出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它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社会
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那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从社会的最终发展来看,它应当具有较资本主义国家更多
的优越性,而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互助的、同志式
的、充满温情的社会关系,便是其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具体
到器官移植的来源而言,应当提倡其社会成员发扬高风亮节自
愿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以帮助那些器官具有功能性障碍或者
发生病变的人恢复健康或重获生命;而不是以满足双方各自需
要为目的的、体现赤裸裸金钱关系的人体器官买卖。所以,从这
一方面来说,人体器官买卖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是相背
离的,其存在必将有损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不利于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基于此,我国立法应明确禁止对
人体器官的买卖。
(二)人体器官买卖是犯罪的一种新类型
人体器官买卖不仅意味着人体社会概念的极大贬值,且使
人们长期以来所确立的生命无价的人生价值观念受到了严重的
挑战和冲击;它不仅是器官出售者对自身生命价值的一种漠视,
且是器官买受人对人的生命尊严的一种亵渎。如美国伦理学家
威廉·梅(willian may)所说的:“如果我花钱买诺贝尔奖,那么我
玷污了诺贝尔奖的名声。如果我从政府那儿买豁免权(国内战
争时期曾允许这样做),那么就损害了市民的人格。如果我买卖
儿童,我就不配为人父母。如果我出卖我自己,我就失去了做人
的尊严。”② 如果放任人体器官的买卖,最终可能会危及整个人
类的存续基础。因此,从性质上来说,人体器官买卖是一种对社
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安全
与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理所当然地应承担起防范这种犯罪发
生以维护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使命。出于此,立法也应当明文
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
(三)人体器官买卖会引发其他犯罪
人体器官买卖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而且还会引发其他
犯罪。由于器官在人体这一系统中具有极其的重要作用,它直
接决定和影响着人的身体健康,而当前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
不足。因此,一些急需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为了得到可供摘取
的器官,往往不惜高价购买。在这种高价的刺激和引诱下,某些
不法分子必然会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通过欺诈、强
· 25 ·
迫等各种非法手段来强制摘取或偷取他人的身体器官进行贩
卖。这样一来,人体器官买卖实际上必然会引发故意伤害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以及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其他犯罪行为,从而使其
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人体器官买卖这一行为本身一所以,如果
这种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则势必不利于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
以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人体器官买卖不符合我国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
“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体,
它不可能是没有价值蕴涵的纯粹规则,其内在价值只有与一定
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才能最终获得社
会认可而取得普遍效力。”⑧ 当前,我国在力行依法治国的同时,
也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德治国,社会成员的价
值追求与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是基本一致
的。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显然不可能会包含买卖人体器官这
样一种标征人类伦理道德水平滑坡的“文明”。换句话说,人体
器官买卖与当前我国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因此,只
有立法明文禁止这类行为才能够与我国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相
吻合,才能够最终获得社会认可而获得普遍的效力:
(五)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当前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
买卖人体器官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各国普
遍对这类行为明文加以禁止,这已经成为各国一个通行做法:
如:1975年,原民主德国的器官移植法令规定,器官供给一方不
得因提供其器官而索要物质报酬,接受器官一方也不得因接受
其器官而主动提供或同意给予物质报酬;1982年智利颁布的关
于使用人体器官的法律也明确规定捐献器官应是免费的;而美
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国的法律也都规定禁止买卖人体组织
和器官。④ 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明文禁止体现了各国对人体
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
国立法明文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必要性及其立法对策。
【关键词】 我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
【中图分类号】d922.16;r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9297(2004)01—0024 04
on prohibition sale human’body organs in chinese legislation.liu chang—qiu.institute of law,,shanghai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200020
【abstract】the sale human organs have great harmfulness to public society.sale human organs should be prohibited by
legislation in china.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necesity as well as the countermeasures of china’s law on the prohibition of sale of
human’s organs.
【key words】china’s law;prohibition;sak of human’s organs
人体器官买卖是任何一个国家在面对器官移植这一问题时 法明文禁止呢?笔者拟就此浅发拙论
都需要加以正视和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尽管大多数国
家和地区都禁止人体器官买卖,但依旧有一些国家或地区放任
人体器官买卖的自流,而在当前需要接受移植的人数众多而可
供移植的器官来源又相对不足的情况下,理论界对这一问题也
存在着一些不同的看法。那么,在我国,人体器官买卖应否被立
一
、我国立法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必要性
从当前世界各国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态度来看,除了极少数
国家和地区外,人体器官买卖基本上都是被各国所明文禁止的。
笔者以为,我国也应当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理由是:
(一)人体器官买卖有损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良好形象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l卷(第1期)
我们知道,资本主义社会向来是一个以商品化高度发达甚
至趋向极端为特征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竞争的激
烈与残酷性,使得贫富严重分化,某些人最终会失去其主要经济
来源而难于维持生计。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一向认为不能出让
的一切东西,这时都成了交换和买卖的对象,都能出让了:”① 人
体器官买卖便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这一极其特殊而复杂以致畸形
和病态的社会形态下所生产出来的一个怪胎。由于人体器官买
卖是通过买卖合同来最终成就的,因此,从表面上来看,它似乎
是在充分尊重了器官出卖者意思表示的基础上进行的 而实际
上,它却是器官出卖者在丧失了其他经济来源又无法出卖自己
的劳动力(如无劳动能力或虽有劳动能力但却找不到工作)的情
况下所被迫做出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它反映的是资本主义社会
制度下人与人之间的那种赤裸裸的金钱关系。我国是社会主义
国家,从社会的最终发展来看,它应当具有较资本主义国家更多
的优越性,而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平等互助的、同志式
的、充满温情的社会关系,便是其优越性的重要表现之一。具体
到器官移植的来源而言,应当提倡其社会成员发扬高风亮节自
愿捐献自己的身体器官,以帮助那些器官具有功能性障碍或者
发生病变的人恢复健康或重获生命;而不是以满足双方各自需
要为目的的、体现赤裸裸金钱关系的人体器官买卖。所以,从这
一方面来说,人体器官买卖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是相背
离的,其存在必将有损于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形象,不利于体现
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优越性。基于此,我国立法应明确禁止对
人体器官的买卖。
(二)人体器官买卖是犯罪的一种新类型
人体器官买卖不仅意味着人体社会概念的极大贬值,且使
人们长期以来所确立的生命无价的人生价值观念受到了严重的
挑战和冲击;它不仅是器官出售者对自身生命价值的一种漠视,
且是器官买受人对人的生命尊严的一种亵渎。如美国伦理学家
威廉·梅(willian may)所说的:“如果我花钱买诺贝尔奖,那么我
玷污了诺贝尔奖的名声。如果我从政府那儿买豁免权(国内战
争时期曾允许这样做),那么就损害了市民的人格。如果我买卖
儿童,我就不配为人父母。如果我出卖我自己,我就失去了做人
的尊严。”② 如果放任人体器官的买卖,最终可能会危及整个人
类的存续基础。因此,从性质上来说,人体器官买卖是一种对社
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而法律作为保障社会安全
与秩序的一种行为规范,理所当然地应承担起防范这种犯罪发
生以维护人类社会健康发展的使命。出于此,立法也应当明文
禁止人体器官的买卖。
(三)人体器官买卖会引发其他犯罪
人体器官买卖不仅是一种新型的犯罪,而且还会引发其他
犯罪。由于器官在人体这一系统中具有极其的重要作用,它直
接决定和影响着人的身体健康,而当前可供移植的器官又严重
不足。因此,一些急需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为了得到可供摘取
的器官,往往不惜高价购买。在这种高价的刺激和引诱下,某些
不法分子必然会以侵害他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通过欺诈、强
· 25 ·
迫等各种非法手段来强制摘取或偷取他人的身体器官进行贩
卖。这样一来,人体器官买卖实际上必然会引发故意伤害罪、拐
卖妇女儿童罪以及盗窃、侮辱尸体罪等其他犯罪行为,从而使其
社会危害性远远超出人体器官买卖这一行为本身一所以,如果
这种行为不为法律所禁止,则势必不利于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
以及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四)人体器官买卖不符合我国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
“法律在一定意义上是工具性价值和目的性价值的统一体,
它不可能是没有价值蕴涵的纯粹规则,其内在价值只有与一定
历史条件下社会成员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吻合,才能最终获得社
会认可而取得普遍效力。”⑧ 当前,我国在力行依法治国的同时,
也在大力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以德治国,社会成员的价
值追求与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是基本一致
的。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显然不可能会包含买卖人体器官这
样一种标征人类伦理道德水平滑坡的“文明”。换句话说,人体
器官买卖与当前我国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背道而驰。因此,只
有立法明文禁止这类行为才能够与我国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相
吻合,才能够最终获得社会认可而获得普遍的效力:
(五)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是当前各国立法的通行做法
买卖人体器官具有非常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此,各国普
遍对这类行为明文加以禁止,这已经成为各国一个通行做法:
如:1975年,原民主德国的器官移植法令规定,器官供给一方不
得因提供其器官而索要物质报酬,接受器官一方也不得因接受
其器官而主动提供或同意给予物质报酬;1982年智利颁布的关
于使用人体器官的法律也明确规定捐献器官应是免费的;而美
国、加拿大、法国、印度等国的法律也都规定禁止买卖人体组织
和器官。④ 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的明文禁止体现了各国对人体
器官买卖的社会危害
浅论我国立法对人体器官买卖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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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30 09:18:32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5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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