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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青霉素过敏死亡引起医疗纠纷的思考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30浏览:2925下载293次收藏
【关键词】青霉素,过敏,医疗纠纷
【中图分类号】d922.16;r59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4)01—0023—02
青霉素是一种临床常用的抗菌药物,由于其可能发生过敏
性休克,在使用前进行过敏试验是一项医疗常规。但过敏试验
阴性,在治疗时仍然出现过敏性休克的情况并不鲜见,有时经及
时得力抢救可避免患者死亡。本案中,患方以发生青霉素过敏
性休克,医生未及时采取得力的抢救措施致患者死亡为由,要求
医方承担责任。医患双方经非诉调解达成协议,医方一次性赔
偿死者家属9万元人民币。
案 情
患者张某,男,31岁。因发热、咳嗽于2003年1月14 日下
午1时30分,到自家附近的某医院下设的门诊室就诊。医生诊
断为上呼吸道感染,为其使用青霉素抗感染治疗。护士按照常
规为张某做青霉素过敏试验,结果阴性。遂将960万单位的青
霉素加入500 ml 5% 的葡萄糖盐水中静脉滴注。几分钟后,患者
出现胸闷、呼吸困难等青霉素过敏症状。医生一边向院部报告,
同时呼120救护;一边对患者抢救,在半小时内对患者两次注射
肾上腺素。院部接到报告后派1名副院长和总护士长于半小时
左右赶到门诊室,发现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微弱,进行口对口人
工呼吸,同时使用心肺复苏药进行抢救。14时30分左右,120
救护车赶到时,患者呼吸、心跳已经停止。尸体解剖见:死者右
腕关节上4指处有注射针孔,口唇、甲床及皮肤青紫,全身皮肤、
肺、心、肝、肾、脾等脏器均有大量出血点,喉头水肿;病理检查确
定为青霉素过敏性休克致死。所用剩余药品经检验,排除药品
质量和青霉素皮试液浓度不当等问题。
争 议
根据上述案情,院方认为在这起案件中没有过失,不承担任
何责任。理由是:对患者使用青霉素没有违反医疗技术规范,按
常规做了过敏试验,所用药品经检验没有质量问题,皮试液的浓
度符合要求,患者引起青霉素过敏性休克死亡是其本身体质特
殊造成的,这种情况临床上并不少见,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33条第2项规定的免责情形。
死者家属承认医生在对张某使用青霉素治疗上不存在过
失,死者的体质有特殊性,出现青霉素过敏性休克难以预料。但
医生在抢救患者出现过敏性休克过程中存在的过失是导致死亡
的直接原因。理由是:青霉素过敏性休克不是必死无疑,及时采
取得力的抢救措施可以使患者免于死亡。当地卫生部门规定,
医院下设门诊室开展输液活动,必须配备经过急救知识培训的
医护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气管切开、心肺复苏、一般抢救器械、药
品的使用等;配备必要的抢救设备、器械,包括急救床、吸痰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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