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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强制性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的建立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8浏览:2153下载229次收藏
【摘要】通过对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给付现状的分析,对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给付的比较,认为:只有通过立法来建立一种
强制医疗损害赔偿保险制度才能较合理地解决医疗损害受害人损害赔偿的兑现问题,同时,又不使医疗法人的正常医疗行为
因此受到影响;并进一步指出了建立该种保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关键词】医疗损害赔偿;强制保险;赔偿给付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4—0274—05
on enforcing insurance system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li jian-guang.xiangton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age,hunan,xiangtan,411100
【abstract】 by analysing issues in performancing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 in china and comparing with other na—
tional medical liability insurance and compensation s performance, the author concludes that building up the enfoming insurance
system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 by legislation is the fight way to reasonably solve this issue about perform ance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and to keep normal medical conduct of medical corporation away from negative efect of 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meanwhile,the author points out some challenges in building this system and suggests some coping toga—
slixes in china.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compensation;enforcing insurance,compensation performance
医疗损害赔偿能否合理地实现,是解决医疗纠
纷,稳定医疗秩序,恢复社会和谐生活的关键环节。如
此问题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则当前的医疗纠纷形势也
就得不到全面的缓和。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医疗损害
赔偿给付情况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探索我国医疗损
害赔偿给付制度的创新途径。

、我国医疗损害赔偿给付现状
(一)医疗机构自付方式所面临的困境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2条
规定:“医疗事故赔偿费用,⋯ ⋯ 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的医疗机构支付。”这一给付方式是长期计划经济模
式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决医疗事故争议,并实行对
受害人“适当补偿”的卫生法律政策的影响下形成的
传统给付方式。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
展,医疗服务体制的不断改革,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
及民众维权意识的增强,这一给付方式越来越不能适
应形势的发展。主要表现为:其一是患者索赔困难。尽
管有多种原因,但最主要的是医疗机构给付的能力
差,且给付后生存和发展难以为继,尤其是中小型、基
层医院。其二是院方直接面对患者索赔与给付要承受
较大的压力,严重地影响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造成医患关系紧张,甚至酿成流血事件,成为社会不
【作者简介j李建光(1962),男,汉族,法学硕士,武汉大学在读哲学博士,湖南省湘潭职业技术学院高级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卫生法学、法哲学及中国医
学思想史。tel:+86—732—2510537.e-mail:ljgdg888@sina.corn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2005年度科学研究项目(名称:医疗行为责任立法研究,编号:051)06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l2卷(第4期)
安定因素。其三是医疗机构难以承担医疗行为的风险
性和不确定性因素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所产生的损失。
事实上,这种损害给付方式会造成医方利益的损害。
从而降低医疗机构创新的内在利益驱动力,不利于医
学技术的发展
(二)医疗责任保险给付方式的现实难题
1999年1月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0号)
《云南省医疗损害事件处理规定》颁布实施。其中第l6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办理医疗执业保
险。”由此。云南率先在全国开展了医疗责任保险工
作。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2000年初在全国范围内推出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也先后推出此险种。
[11医疗责任保险,又称医师执业保险,一般是指按照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
的保险费,同时承担对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保险事故给
付赔偿金的责任。[11我国引进并推行此险种.其目的在
于利用保险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功能解决传统的
由医疗机构以自行给付所面临的难题。然而其运行的
情况却不如预期的好。率先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云南
省在1999年6月至11月间。全省累计承保医疗机构
2022户。投保医务人员54000人,全省县以上医疗机
构承保率达到78%。累计保险费收入1 780万元,至
2000年4月底,已赔偿84万余元。其中医疗事故案5
件,赔款83.7万余元;医疗差错案1件,赔款3000元;
给付率达4.72%。2000年.承保率下降至少40%。[21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北省分公司统计.截至2000年底
河北省共有医院4557所,投保医院只有436所.仅占
全省医院总数9.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01年上半年承保医疗责任保险143笔。保费收入仅
88万元;实际发生赔案78件,赔款仅l7万元。截止到
2002年4月。北京600多家医院投保的不到50家。天
安保险公司在南京推出的医疗责任险至2002年初投
保的医院寥寥无几。[11
导致上述局面的主要原因还是医疗责任保险制
度的本身的问题:其一,医院认为保费太高.保险范围
有限,医院负担过重。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单的保
险范围仅为医疗事故和医疗差错,且责任限额为医疗
事故l0万元/每人,医疗差错0.5万元/每人.另有年度
最高累计限额,远低于患者提出的几十万、上百万的
诉讼标的和法院所裁决的赔偿额。其二.是医疗责任
保险条款存在不合理的规定,且为格式合同。难以吸
引投保人。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为例:保
· 275 ·
险合同第l7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
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做出任何承诺、拒
绝、出价、付款或赔偿。必要时。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
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11条款只
有被保险人的义务而无保险人的义务,使医院处于被
动地位。其三,是此种保险只是自愿性购买而非强制
性要求。
二、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及给付概况
国外医疗责任保险大致分两类:一为自保型,二
为政府投保型。美国是自保型的代表国家。实行强制
性医疗责任保险,医院和医生都必须分别购买医疗责
任保险。美国医生年平均收入约20万美元,其中约
1.5万美元用于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相当年薪的7.5%,
风险较大的外科、产科医生投保费则高达5一l0万美
元。[31保险公司根据当年医生赔偿金额和医生年龄等
因素做出风险评估。决定下一年度该医生的保费和是
否拒绝其参保。
由于美国法院普遍奉行扩展责任的判决赔偿,医
疗事故赔偿金额不断上升。horsham市的一项关于法
院判决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统计表明。1993年平均每
案判决赔偿50万美元,1999年上升至80万美元,增
加60%。从全美来看。以前判决100万美元以上的赔
偿额的案例有限.但1998年至1999年判决100万美
元以上的案例占45%。根据2001年第5期美国《医生
财政新闻》一篇文章报道,脑损伤最高赔偿金额高达
1200万美元。由此导致在全美范围内医疗责任保险费
大幅度上升.在一些民事侵权法改革的州更为明显。
众多保险公司因此而破产,余下者也减少覆盖范围和
增加保费。芝加哥州2000年医疗责任保险费上升
14.6%:弗吉尼亚州。2000年内科医生医疗责任保险费
上升49%,妇产科医生平均年支付医疗责任保险费高
达7.5155万美元.大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医疗责任
保险费的明显上升导致在医疗服务时医务人员高度
紧张.医生要么减少服务.要么提高收费。[11
从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并没有
很好地解决医疗纠纷和赔偿的问题,高额的索赔、高
额的判决、高额的医疗责任保险费引起医生和医院的
不满。看来实行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赔偿比较成熟的
美国.在此项问题上仍然面临着改革的任务。
政府投保型的代表有英国和我国香港地区。其医
疗服务属于国家提供的福利,医院由国家财政(税收)
支持。因此,医院和医师的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由政府
支付。有专门的行政法庭性质的医疗上诉法庭处理医
① 转引自冯西南、焦龙、云南开办医疗责任保险,中国保险2001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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