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3)
【关键词】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事故鉴定;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76—03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
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
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
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
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
(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
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
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
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
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
医疗损害责任险或者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
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医疗机构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③实现患者与医疗机构“双赢”。2000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保监委核准备案.就出台了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责
任保险条款。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责任保险具
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可以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
增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能力,可以有效地避免受害
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情况。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医
疗责任保险的一种,医疗责任保险又是专家责任保险
的一种(为论述方便,下文均以医疗责任保险论述)。
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
(如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因其服务的
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④专家
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又可称之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pro.
fessional s activity)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⑤可见,专家责任保险以专家
对其当事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专家责任保险为一个相对较为具有时代性的
保险(modem type of insurance)o⑥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
医疗职业保险.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
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由保险公司
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
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险种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
也可由医疗机构投保 ⑦
1.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都与医务人员的
医疗活动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医疗保险承保的是被
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2)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医务
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行为。医疗保险的风险责任
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前的身体健康
状况。
(3)医疗责任保险必须由医院等各种医疗机构集
体投保(个体诊所只能投保个人医疗责任保险),以在
投保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为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允许
任何自然人投保,保障的也是被保险人自己。
(4)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须经受害方向被保险方
索赔并通过医疗机构才能获得赔偿金,保险人的赔款
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相应补偿;医疗保险
的赔偿却由被保险人直接索赔并归其所有。①
【作者简介】武毅(1970-),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庭长.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届法律硕士。
tel:+86-359-2025125: e-mail:ycfywu@yahoo.com .ca, wy516688@sina.com
① 罗志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l期(总第214期)
② 穆书芹《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适用》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载于《人民法院报)20o4年4月10日
④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 w.i.b enri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0
( w.i.b end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1
⑦ 参见宋敏《医疗责任保险功能分析》载于http://www.allbrighflaw.tom.crdyiliao/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2.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范畴.误诊误治是客观存
在。有风险,就有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杠杆的
作用及其风险转嫁机制,实现医疗保险承担的社会
化。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
业风险。医疗机构出险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
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
从而使医疗机构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
业秩序的正常。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
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
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
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市场
竞争力。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出.受益的不仅是医疗机
构.还有患者与医务人员。②其意义主要在于:
(1)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目前大众越来越多地
关注医疗质量、医疗纠纷等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特
殊性.社会舆论倾向于相对“弱小”的患者是可以理解
的。也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发生时.医务人员的权利往
往也会受到忽视和侵犯,患者
【中图分类号】d922.16;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76—03
五、医疗事故责任保险
为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和分担、转移危险损失,保
险制度已为各国所广泛采纳。目前国外医疗事故的赔
偿都是依靠医疗责任保险来实现,为了保护医生、律
师等专业人员对社会提供服务,保险公司为其提供职
业责任险。①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出现了医疗责任保险
(仅限于过失责任),主要由医师自行购买,当其出现
医疗过失时由保险公司代为支付所需费用.同时保险
公司还向投保人提供律师顾问等服务。②‘‘在我国现有
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及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
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
进步创造有利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
医疗损害责任险或者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
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医疗机构承担的
损害赔偿责任”,③实现患者与医疗机构“双赢”。2000
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保监委核准备案.就出台了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这是我国出台的第一个医疗责
任保险条款。
(一)医疗责任保险概述
保险是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制度。责任保险具
有分散责任的功效,可以做到损害赔偿社会化,实际
增强了加害人损害赔偿的能力,可以有效地避免受害
人不能获得实际赔偿的情况。医疗事故责任保险是医
疗责任保险的一种,医疗责任保险又是专家责任保险
的一种(为论述方便,下文均以医疗责任保险论述)。
所谓专家责任是指提供专门技能或知识服务的人员
(如律师、医生、注册会计师、评估师等),因其服务的
疏忽或过失致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④专家
责任保险(professional liability insurance,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又可称之为职业责任保险.是指
以提供专门职业服务的被保险人,因专家行为(pro.
fessional s activity)致第三人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
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⑤可见,专家责任保险以专家
对其当事人或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
险标的。专家责任保险为一个相对较为具有时代性的
保险(modem type of insurance)o⑥
所谓医疗责任保险又称为医疗职业责任保险或
医疗职业保险.是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保险
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定的保险费.同时由保险公司
承担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
诊疗护理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依法应
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该险种既可由医生个人投保,
也可由医疗机构投保 ⑦
1.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的区别
尽管医疗责任保险与医疗保险都与医务人员的
医疗活动有密切关系,但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医疗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
责任,属于职业责任保险范畴。医疗保险承保的是被
保险人的身体和健康,属于人身保险范畴。
(2)医疗责任保险的风险责任是被保险人的医务
人员工作中的失职或过失行为。医疗保险的风险责任
则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投保前的身体健康
状况。
(3)医疗责任保险必须由医院等各种医疗机构集
体投保(个体诊所只能投保个人医疗责任保险),以在
投保单位任职的工作人员为保障对象。医疗保险允许
任何自然人投保,保障的也是被保险人自己。
(4)医疗责任保险的赔偿须经受害方向被保险方
索赔并通过医疗机构才能获得赔偿金,保险人的赔款
实质上是对被保险人利益损失的相应补偿;医疗保险
的赔偿却由被保险人直接索赔并归其所有。①
【作者简介】武毅(1970-),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庭长.山西大学法学院2004届法律硕士。
tel:+86-359-2025125: e-mail:ycfywu@yahoo.com .ca, wy516688@sina.com
① 罗志坚《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及建议》载于《法律适用)2004年第l期(总第214期)
② 穆书芹《试论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的适用》载于《当代法学)2002年第7期
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审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答记者问载于《人民法院报)20o4年4月10日
④ 邹海林《责任保险论》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06页
( w.i.b enri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0
( w.i.b endght,professional indemnity insurance law.sweet& maxwel1.1996,p.81
⑦ 参见宋敏《医疗责任保险功能分析》载于http://www.allbrighflaw.tom.crdyiliao/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2.医疗责任保险的作用和意义
医疗行业属于高风险范畴.误诊误治是客观存
在。有风险,就有保险。医疗责任保险通过保险杠杆的
作用及其风险转嫁机制,实现医疗保险承担的社会
化。一方面可以及时转嫁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从
业风险。医疗机构出险后.由保险公司出面处理相关
的问题,并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使患者获得保险赔偿,
从而使医疗机构免受经济损失,保持经营的稳定和营
业秩序的正常。另一方面.可以解除医疗机构后顾之
忧,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医务人员可
以从繁多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地提
高自身的医疗水平.从而提高医疗机构的信誉和市场
竞争力。医疗责任保险的推出.受益的不仅是医疗机
构.还有患者与医务人员。②其意义主要在于:
(1)保护医务人员的利益。目前大众越来越多地
关注医疗质量、医疗纠纷等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特
殊性.社会舆论倾向于相对“弱小”的患者是可以理解
的。也正因为如此.当纠纷发生时.医务人员的权利往
往也会受到忽视和侵犯,患者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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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8 09:07:01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4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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