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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地位研究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8浏览:2905下载247次收藏
【摘要】卫生法是否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卫生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本文在对划分法律部门的目的、意义和标准
重新构思的基础,认为卫生法在职能、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足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尽管作为独立的卫生法
法律部门难以成立,但完全可以形成一个以卫生法律规范和卫生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的独立、综合的卫生法学学科。
【关键词】医疗责任保险;损害赔偿;保险费
【中图分类号j f’840.684; r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32—05
reflection on the study ofthe legal status ofthe health law.chen shao-hui.economy and management departme nt,jiang
xi university oftraditional chinese medwine,330006
【abstract】 it is a hot topic of the health law study whether it is an in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on the basis of re—
fleeting on the purpose,implication and standard of dividing leg department,the article holds that the health law is not an in—
dependent legal department in terms of function,adjustment and adjustment method.although it can t exist as an in—
dependent health leg department, it can be an independent and comprehensive science of health law with research focus in
health regulations an d health law problems.
【key words】health law,the science of health law, gal department, gal position
卫生法的地位, 即卫生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是卫生法理论研究中必须面临和解决的问题之一,可
以说卫生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都无法绕开该问
题的解答。具体而言,卫生法地位可以从两个方面予
以界定,一是卫生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不是一个独
立的法律部门:二是如果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它和其
他法律部门有何关系。前者的回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
后者的解答,因而问题的关键在于前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至今尚无定论,甚
至这还是一个充满争论的悬而未决的问题。一种观点
认为卫生法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卫生法所调整的医
患关系和卫生行政管理关系应分别由民法和行政法
调整,卫生法在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上都不能成为独
立的法律部门。反对的观点认为卫生法有独特的调整
对象,即卫生(医事)法律关系,应属于独立的法律部
门。后者的观点主要见于卫生法学界的学者所编著的
教材和发表的若干论文中。但在主流法学界,学者们
一般也不认为卫生法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之
纳入行政法的范围内。
卫生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首先涉及法律部
门划分问题.即为什么要划分法律部门以及如何划分
法律部门。只有明确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和标准,才
能为问题的解答提供理论依据。

、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若干问题的反思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目的和意义
法律部门的划分,无论是从法律发展史的角度
作者简介】陈绍辉,助教,主要从事卫生法研究。电话:+86—791—7118861: e-mail: laowei3375@sina.com.cn】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看,还是从世界各国法律比较的角度看,都不是普遍
的法律现象。在古代社会,诸法合体,民刑合一,不存
在法律部门的划分(古罗马是例外,但其法律的分类
也仅限于公法与私法之别)。在近现代,大陆法系国家
盛行法律部门的划分,而英美法系国家却不存在像大
陆法系国家那样的法律部门划分。然而,古代法和英
美法系并不因为无法律部门划分而影响其法律体系
的完备性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所以。不能仅以是
否划分法律部门为标准来评价一个国家法律的优劣
和法律体系完备与否,甚至也不能以某类法律规范是
否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判断该领域立法完备与否
以及理论研究的深浅。
法律部门划分首要目的是实现法律内部的分工
与合作。古代法之所以未作法律部门的划分.一方面是
因为古代经济社会发展还没有产生划分法律部门的需
要;另一方面是古代法较之近、现代法,在调整范围上
尚不广泛,在内容上尚不纷繁复杂,在功能和手段上尚
不多样化。但进入近代、现代,法律的调整范围不断扩
大至经济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且内容日益复杂化。于
是,为优化法律内部的分工与合作,充分发挥法律的各
种功能,追求法律不同功能的协调而实现整体效益的
最大化,就产生了划分法律部门的强烈需求。法律部门
的划分就是通过对众多法律进行分类组合,需求法律
内部分工与合作的最佳结构,实现法律体系的和谐与
统一。【 】正因为如此,法律部门划分的界限只具有相对
意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当具有相容性,因此,研究
法律部门划分,不应当以“争地盘”的意识为指导,刻意
从其他法律部门划分出某些“新”的部门法。
法律部门划分的意义可以从下述3方面来理解。
1.对法学研究的意义。无论从历史还是从现实看,
热衷于法律部门划分的主要是学者。可以说,法律部门
的划分无非是学者们对众多法律规范所做的归类分析
和系统化研究。通过对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相对集中
地对具有相同特质的法律规范作专门的研究,便于学者
门在法学研究过程中的分工与合作,有利于法学资源
的高效配置和利用。【 】因而,在一般情况下,法学学科
划分与法律部门划分是对应的。但也必须看到,某一
学科所研究的法律规范是否属于独立的法律部门,并
不影响学者们对该领域法律规范的研究。同时,即使
某一学科将特定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作为其研究对
象,并不应该排除其他学科同样将这些法律规范作为
研究的对象;尤其是随着一些边缘学科的兴起,不同
学科在研究对象上必然存在交叉和重叠,学科间的交
叉研究和共同合作也就成为必然。如果,我们仍然强
· 115 ·
调学科间绝对的界限只会导致学科间的壁垒和无休
止的、徒劳无益的争议。因而,某一法学学科是否有相
对应的法律部门并不是判断该学科是否为独立学科
惟一标准,也不会从根本上制约和影响该学科的发
展。我们应摈弃将法律部门作为划分法学学科惟一标
准的陈旧观念
2.对立法的意义。法律体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部
门的基础之上,可以说法律部门的划分亦即法律体系
的构建。研究法律部门划分,有助于立法者设计法律
体系和制定立法规划,可以为立法者检测立法是否完
备及其完备程度提供参照体系,可以指导立法者从事
某项具体立法时根据该项立法的部门法属性做出制
度设计。但是立法实践中,某一社会问题可能不再局
限于某一法律部门,而是跨越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法
律部门,如果将规范同一问题的法律规范分别纳入不
同属性的部门法中去,只会导致部门法的分割而不利
于该问题的解决。因而,实践中也存在只围绕某一主
题或针对某一事项专门立法而不考虑法律部门划分
的立法实践。
3.对法律适用的意义。进入现代、当代,国家制定
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汗牛充栋,而对于具体案件能
够适用的条文可能就那么少数的几条,法官在处理案
件过程中要迅速找到适用依据并非易事,但依据部门
法寻找法律依据无疑是一条捷径。
总之,划分法律部门有其必要性和意义,但这种必
要性和意义也是相对,既不可忽视,也不宜过分倚重。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划分法律部门的关键,是划分标准问题。对于法律
部门的划分标准,过去过分强调形式标准,即法律的调
整对象、调整方法等。而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质标
准,即某一法律部门是否有特定的职能,却被忽视。
事实上某类法律规范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
部门,首先应看其实质标准,即看其有无必要的、特定
的、不可替代的职能。只要是具有为经济、社会发展所
必要的特定职能,并且该职能在既存法律部门中不存
在,也难以为既存法律部门已有职能代替,那么,该类
法律规范就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时,法律部门的划分也要考虑形式标准。对于
划分法律部门的形式标准,理论和实践中一般考虑以
下因素:
1.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作为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这已是法学界的共识。某一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
是划分该法律属于哪一部门的重要标准,如果某类法
律法规有着共同的调整对象(即调整同一性质的社会
· 1l6 ·
关系),那么就可以考虑将其划分同一法律部门。但是
任何一部法律都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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