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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医疗欺诈行为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8浏览:2255下载136次收藏
【摘要】 医疗欺诈行为作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具有发生前提、实施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等构
成要件,从实践中看可归纳三种基本类型即欺诈医疗行为、欺诈宣传行为和欺诈收费行为,医疗欺诈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具
体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医疗欺诈行为;类型;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27—06
on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lu g∞ .linyi med&d ffe ,linyi shandong 276002
. 【abstract】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takes places during the provision of medical services.i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components:prerequisite of fraud,principal in fraud,act of fraud and psychology etc., e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crn be divided
into three basic types:fraud in medical treatment.fraudulent propaganda and fraudulent charging of fees. e principal
carrying out the fraud shall take executive.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key words】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types,legal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医疗欺诈行为13渐其多,并不时为媒体
所披露。本文不揣浅陋,兹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构
成、基本类型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作管窥。

、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与构成
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系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是
实施医疗服务的具体行为,又可称作医疗服务活动。
根据是否直接针对于人体健康,医疗行为具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
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
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①包括为防治患者疾病、恢复
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医学
检查、诊断、治疗、临床护理、处方给药和疗养康复等,
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作者简介j吕高玉(1973一),男,山东费县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法律硕士。
缪锐锋、王爱红,《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o4年第11卷第1期,第29页。
· 1 10 ·
而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
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
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后者虽不直
接涉及对患者疾病的诊疗而对人体产生危险,但也关
系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有可能给患者的人身和
财产造成不良后果.因而亦当属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
务行为内容之列.其实施主体可为医疗机构中的一切
工作人员。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
广义。
关于欺诈,《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表述为用狡猾奸
诈的手段骗人. 我国在法律上并未对其加以明确界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
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
人所实施的,通过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诱使
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
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
而医疗欺诈行为显然是医疗服务行为与欺诈行
为两个方面的融合:一者,医疗欺诈行为仍然属于医
疗服务行为,而不能将之排除于此行为之外;二者,这
一医疗服务行为却非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而系医疗
服务行为的提供者采用欺诈手段而实施且因此使医
疗服务行为的接受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此错误
的认识而做出某种意思表示。因此,医疗欺诈行为又
可称作医疗服务欺诈行为,其概念可定义为:医疗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
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据此.医疗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发生
前提:医疗欺诈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
疗服务行为中:(2)实施主体: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者
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而不是患者:(3)行为方式:医疗欺诈行为的方式有
两种.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 前者指捏造根本
不存在的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后者指掩盖和歪曲客
观存在的事实:(4)主观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才能构成医疗欺诈行为。由于
故意与否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主观心理
状态.患者很难证明.因而在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的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定上.可借鉴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技术而应当采取推定
故意的原则①即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证明自
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
故意,则推定为其具有欺诈的故意。医疗欺诈行为的
这4个要件是统一的整体;任缺其一,均不构成医疗
欺诈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
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式而实施的行为.只要可能使患者产生错误的
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即构成医疗欺诈行为,而不
论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产生了患者上当受骗而做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结果。而若该客观结果发生,则要求
其与医疗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医疗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导致患者产生错误
的认识而接受了该医疗服务。
二、医疗欺诈行为的基本类型
从实践中看,医疗欺诈行为的手段虽然千变万
化.但其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
(一)医疗欺诈行为
此处的医疗行为取其狭义,仅限于为防治患者疾
病、恢复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
健等行为。因而医疗欺诈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患者而
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等行为,如用假药、
失效药以及劣质不合规范要求的器材欺骗患者,从而
获得高额利润等。②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是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基于欺诈而故意
实施并经由医务人员之手直接作用于患者身体的行
为亦可构成医疗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故意购进假药
或劣药、由其医务人员开处方给不知情的患者服用的
行为等。
典型案例如“哈尔滨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
华篡改患者病历案”:2000年8月4日, 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报道.为了自己所承包的病房和自己的利
益创收.哈尔滨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华采用偷
偷将化验者的正常检验报告改为异常,然后堂而皇之
地收留“患者”住院治疗.从而成为医院的创收高手并
被评为先进.还向全院介绍自己的“先进”事迹。不幸
的是.一位正常青年人刘存安经过38天的“蒙冤”式
住院治疗.本是正常人的他竞真出现了肝功能异常。@
本案中.身为医务人员的王爱华应当知道对正常人施
① 唐德华,《怎样打消费者权益保护官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② 余荣军、王振原、方俊邦等,《非法医疗行为在患者死亡中的参与度》(附10例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卷第2期,第82页。
③ 转引自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以传染病药物治疗的危害性,可是为了牟取非法的经
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地修改化验报告结果以隐瞒真相.
结果致使身为正常人的刘存安信以为真而入院接受
“治疗”导致损害发生。此行为即属明显的医疗欺诈行
为。此外,经媒体披露的南京21家医院购买“工业氧”
充当“医用氧”使用并向患者收取差价能达一倍费用
的行为亦属于此 ①
医疗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超
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明知是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
器械,私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的药物.
故意使用过期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废止
药物,向患者提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具,隐瞒患者真实病情而做出
虚假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虚假治疗,未告
知患者并经患者同意而实施医学试验等。
(二)欺诈宣传行为
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对其
所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手段向社会或者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虚假广告是欺诈宣传行为的最主要形式。目前,
大量非法广告进入医疗市场.如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审
查不严,广告内容不实,夸大疗效,鼓吹名医坐堂或民
间秘方,假借医学术语故弄玄虚等,使卫生服务市场
混乱。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的数据统
计,2003年在违法广告类别中,药品、医疗服务、食品
广告的违法率居前三位。②由此可见医疗服务中欺诈
宣传行为的泛滥与严重。
典型案例如当今备受关注的北京乾坤医院虚假
宣传案:2004年8月2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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