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欺诈行为
【摘要】 医疗欺诈行为作为提供医疗服务活动中的欺诈行为,具有发生前提、实施主体、行为方式和主观心理等构
成要件,从实践中看可归纳三种基本类型即欺诈医疗行为、欺诈宣传行为和欺诈收费行为,医疗欺诈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具
体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医疗欺诈行为;类型;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27—06
on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lu g∞ .linyi med&d ffe ,linyi shandong 276002
. 【abstract】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takes places during the provision of medical services.i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components:prerequisite of fraud,principal in fraud,act of fraud and psychology etc., e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crn be divided
into three basic types:fraud in medical treatment.fraudulent propaganda and fraudulent charging of fees. e principal
carrying out the fraud shall take executive.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key words】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types,legal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医疗欺诈行为13渐其多,并不时为媒体
所披露。本文不揣浅陋,兹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构
成、基本类型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作管窥。
一
、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与构成
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系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是
实施医疗服务的具体行为,又可称作医疗服务活动。
根据是否直接针对于人体健康,医疗行为具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
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
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①包括为防治患者疾病、恢复
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医学
检查、诊断、治疗、临床护理、处方给药和疗养康复等,
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作者简介j吕高玉(1973一),男,山东费县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法律硕士。
缪锐锋、王爱红,《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o4年第11卷第1期,第29页。
· 1 10 ·
而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
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
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后者虽不直
接涉及对患者疾病的诊疗而对人体产生危险,但也关
系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有可能给患者的人身和
财产造成不良后果.因而亦当属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
务行为内容之列.其实施主体可为医疗机构中的一切
工作人员。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
广义。
关于欺诈,《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表述为用狡猾奸
诈的手段骗人. 我国在法律上并未对其加以明确界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
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
人所实施的,通过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诱使
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
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
而医疗欺诈行为显然是医疗服务行为与欺诈行
为两个方面的融合:一者,医疗欺诈行为仍然属于医
疗服务行为,而不能将之排除于此行为之外;二者,这
一医疗服务行为却非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而系医疗
服务行为的提供者采用欺诈手段而实施且因此使医
疗服务行为的接受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此错误
的认识而做出某种意思表示。因此,医疗欺诈行为又
可称作医疗服务欺诈行为,其概念可定义为:医疗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
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据此.医疗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发生
前提:医疗欺诈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
疗服务行为中:(2)实施主体: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者
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而不是患者:(3)行为方式:医疗欺诈行为的方式有
两种.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 前者指捏造根本
不存在的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后者指掩盖和歪曲客
观存在的事实:(4)主观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才能构成医疗欺诈行为。由于
故意与否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主观心理
状态.患者很难证明.因而在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的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定上.可借鉴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技术而应当采取推定
故意的原则①即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证明自
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
故意,则推定为其具有欺诈的故意。医疗欺诈行为的
这4个要件是统一的整体;任缺其一,均不构成医疗
欺诈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
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式而实施的行为.只要可能使患者产生错误的
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即构成医疗欺诈行为,而不
论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产生了患者上当受骗而做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结果。而若该客观结果发生,则要求
其与医疗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医疗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导致患者产生错误
的认识而接受了该医疗服务。
二、医疗欺诈行为的基本类型
从实践中看,医疗欺诈行为的手段虽然千变万
化.但其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
(一)医疗欺诈行为
此处的医疗行为取其狭义,仅限于为防治患者疾
病、恢复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
健等行为。因而医疗欺诈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患者而
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等行为,如用假药、
失效药以及劣质不合规范要求的器材欺骗患者,从而
获得高额利润等。②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是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基于欺诈而故意
实施并经由医务人员之手直接作用于患者身体的行
为亦可构成医疗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故意购进假药
或劣药、由其医务人员开处方给不知情的患者服用的
行为等。
典型案例如“哈尔滨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
华篡改患者病历案”:2000年8月4日, 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报道.为了自己所承包的病房和自己的利
益创收.哈尔滨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华采用偷
偷将化验者的正常检验报告改为异常,然后堂而皇之
地收留“患者”住院治疗.从而成为医院的创收高手并
被评为先进.还向全院介绍自己的“先进”事迹。不幸
的是.一位正常青年人刘存安经过38天的“蒙冤”式
住院治疗.本是正常人的他竞真出现了肝功能异常。@
本案中.身为医务人员的王爱华应当知道对正常人施
① 唐德华,《怎样打消费者权益保护官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② 余荣军、王振原、方俊邦等,《非法医疗行为在患者死亡中的参与度》(附10例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卷第2期,第82页。
③ 转引自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以传染病药物治疗的危害性,可是为了牟取非法的经
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地修改化验报告结果以隐瞒真相.
结果致使身为正常人的刘存安信以为真而入院接受
“治疗”导致损害发生。此行为即属明显的医疗欺诈行
为。此外,经媒体披露的南京21家医院购买“工业氧”
充当“医用氧”使用并向患者收取差价能达一倍费用
的行为亦属于此 ①
医疗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超
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明知是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
器械,私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的药物.
故意使用过期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废止
药物,向患者提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具,隐瞒患者真实病情而做出
虚假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虚假治疗,未告
知患者并经患者同意而实施医学试验等。
(二)欺诈宣传行为
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对其
所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手段向社会或者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虚假广告是欺诈宣传行为的最主要形式。目前,
大量非法广告进入医疗市场.如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审
查不严,广告内容不实,夸大疗效,鼓吹名医坐堂或民
间秘方,假借医学术语故弄玄虚等,使卫生服务市场
混乱。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的数据统
计,2003年在违法广告类别中,药品、医疗服务、食品
广告的违法率居前三位。②由此可见医疗服务中欺诈
宣传行为的泛滥与严重。
典型案例如当今备受关注的北京乾坤医院虚假
宣传案:2004年8月2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
成要件,从实践中看可归纳三种基本类型即欺诈医疗行为、欺诈宣传行为和欺诈收费行为,医疗欺诈行为根据其不同的具
体情形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关键词】医疗欺诈行为;类型;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2—0027—06
on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lu g∞ .linyi med&d ffe ,linyi shandong 276002
. 【abstract】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takes places during the provision of medical services.it consists of the following
components:prerequisite of fraud,principal in fraud,act of fraud and psychology etc., e 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 crn be divided
into three basic types:fraud in medical treatment.fraudulent propaganda and fraudulent charging of fees. e principal
carrying out the fraud shall take executive.civil and criminal liabilities according to the specific circumstances.
【key words】fraud in medical services,types,legal responsibility
近年来.医疗欺诈行为13渐其多,并不时为媒体
所披露。本文不揣浅陋,兹对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构
成、基本类型及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略作管窥。
一
、医疗欺诈行为的概念与构成
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系医疗服务行为的简称,是
实施医疗服务的具体行为,又可称作医疗服务活动。
根据是否直接针对于人体健康,医疗行为具有广义和
狭义之分。
狭义的医疗行为是指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应用
医学专业知识和技术从事的为特定的自然人进行健
康价值创造的各种行为,①包括为防治患者疾病、恢复
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医学
检查、诊断、治疗、临床护理、处方给药和疗养康复等,
其实施主体一般是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
【作者简介j吕高玉(1973一),男,山东费县人,临沂医学专科学校社科部讲师,法律硕士。
缪锐锋、王爱红,《论医疗行为的法律界定》。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o4年第11卷第1期,第29页。
· 1 10 ·
而广义的医疗行为则作为整体性的工作,除医务人员
的医疗行为外.还包括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实施
的与前者有关的管理及后勤服务等活动。后者虽不直
接涉及对患者疾病的诊疗而对人体产生危险,但也关
系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并有可能给患者的人身和
财产造成不良后果.因而亦当属于医疗机构的医疗服
务行为内容之列.其实施主体可为医疗机构中的一切
工作人员。本文所称之“医疗行为”除特别说明外取其
广义。
关于欺诈,《现代汉语词典》将其表述为用狡猾奸
诈的手段骗人. 我国在法律上并未对其加以明确界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
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
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
为欺诈行为。”据此司法解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
人所实施的,通过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诱使
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此错误认识而做出
某种意思表示的行为。
而医疗欺诈行为显然是医疗服务行为与欺诈行
为两个方面的融合:一者,医疗欺诈行为仍然属于医
疗服务行为,而不能将之排除于此行为之外;二者,这
一医疗服务行为却非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而系医疗
服务行为的提供者采用欺诈手段而实施且因此使医
疗服务行为的接受者产生错误的认识并基于此错误
的认识而做出某种意思表示。因此,医疗欺诈行为又
可称作医疗服务欺诈行为,其概念可定义为:医疗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患者产生错误
的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的行为。
据此.医疗欺诈行为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发生
前提:医疗欺诈行为发生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医
疗服务行为中:(2)实施主体: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者
是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行为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
员.而不是患者:(3)行为方式:医疗欺诈行为的方式有
两种.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 — 前者指捏造根本
不存在的事实或告知虚假情况,后者指掩盖和歪曲客
观存在的事实:(4)主观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必须在主观上出于故意才能构成医疗欺诈行为。由于
故意与否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主观心理
状态.患者很难证明.因而在故意这一主观要件的认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定上.可借鉴举证责任倒置的法技术而应当采取推定
故意的原则①即由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承担证明自
己没有欺诈的故意,如果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诈的
故意,则推定为其具有欺诈的故意。医疗欺诈行为的
这4个要件是统一的整体;任缺其一,均不构成医疗
欺诈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医
疗服务行为的过程中故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
相的方式而实施的行为.只要可能使患者产生错误的
认识而接受其医疗服务,即构成医疗欺诈行为,而不
论该行为是否在客观上产生了患者上当受骗而做出
错误意思表示的结果。而若该客观结果发生,则要求
其与医疗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即医疗机构及
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医疗欺诈行为导致患者产生错误
的认识而接受了该医疗服务。
二、医疗欺诈行为的基本类型
从实践中看,医疗欺诈行为的手段虽然千变万
化.但其基本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
(一)医疗欺诈行为
此处的医疗行为取其狭义,仅限于为防治患者疾
病、恢复或增进患者健康而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
健等行为。因而医疗欺诈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
人员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欺骗患者而
对患者实施的诊断治疗、预防保健等行为,如用假药、
失效药以及劣质不合规范要求的器材欺骗患者,从而
获得高额利润等。②医疗欺诈行为的实施主体一般是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但医疗机构基于欺诈而故意
实施并经由医务人员之手直接作用于患者身体的行
为亦可构成医疗欺诈行为.如医疗机构故意购进假药
或劣药、由其医务人员开处方给不知情的患者服用的
行为等。
典型案例如“哈尔滨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
华篡改患者病历案”:2000年8月4日, 中央电视台
“焦点访谈”报道.为了自己所承包的病房和自己的利
益创收.哈尔滨传染病医院六病房主任王爱华采用偷
偷将化验者的正常检验报告改为异常,然后堂而皇之
地收留“患者”住院治疗.从而成为医院的创收高手并
被评为先进.还向全院介绍自己的“先进”事迹。不幸
的是.一位正常青年人刘存安经过38天的“蒙冤”式
住院治疗.本是正常人的他竞真出现了肝功能异常。@
本案中.身为医务人员的王爱华应当知道对正常人施
① 唐德华,《怎样打消费者权益保护官司》,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298页。
② 余荣军、王振原、方俊邦等,《非法医疗行为在患者死亡中的参与度》(附10例分析),《法律与医学杂志》,2004年第1】卷第2期,第82页。
③ 转引自何颂跃.《医疗纠纷与损害赔偿新释解》(第2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1页。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2期)
以传染病药物治疗的危害性,可是为了牟取非法的经
济利益而不择手段地修改化验报告结果以隐瞒真相.
结果致使身为正常人的刘存安信以为真而入院接受
“治疗”导致损害发生。此行为即属明显的医疗欺诈行
为。此外,经媒体披露的南京21家医院购买“工业氧”
充当“医用氧”使用并向患者收取差价能达一倍费用
的行为亦属于此 ①
医疗欺诈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未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或非医师行医,超
出登记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
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使用明知是不合格或废旧的医疗
器械,私自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检验批准的药物.
故意使用过期药品或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使用的废止
药物,向患者提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冒
充合格的药品或医疗器具,隐瞒患者真实病情而做出
虚假诊断,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进行虚假治疗,未告
知患者并经患者同意而实施医学试验等。
(二)欺诈宣传行为
这是指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形式,对其
所开展的医疗服务活动使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
手段向社会或者公众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
虚假广告是欺诈宣传行为的最主要形式。目前,
大量非法广告进入医疗市场.如医疗技术人员资格审
查不严,广告内容不实,夸大疗效,鼓吹名医坐堂或民
间秘方,假借医学术语故弄玄虚等,使卫生服务市场
混乱。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广告监督司的数据统
计,2003年在违法广告类别中,药品、医疗服务、食品
广告的违法率居前三位。②由此可见医疗服务中欺诈
宣传行为的泛滥与严重。
典型案例如当今备受关注的北京乾坤医院虚假
宣传案:2004年8月22日,中央电视台《每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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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8 08:28:35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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