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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专家参加医疗事故鉴定过程的必要性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032下载229次收藏
【摘要】 医疗事故鉴定在处理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理以涉及医药卫生的刑事犯罪中具有重要地位和
作用。医疗事故鉴定是涉及医学的法律问题,现行医疗事故争议完全由医学专家鉴定具有不公平性和合理性.应当由医
学专家和法学专家共同鉴定。
【关键词】 医疗事故鉴定;医学专家;法学专家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l一0011-04
on the n~essity of law experts in mes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d1ng chao-gang,l1u qin.,.department of medical
law of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550009;2.hospital afiliated to guiyang medical college 550009
【abstract】medi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dealing with civil refunds in cases associated
with medical tangle,administrative solutions and crimes in medicine,pharmacy and public health.it concerns medical law.
judged only by medical experts,the current medi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 is unfair and unreasonable.it should be judged
together by both medical experts and law experts.
【key words】medical malpractice expertise;medical experts;law experts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
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
解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条例》的实施下发
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
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第1款规定,“人民
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
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
会组织鉴定”;我国《刑法》涉及医药卫生方面的一些
犯罪.特别是“医疗事故罪”也可能涉及医疗事故的鉴
定。因此,医疗事故争议鉴定在处理涉及医药卫生的
刑事犯罪、医疗纠纷的民事赔偿和行政处理中具有重
要地位和作用。鉴定形式和过程的合理、公平,有利于
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和准确,对于处理医疗争议问题
就显得十分关键和重要。笔者就医疗事故鉴定人员的
组成提出以下一些看法。

、医疗事故鉴定是涉及医学的法律问题
(一)鉴定涉及法律技术问题
鉴定时由于医疗活动已经成为过去,因此。只能
f作者简介】丁朝刚(1964一),法学学士,贵阳医学院医事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兼职律师,曾多次参加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
tel 1 39851 1 3996 +86—851—6909361 e—mail: dcg31 8@sohu corn
f基金项目】 本课题属贵州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编号f2003—7)
· 12 ·
由证据来还原当时的情形。也就是说医疗事故争议鉴
定的基础只能是由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损害后果也
是如此.有一些损害后果.鉴定的时候已经恢复,无法
通过医学专家当场的检查或鉴定时仪器的检查来确
定.也需要通过证据来还原当时的情形。医疗活动中
的有关事实和损害后果认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
鉴定结论是否正确。对鉴定材料的审查,包括形式的
合法性和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两个方面,前者主要
是法律问题.后者主要是医学问题。因此,对医疗活动
有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认定.既有法律的技术问题,
又涉及医学问题。
医学专家一般都不是法学专家.甚至绝大多数的
医学专家没有法律的基本知识,不知道如何来审查证
据.也没有这种意识。因此.在鉴定中不注意对证据形
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只要是送来的材料都看.当事
人陈述的意见都听.最后根据所看的材料和所听的当
事人陈述,结合自己的经验.最终认定当时的医疗活
动和损害后果.并在此基础上作出鉴定结论。这种缺
少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审查得出的“事
实”很难反映客观事实.当然也不是法学理论中认可
的“法律事实”.只能是专家的“感觉事实”或者说是
“经验事实”。虽然法律事实不等于是客观事实,但“感
觉事实”(或者说“经验事实”)则可能偏离客观事实,
并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在“感觉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
鉴定结论很难保证其正确性.也难以服人。笔者代理
了一起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患方为证明阴茎被医方
手术切除,委托他人向“知情人”作了几份调查笔录,
第一次鉴定的时候,专家就以这几份调查笔录认定了
切除事实的存在.而不采信医患双方签字认可的病历
所记载的没有切除的事实。第二次鉴定的时候,笔者
提供了患方提供的调查笔录不能采信的法律依据.并
且分析其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在这样的情况下.
第二次鉴定的专家才放弃了采信调查笔录。其原因就
是医学专家不知道一般的公民不具有调查取证权,所
作的调查笔录不具有合法性;患者自愿在病历上签字
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病历上记录的事实应
当被采信。某市医学会关于一起隆胸术的鉴定书出现
这样的表述:“无违法、违规事实,但医疗机构存在术
前未向患者详细介绍该手术的常见并发症,工作欠缺
及无手术记录。”并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很显然,该
例鉴定的医学专家不知道侵犯患者的知情权就是严
重违反了《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条
例》的有关规定。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1期)
聘请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参加鉴定是医患双方
的权利,但每一次鉴定不一定双方都有律师或其他法
律工作者参加,即使双方都委托律师或其他法律t作
者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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