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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定性及其后果的救济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924下载276次收藏
【摘 要】 药品不良反应致人损害的救济是我国法律规制的盲区。药品不良反应类型包括药品常见且可预期的不
良反应、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以及特异体质型药物过敏反应。其中,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对药品使用
者而言应属不合理的危险,也即药品本身存在缺陷,消费者因此遭受损害理应得到法律救济。另外,对遭受特异体质型
药物过敏反应的受害者则应从社会补偿的角度给予考虑,而不应让其独自承担不幸。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缺陷;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2.16;r96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0014—05
on the legal nature and remedy of drug side efec~.ye zheng-ming.hunan institute oftechnology,hengyang,huna~
421o08
【abstract】there is no lawful remedy in our country when drug side effects happen to users and cause body damage.
the category of side efects includes frequent side efects, unexpected side efects and drug allergy response to idiosyncrasy.
among them, unexpected side effects of drug should belong to unreasonable danger, namely drug has defect. consumers
should get lawful remedy if they are damaged by taking defective drug.in addition, for idiosyncratic damage caused by drug
allergic response,the victims should get relief from society,should not bear burden alone.
【key words】pharmaceutical side efect;de~ct;remedy
【作者简介l叶正明(1970一),男,法律硕士,湖南工学院社科部教师
tel:+86—734—841 7335, e-mail:yzm02@l 63.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1期)
统计数字表明.中国近年来每年死于药物不良反
应的人数约为19.2万人.这还不包括因药品不良反
应致健康受损、功能障碍的人数。在如此众多的受害
人中,有很多人本应得到救济但 法律规定的不健全
而沦为“不幸”者。如“龙胆泻肝丸事件”,就是其典型
案例。龙胆泻肝丸是一种以非处方药上市的清热泻火
的中成药,近年来发现其配伍中药关木通含有马兜铃
酸,容易导致肾损害继而引发尿毒症。据2003年2月
2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仅北京中日友好医院肾内
科1998年至今,已有100多例因服用龙胆泻肝丸而
导致肾损害的患者。目前,该案已形成集团诉讼.全国
各地加入诉讼队伍的人数多达140余人.且人数还在
增加。但受害人显然处于不利的局面,他们面临着两
个法律上的障碍:(1)龙胆泻肝丸是按国家药典标准
生产的质量合格的产品.其意外的不良反应是否属于
产品缺陷;(2)服用龙胆泻肝丸发生不良反应有一个
毒性累积的过程或一定的潜伏期,受害人如何证明曾
服用过该药以及该药的生产商为谁。上述两个问题在
我国现行法律中几乎很难找到确定的答案。药品不良
反应事故的发生,有些是当初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
乃至核准药品上市的主管单位未曾预料的。然而当药
品发生不良反应并且消费者利益因此而受损害时.对
于受害人是否需要救济或在多大范围内救济?这是我
国法律实务已经面临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鉴于
此,有必要首先对药品不良反应进行分类,然后逐一
进行法律定性

、药品不良反应的概念与类型
“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
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川
据此可知,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的前提条件是:(1)药品
必须合格。假冒伪劣药品及其他不合格药品的人身损
害不能认定为“不良反应”。(2)正常使用药品。可以理
解为,药品为非处方药时,用药必须严格符合药品明
示的规定;在药品为处方药时,使用者必须遵守医师、
药师等专业人员的医嘱或指示,滥用药物、不遵医嘱
用药发生不良反应不在此列。在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
件下,药品不良反应则又可以分为3种情况,即药品
常见且可预期的不良反应、药品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
不良反应以及特异体质型药物过敏反应
(一)常见且可预期的不良反应
任何药品都有可能存在不良反应,且因个人体质
差异而有不同的反应类型及反应程度。对药品可能出
现的不良反应,各国大都立法规定.应在药品的标签
或说明书上作充分的说明.而这种经过充分说明体现
在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的不良反应则为常见且可
预期的不良反应。
(二)常见且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
由于药品的配方、工艺设计、制造、营销以及使用
大都以当时的知识水准为限.对于某些药品.即使在
开发阶段已经做了大量的药理、毒理以及临床试验,
由于药品的毒性反应具有潜伏性和长期累积的特点,
再加上人体免疫系统个体差异的原凶,因此仍有可能
不能完全预见的药品隐藏的不良反应。使药品的危险
难以预测。而这种未经发现、未能预见、未能在药品的
使用说明书中体现的意外的不良反应则称为常见且
可预期之外的不良反应。
(三)特异体质型药物过敏反应
特异体质一词作为医学上的正式术语,一般是针
对某种特定的药剂呈现特别反应体质的人而言。目前
对特异体质发生的医学原因尚无确定性的答案。从广
义的角度而言,特异体质型药物过敏反应也属药品不
良反应。但此种不良反应是已知却无法以现有技术克
服的“缺陷”,在国外则被称为“系统风险”。此种风险
发生率极低,杀伤力极大,且为通常注意所不能预防。
如某种药物在药典中并未规定作过敏实验,由于患者
的体质特异发生过敏反应,造成死亡或伤残结果。另
外在强制预防接种时发生的疫苗过敏或中毒反应也
属此列。
二、药品不良反应的法律定性
对于药品不良反应的救济.首先应从其定义和药
品本身的法律属性来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从药品不
良反应的定义来看,不良反应是合格药品在正常的用
法和用量的前提条件下发生的。这一前提条件提示,
药品的生产商在生产药品时,医师或药师在指导药品
使用时都不存在过错.因而可以排除适用过错侵权的
法律规则 而从药品的产品属性来看,无疑由药品本
身的缺陷所导致的民事上的责任具有产品责任的法
律属性,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药品不良反应是否属
于产品缺陷呢?
(一)药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目前我国对于产品是否有缺陷的判断,实务上一
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责任的相
关规定为其适用依据。该法将产品缺陷定义为产品存
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据此可知,我国对产品缺陷
的判断采取的是平行适用的“强制性标准”与“不合理
危险”双重标准。仔细分析这一标准.看似先进.却在
· 16 ·
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上留下了隐患。实践中经常会遇到
这样的案例,即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但仍然因存在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导致了损害后果的
发生,如药品龙胆泻肝丸不良反应的损害后果就是如
此。一方面该药品是质量合格且符合药典规定这一强
制性标准的:另一方面药品隐含的不良反应又确实造
成了使用者严重的人身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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