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某等诉村医高某医疗损害赔偿案
【关键词】医疗纠纷;急诊;急救
【中图分类号】d919.4;r54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一ooo4—05
案 情
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原告柴某、杜江峰的陪同下,前往
某市某村卫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经被告高某诊断
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况给杜某舌
下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0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冷
丁50 mg、利多卡因100 mg,2、3分钟后,杜某心脏停
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诊断有误为由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杜某死亡后给原告造成的损
失。从就诊到死亡,前后共十余分钟。
一审判决
一
、双方争议
原告柴某等诉称,2003年农历正月16日,凌晨1
时30分左右.原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
的陪同下前去被告诊所就诊,到被告诊所后,被告让杜
某躺在床上翻起杜的眼睑看了看,递给杜一粒白色药
片,让杜压于舌头下面含化,被告人杜注射了5毫升的
白色药液,打完针后,杜的脸色速变,身体剧烈抽搐,约
四、五分钟后死亡,从杜某到被告诊所看病至杜死之
后,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等讲杜患的什么病,其用的什么
药,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客观上也导致了
杜的死亡,故被告应对杜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其依
法应向三原告支付杜某的丧葬费5 00o元及精神抚慰
金72414元,从而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高某辩称,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
杜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杜扶到诊所就诊,来时杜某胸前
剧痛,大汗淋漓,呼吸急促,经检查为急性心肌梗塞,
立即予以施治,数分钟后,患者心跳停止,在此过程中
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行为,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
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
往某市某村卫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将被告高某诊
断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给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肌注杜冷丁(50mg),二三分钟后
杜某心脏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诊
治有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杜某死之后给原
告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之夫因病去某村卫生室让高
某为其诊治,经治疗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清楚。由于没
有经医疗部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
告承担丧葬费5 000元及精神抚慰金72 414元的诉
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
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一
、患方上诉理由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经被告高某诊
断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明显错误,从一审时被上
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杜某能确诊为急性心肌梗
塞:另原判没有对被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1期)
否具有合法行医资格及采取的医疗措施是否违反卫
生法律、法规等事实做出认定。
2.原判以“没有经医疗部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
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第之规定:发生医疗事
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事事诉讼,因此,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并非前置程序。
3.~审判决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依《民事诉讼证
据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
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
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
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更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而
一审判决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失公正 综
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
侵权责任
二、医方答辩意见
杜某突患病来我所诊疗,我根据其病情诊为急性
心急梗塞且尽力治疗,并无任何过错,故对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三、法院判决
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某市某村卫
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治疗过程中.高某给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o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
冷丁50 mg、利多卡因100 mg,2、3分钟后,杜某心脏
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对杜的死因均未
提出异议
另查明:某村卫生室系高某个体经营,该卫生室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2年山西省居民平均
生活费为4 123.o1元/年,晋劳社养[2002]310号丧葬
费标准为2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柴某之夫杜某到被上诉人高某
经营的个体诊所就诊,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杜某
在高某为其诊断过程中死亡,由于未进行医疗事故鉴
定,没有确定为医疗事故,所以本案应属非医疗事故
侵害的医疗侵权赔偿纠纷。在杜某死亡原因不明的情
况下,双方都应预见到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积
极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纠纷。依《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导致患者死亡
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被上诉人未履行其报告义
务。致死丧失鉴定条件,死亡原因无法查清,故对本案
纠纷应负有主要责任.上诉人在杜某死亡原因不明的
· 5 ·
情况下,亦应在杜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检.而未提
出,也负有次要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之人死亡的.死
亡赔偿金实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标准计算:对于死
者丧葬费,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晋
劳社养[20021310号通知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某市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289号
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高某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
杜某丧葬费总计43 230.1元的60%,计为25 938.06
兀。
评议与讨论
孙东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专家):
本案二审判决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审判中
法官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
的医疗侵权赔偿纠纷”是恰当的,因为没有经过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没有判定该医疗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
故,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侵权纠纷
作为诉讼案由。但是,法院在判决中,自己陷入了一个
逻辑怪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发生医
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
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
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
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即只有发生了“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
行为”.才需要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并非只要发生死
人的后果就要报告。如果医院死人就需要报告,那么
每天卫生行政机关要接到多少报告,这是可想而知
的。本案审判中也已经确认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不考虑医疗事故的问题。但是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又适
用了“医疗事故”的条款,即《条例》第14条。这是一个
明显的逻辑错误。
综合本例的有限医疗资料
【中图分类号】d919.4;r541.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一ooo4—05
案 情
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原告柴某、杜江峰的陪同下,前往
某市某村卫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经被告高某诊断
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况给杜某舌
下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0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冷
丁50 mg、利多卡因100 mg,2、3分钟后,杜某心脏停
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诊断有误为由
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杜某死亡后给原告造成的损
失。从就诊到死亡,前后共十余分钟。
一审判决
一
、双方争议
原告柴某等诉称,2003年农历正月16日,凌晨1
时30分左右.原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
的陪同下前去被告诊所就诊,到被告诊所后,被告让杜
某躺在床上翻起杜的眼睑看了看,递给杜一粒白色药
片,让杜压于舌头下面含化,被告人杜注射了5毫升的
白色药液,打完针后,杜的脸色速变,身体剧烈抽搐,约
四、五分钟后死亡,从杜某到被告诊所看病至杜死之
后,被告一直未对原告等讲杜患的什么病,其用的什么
药,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客观上也导致了
杜的死亡,故被告应对杜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其依
法应向三原告支付杜某的丧葬费5 00o元及精神抚慰
金72414元,从而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高某辩称,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
杜某的妻子和儿子将杜扶到诊所就诊,来时杜某胸前
剧痛,大汗淋漓,呼吸急促,经检查为急性心肌梗塞,
立即予以施治,数分钟后,患者心跳停止,在此过程中
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行为,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二、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
告柴某之夫杜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
往某市某村卫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将被告高某诊
断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被告高某按病情给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肌注杜冷丁(50mg),二三分钟后
杜某心脏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以被告诊
治有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杜某死之后给原
告造成的损失。
本院认为,原告柴某之夫因病去某村卫生室让高
某为其诊治,经治疗无效死亡,以上事实清楚。由于没
有经医疗部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
告承担丧葬费5 000元及精神抚慰金72 414元的诉
讼请求,本院无法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64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证
据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
告的诉讼请求。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二审判决
一
、患方上诉理由
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经被告高某诊
断杜某所患急性心肌梗塞”明显错误,从一审时被上
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杜某能确诊为急性心肌梗
塞:另原判没有对被上诉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是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1期)
否具有合法行医资格及采取的医疗措施是否违反卫
生法律、法规等事实做出认定。
2.原判以“没有经医疗部门确定医疗事故责任”
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属适用法律错误。根
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6第之规定:发生医疗事
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事事诉讼,因此,医疗事故责任鉴定并非前置程序。
3.~审判决结果不公正,不合法。依《民事诉讼证
据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
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
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被上诉人所举证据并
不能完成举证责任,更不能证明其主观上无过错,而
一审判决以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显失公正 综
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
侵权责任
二、医方答辩意见
杜某突患病来我所诊疗,我根据其病情诊为急性
心急梗塞且尽力治疗,并无任何过错,故对上诉人的
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三、法院判决
2003年2月16日凌晨2时许,原告柴某之夫杜
某感觉胸部疼痛,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某市某村卫
生室并由被告高某诊治,治疗过程中.高某给杜某舌
下含硝酸甘油2片、救心丸1o粒,后又一次性肌注度
冷丁50 mg、利多卡因100 mg,2、3分钟后,杜某心脏
停止跳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双方对杜的死因均未
提出异议
另查明:某村卫生室系高某个体经营,该卫生室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2002年山西省居民平均
生活费为4 123.o1元/年,晋劳社养[2002]310号丧葬
费标准为200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柴某之夫杜某到被上诉人高某
经营的个体诊所就诊,双方之间形成医患关系。杜某
在高某为其诊断过程中死亡,由于未进行医疗事故鉴
定,没有确定为医疗事故,所以本案应属非医疗事故
侵害的医疗侵权赔偿纠纷。在杜某死亡原因不明的情
况下,双方都应预见到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事件,积
极查明死因,明确责任,妥善处理纠纷。依《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第14条第2款之规定,发生导致患者死亡
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
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而被上诉人未履行其报告义
务。致死丧失鉴定条件,死亡原因无法查清,故对本案
纠纷应负有主要责任.上诉人在杜某死亡原因不明的
· 5 ·
情况下,亦应在杜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尸检.而未提
出,也负有次要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
慰金,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
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之规定,之人死亡的.死
亡赔偿金实属精神损害抚慰金.对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标准计算:对于死
者丧葬费,参照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晋
劳社养[20021310号通知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
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某市人民法院(2003)河民初字第289号
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高某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及
杜某丧葬费总计43 230.1元的60%,计为25 938.06
兀。
评议与讨论
孙东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卫生法专家):
本案二审判决存在一些值得讨论的问题。审判中
法官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
的医疗侵权赔偿纠纷”是恰当的,因为没有经过医疗
事故技术鉴定.没有判定该医疗争议是否属于医疗事
故,当事人有权选择以医疗事故以外的医疗侵权纠纷
作为诉讼案由。但是,法院在判决中,自己陷入了一个
逻辑怪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4条规定:发生医
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
部门报告: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
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1)导
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2)导
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
其他情形。即只有发生了“医疗事故”、“重大医疗过失
行为”.才需要向卫生行政机关报告,并非只要发生死
人的后果就要报告。如果医院死人就需要报告,那么
每天卫生行政机关要接到多少报告,这是可想而知
的。本案审判中也已经确认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
不考虑医疗事故的问题。但是最终法院在判决中又适
用了“医疗事故”的条款,即《条例》第14条。这是一个
明显的逻辑错误。
综合本例的有限医疗资料
柴某等诉村医高某医疗损害赔偿案
点击下载
本文2009-03-27 16:29:23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378.html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发表评论, 登录 或者 注册
最新文档
- 座谈会发言:体系抓好思政课教育做好贯彻落实下篇文章(02-19).docx
- 组织部机关支部书记2024年度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报告(02-19).docx
- 在县委理论中心组暨2024年度民主生活会学习研讨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在2025年市人代会分组讨论会上的发言(02-19).docx
- 医院党委选人用人工作自查报告(02-19).docx
- 宣传部2024年民主生活会个人对照检查发言(02-19).docx
- 行政服务中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经验材料(02-19).docx
- 校长在中学2025春季开学典礼上的讲话:撷一抹祈望春风掬一程锦绣花开(02-19).docx
- 乡镇领导班子2024年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发言材料(五个带头+典型案例)(02-19).docx
- 乡2024年度基层党建工作总结(02-19).docx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