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司法鉴定;体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0001—03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
2005年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
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
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
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
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
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而,但也有消极负而的一
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
于未然,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有关各方为实施
《决定》做好准备。
一
、人大《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并高于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司法部、卫生部
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他与此
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将按照《决定》的规定来执行。
然而,《决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
存在将会使《决定》的彻底实施大打折扣,使立法者在
起草、颁布《决定》之初所希望构建的“司法鉴定蓝图”
理想难以实现。
问题一,鉴定人资格过于严格。《决定》所确定的
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为以下3者之一:(1)相关司
法鉴定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2)鉴定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3)从事
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
专业技能 而事实上,与《决定》第2条所及的3类司
法鉴定中符合条件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在公、
检、法机关,法院虽然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但愿意“下
海”者毕竟是少数。这样,具有《决定》所要求的条件的
鉴定人属于少数,鉴定机构如何保证《决定》第5条所
要求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在目
· 焦m点,⋯. 评l论,u ·
前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有相当数量
属于刚从大学毕业未满5年者。
问题二.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鉴定机
构设置要求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
的仪器、设备”是必须的,但是同时还要求“有在业务
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
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名以上鉴定人”就比较苛刻了。根据中国实验室国
家认证认可委员会(cnal)的要求,司法鉴定领域的
实验室认证认可包含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gb/t
15481—2000 idt iso~ec 17025)、检查机构的认证认
可(gb/t 18346—2001 idt iso~ec 17020),计量认证
一般都包含在其中。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已
经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两
家.尚无第三家机构进入实质申请阶段,且绝大多数
而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检查室。
申请实验室认证认可又是一个漫长而耗费财力、人力
的过程,可想而知,要满足《决定》第5条而设立司法
鉴定机构几乎不可能。
问题三.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条规定似乎是保证面向社
会鉴定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获得足够t作量的强
制性规定。但是,通读《决定》,并没有其他强制措施予
以保障。试想,在2005年10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的
鉴定机构仍然面向社会进行鉴定,或者变相面向社会
进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怎么办?是对公安局进行处
罚,还是向人大投诉呢?而且,从《决定》第7条字面理
解.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否
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监察纪检机构、人民
法院的委托呢?毕竟“面向社会”并没有进行定义,是
仅指面向当事人还是除本机关之外都叫面向社会,显
然没有权威说法。因此,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侦
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会长期存在,这并没有
违背我国诉讼法的规定。
问题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规定不
够。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
· 2 ·
和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行政处罚责任依据《决
定》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且主要是“因严重
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拒绝
出庭”两种情形。显然“严重不负责任”、“当事人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都是难以确定的情节.对鉴定机
构、鉴定人错误鉴定如何追究责任恐怕是一个非常现
实的问题。
二、司法鉴定机构面临的问题
问题五.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设立的鉴定机构怎么办,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
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人资格怎么办。毕竟在过去5
年中.各地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申
请注册了大量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许多人也取得
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但是如果对照《决定》第4条、第
5条的规定.很多人的鉴定资格将要被取消.司法鉴
定机构也将要被撤销。怎么办?有人说过去的将不予
追究.只有2005年1o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的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才能适用《决定》设定的条件。如果是这
样,那么2005年1o月1日以前已经成立的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是否就可以保留了呢?显然是不可能的。
问题六.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过
去我们说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是独立
的,鉴定人在法庭上质证,既不属于原告一方,也不属
于被告一方。现在,鉴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0001—03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
2005年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
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
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
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
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
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而,但也有消极负而的一
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
于未然,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有关各方为实施
《决定》做好准备。
一
、人大《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并高于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司法部、卫生部
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他与此
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将按照《决定》的规定来执行。
然而,《决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
存在将会使《决定》的彻底实施大打折扣,使立法者在
起草、颁布《决定》之初所希望构建的“司法鉴定蓝图”
理想难以实现。
问题一,鉴定人资格过于严格。《决定》所确定的
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为以下3者之一:(1)相关司
法鉴定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2)鉴定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3)从事
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
专业技能 而事实上,与《决定》第2条所及的3类司
法鉴定中符合条件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在公、
检、法机关,法院虽然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但愿意“下
海”者毕竟是少数。这样,具有《决定》所要求的条件的
鉴定人属于少数,鉴定机构如何保证《决定》第5条所
要求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在目
· 焦m点,⋯. 评l论,u ·
前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有相当数量
属于刚从大学毕业未满5年者。
问题二.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鉴定机
构设置要求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
的仪器、设备”是必须的,但是同时还要求“有在业务
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
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名以上鉴定人”就比较苛刻了。根据中国实验室国
家认证认可委员会(cnal)的要求,司法鉴定领域的
实验室认证认可包含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gb/t
15481—2000 idt iso~ec 17025)、检查机构的认证认
可(gb/t 18346—2001 idt iso~ec 17020),计量认证
一般都包含在其中。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已
经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两
家.尚无第三家机构进入实质申请阶段,且绝大多数
而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检查室。
申请实验室认证认可又是一个漫长而耗费财力、人力
的过程,可想而知,要满足《决定》第5条而设立司法
鉴定机构几乎不可能。
问题三.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条规定似乎是保证面向社
会鉴定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获得足够t作量的强
制性规定。但是,通读《决定》,并没有其他强制措施予
以保障。试想,在2005年10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的
鉴定机构仍然面向社会进行鉴定,或者变相面向社会
进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怎么办?是对公安局进行处
罚,还是向人大投诉呢?而且,从《决定》第7条字面理
解.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否
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监察纪检机构、人民
法院的委托呢?毕竟“面向社会”并没有进行定义,是
仅指面向当事人还是除本机关之外都叫面向社会,显
然没有权威说法。因此,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侦
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会长期存在,这并没有
违背我国诉讼法的规定。
问题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规定不
够。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
· 2 ·
和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行政处罚责任依据《决
定》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且主要是“因严重
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拒绝
出庭”两种情形。显然“严重不负责任”、“当事人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都是难以确定的情节.对鉴定机
构、鉴定人错误鉴定如何追究责任恐怕是一个非常现
实的问题。
二、司法鉴定机构面临的问题
问题五.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设立的鉴定机构怎么办,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
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人资格怎么办。毕竟在过去5
年中.各地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申
请注册了大量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许多人也取得
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但是如果对照《决定》第4条、第
5条的规定.很多人的鉴定资格将要被取消.司法鉴
定机构也将要被撤销。怎么办?有人说过去的将不予
追究.只有2005年1o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的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才能适用《决定》设定的条件。如果是这
样,那么2005年1o月1日以前已经成立的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是否就可以保留了呢?显然是不可能的。
问题六.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过
去我们说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是独立
的,鉴定人在法庭上质证,既不属于原告一方,也不属
于被告一方。现在,鉴
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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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6:13:05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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