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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构我国司法鉴定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343下载150次收藏
【关键词】 司法鉴定;体制;管理
【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5)01—0001—03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
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为《决定》),并于
2005年10月1日生效。其间有半年的准备调整时
间。该《决定》对我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机构的
设置、鉴定人资格、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等都做出了
明确规定,因此,《决定》的出台必将对我国现行的司
法鉴定体制进行调整,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产生深远
的影响。其有积极进步的一而,但也有消极负而的一
些影响,其中最大最直接的影响莫过于对司法鉴定机
构、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影响。未雨绸缪,防患
于未然,我们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有关各方为实施
《决定》做好准备。

、人大《决定》中存在的问题
《决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
文件,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与国家的法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并高于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司法部、卫生部
等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因此,其他与此
相抵触的法律规定都将按照《决定》的规定来执行。
然而,《决定》也存在一些问题,而且由于这些问题的
存在将会使《决定》的彻底实施大打折扣,使立法者在
起草、颁布《决定》之初所希望构建的“司法鉴定蓝图”
理想难以实现。
问题一,鉴定人资格过于严格。《决定》所确定的
鉴定人资格取得的条件为以下3者之一:(1)相关司
法鉴定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2)鉴定专业技术职称
或者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相关工作5年;(3)从事
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
专业技能 而事实上,与《决定》第2条所及的3类司
法鉴定中符合条件具有鉴定资格的人员一般都在公、
检、法机关,法院虽然不再设立鉴定机构,但愿意“下
海”者毕竟是少数。这样,具有《决定》所要求的条件的
鉴定人属于少数,鉴定机构如何保证《决定》第5条所
要求的“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鉴定人”。在目
· 焦m点,⋯. 评l论,u ·
前的鉴定机构中,从事鉴定工作的鉴定人有相当数量
属于刚从大学毕业未满5年者。
问题二.鉴定机构设立的条件过于苛刻。鉴定机
构设置要求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
的仪器、设备”是必须的,但是同时还要求“有在业务
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
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
3名以上鉴定人”就比较苛刻了。根据中国实验室国
家认证认可委员会(cnal)的要求,司法鉴定领域的
实验室认证认可包含检测实验室认证认可(gb/t
15481—2000 idt iso~ec 17025)、检查机构的认证认
可(gb/t 18346—2001 idt iso~ec 17020),计量认证
一般都包含在其中。然而,从目前我国的现状来看,已
经通过国家实验室认证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仅有两
家.尚无第三家机构进入实质申请阶段,且绝大多数
而向社会的鉴定机构都没有自己的实验室、检查室。
申请实验室认证认可又是一个漫长而耗费财力、人力
的过程,可想而知,要满足《决定》第5条而设立司法
鉴定机构几乎不可能。
问题三.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
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这条规定似乎是保证面向社
会鉴定机构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获得足够t作量的强
制性规定。但是,通读《决定》,并没有其他强制措施予
以保障。试想,在2005年10月1日以后公安机关的
鉴定机构仍然面向社会进行鉴定,或者变相面向社会
进行鉴定.司法行政机关怎么办?是对公安局进行处
罚,还是向人大投诉呢?而且,从《决定》第7条字面理
解.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是否
可以接受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监察纪检机构、人民
法院的委托呢?毕竟“面向社会”并没有进行定义,是
仅指面向当事人还是除本机关之外都叫面向社会,显
然没有权威说法。因此,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侦
查机关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将会长期存在,这并没有
违背我国诉讼法的规定。
问题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规定不
够。鉴定人故意做虚假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刑事
责任和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主要是《中华人民共
· 2 ·
和国刑法》第305条伪证罪。行政处罚责任依据《决
定》第13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且主要是“因严重
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和“拒绝
出庭”两种情形。显然“严重不负责任”、“当事人合法
权益造成重大损失”都是难以确定的情节.对鉴定机
构、鉴定人错误鉴定如何追究责任恐怕是一个非常现
实的问题。
二、司法鉴定机构面临的问题
问题五.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
法》设立的鉴定机构怎么办,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人
管理办法》取得的鉴定人资格怎么办。毕竟在过去5
年中.各地依据司法部的相关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申
请注册了大量的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许多人也取得
了司法鉴定人资格。但是如果对照《决定》第4条、第
5条的规定.很多人的鉴定资格将要被取消.司法鉴
定机构也将要被撤销。怎么办?有人说过去的将不予
追究.只有2005年1o月1日以后申请注册的鉴定机
构和鉴定人才能适用《决定》设定的条件。如果是这
样,那么2005年1o月1日以前已经成立的人民法院
鉴定机构是否就可以保留了呢?显然是不可能的。
问题六.鉴定机构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如何。过
去我们说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律地位在诉讼中是独立
的,鉴定人在法庭上质证,既不属于原告一方,也不属
于被告一方。现在,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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