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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168下载270次收藏
【关键词】医疗损害;公平原则;商榷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2—01 14-01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刊载
姚勇先生大作“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
身损害赔偿案”一文,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知情
权和是否存在误诊过失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在这两方
面被告均无过失(见原文)。对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
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
故⋯⋯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持肯定态度。但
认为“本案中,虽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
在过失,手术对李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
措施。但毕竟其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
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疗癌症的
情况下,被宣布为癌症患者,患者及其亲属必然将承
受巨大的精神打击。这种精神上的损害由于医院过错
的无法认定亦导致在主张上失去其原来的依据。这一
损害不予弥补,显然是不公平的,依法对患者及其亲
属进行合理补偿即成为必要和必需⋯..二审判决则成
功地将公平责任原则援引适用于医疗损害纠纷案件
中来。应当说二审法院的判决更合理,进一步体现了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此观点,笔者有不同
看法,愿意同姚勇先生及关心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
适用的同道们商榷。
医疗损害赔偿依据的应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
医方有过错才对自己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赔偿
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但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医
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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