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摘要】急性醉酒在医学上是一种异常的精神状态,出于维护公共安全的需要,当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法律宜将其视作
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
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关键词j急性醉酒;加害人;受害人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75—04
discussion of legal problems related to acute alcoholism. he ra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d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acute alcoholism is an abnormal psychic state.when a drunkard is an injuring person, he is punished like a
healthy person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however, it does not include involuntary drunkard and pathological drunkard.
when a drunkard is a victim,he must be treated as mental patient by law.
【key words]acute alcoholism;injuring person;victim,
一
、急性酒精中毒的概念与种类
酒精是一种亲神经物质,一次大量饮酒,可引起
急性神经精神症状。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
准第Ⅲ版(简称(ccmd一3》)的规定:1.急性酒精中毒
的症状标准为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酒精所致,并至
少有下列l项:(1)意识障碍;(2)幻觉;(3)判断、记
忆,或注意障碍;(4)情感障碍;(5)白控能力下降或行
为不顾后果。2.严重标准为社会功能受损。3.病程标
准为发生在酒精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医学上把急性醉酒归为短暂的精神障碍与大众将其
称作发酒疯的认识观点吻合,常言道,酒后乱性,此言
比较准确地概括了急性醉酒者常常出现行为反常的
客观事实。
传统临床精神病学将急性醉酒分作两大类,普通
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从大约十多年前开始,我国大陆
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科医生受日本精神病学家中田修
观点的影响(日本法学界没有广泛认同这一观点),认
为在急性醉酒中还应增加一种类型。即复杂性醉酒。
目前我国台湾仍采二分法分类。具体为:②
1.普通急性中毒:系因人为所引起的一时性、急
性之酒精中毒.为酒精中毒中最普遍而最好对付者。
其中毒状态系因机会性饮酒所致,故与慢性中毒之习
惯性饮酒者不同。
2.病态急性中毒:系因对酒精具有特殊体质之人,
由少量酒精引起异常的病态反应.或于激烈之劳动后
或精神兴奋后等一时性的特殊原因,对少量饮酒发生
异常的兴奋反应而言。
我国内地采用三分法,具体为:②
l_普通醉酒:为一次较大量饮酒引起的急性中毒,
出现一种特殊的兴奋状态,言语增多,并有夸大色彩,
情绪兴奋.无故的欢乐,具有高度的激动性及不稳定
性,对其平时不满意的事,失去控制能力。也有少数表
现为抑郁、激越、易激惹,在愤怒发作的同时可出现悲
伤、伤感、厌世等,同时有走路不稳、手震颤、口齿不
清、心率增快、呼吸急促、血压降低、皮肤血管扩张、面
部充血,有时呕吐、眩晕等。另一种醉酒者则嗜睡、少
语。除重症外,一般能自然恢复,无后遗症。中毒症状
的严重程度与血中酒精浓度有关,皿中酒精浓度上升
越快、浓度越高。症状越严重,但存在一定的个体差
异。
2.复杂性醉酒:病人一般均具有脑器质性病史,
或者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在此基础上,病人
对酒精的敏感性增高,在大量饮酒过程中迅速产生非
常强而急速加深的意识浑浊.发生急性中毒反应。表
现明显的意识障碍,强烈而较长时间的精神运动性兴
奋,伴有错觉、幻觉或被害妄想,显著的情绪兴奋、易
【作者简介】何恬(1958一)。女,汉族,重庆人,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司法精神病学。tel:+86—23-61702559;e—mail:hetian@swup1.edu·c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05jazh019)。
· 76 ·
激惹、攻击和破坏行为,行为与平时翅异,对环境保持
粗约的定向力,记忆大多为概括记忆,或仅能片断回
忆。复杂性醉酒进入麻痹期后,可由周围环境刺激或
自身因素再兴奋。少数复杂性醉酒患者处于极端抑郁
状态,号啕大哭或激烈的绝望,暴怒发作,自责自罪,
易出现自杀行为。
3.病理性醉酒:很少量饮酒即引起严重的精神病
性发作。病人的意识模糊不清,定向力障碍,具有强烈
的兴奋性及攻击行为.无普通醉酒状态时的步态不
稳、口齿不清。有时出现片断的幻觉、妄想,多为恐怖
内容,因而常发生攻击性行为,剧烈兴奋,持续几分钟
到几小时。酣睡后结束,有完全或部分的遗忘。本病仅
见于极少数人。其病因不明,患者无酒依赖、神经精神
科疾病史。
对比上述两种分类方法不难看出,我国台湾的普
通急性中毒基本上能涵盖内地的普通醉酒和复杂性
醉酒。醉酒者容易肇事肇祸,缩小普通醉酒的范围对
公共安全的保护不利,故笔者赞同前者的两分法,即
传统的临床精神病学对急性醉酒的分类法。
二、急性醉酒一般法律规定剖析
尽管普通醉酒属于急性酒精中毒的范畴,以纯医
学的角度看完全能满足短暂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标
准,但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不论是违反交通规则(或
者社会治安)还是触犯刑律,世界各国法律差不多都
是把他们当作精神正常人对待,让其接受同样的法律
惩罚,有些国家甚至要加重给予处罚,典型的如交通
肇事罪。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既不尊重科学。又有客观归罪
之嫌。其实不然,稍加分析即可明白究里。
诚然,普通醉酒是一种急性短暂的精神障碍。不
过它与其他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又有本质上的差别.
表现在:
1.自陷性。饮酒者饮酒时头脑清醒,知道量超限
会醉,能控制量却不加以控制。为追求快乐,置危害后
果于不顾,故意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进入醉酒状态,
当产生加害后果时。法律对这类加害人自无宽大的必
要。而其他短暂性精神障碍者对其发病主观上不能控
制。这样,醉酒者对醉酒的发生存在着主观过错。
2.借酒犯事(注: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第92条
规定“为实行犯罪,或者为实行犯罪寻找宥恕理由,故
意引起醉酒的,刑罚从重”)。一些有预谋的犯罪分子,
慑于各种压力欲犯罪又心虚,常借酒壮胆。在酒醉心
明白时猖狂作案。如果法律对普通醉酒者的肇事肇祸
行为按精神病人处理。必然让这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1期)
网。同时,装疯卖傻的刑事案件肯定会呈直线上升趋
势。社会正常秩序根本无法维护。精神疾病患者发病
时一般不知道自己正在生病.所以不太可能故意借病
犯事。
3.酗酒、滥酒是一种不文明的
正常人对待,接受同样的处罚,但法律对非自愿和病理性的醉酒应作除外性规定。当醉酒者是受害人时,法律应尊重客观事
实,承认其精神异常,按法律对精神病人同样的规定来处理。
【关键词j急性醉酒;加害人;受害人
【中图分类号】d919.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75—04
discussion of legal problems related to acute alcoholism. he ran.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d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400031,china
【abstract】acute alcoholism is an abnormal psychic state.when a drunkard is an injuring person, he is punished like a
healthy person in order to protect public safety. however, it does not include involuntary drunkard and pathological drunkard.
when a drunkard is a victim,he must be treated as mental patient by law.
【key words]acute alcoholism;injuring person;victim,
一
、急性酒精中毒的概念与种类
酒精是一种亲神经物质,一次大量饮酒,可引起
急性神经精神症状。按照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
准第Ⅲ版(简称(ccmd一3》)的规定:1.急性酒精中毒
的症状标准为有理由推断精神障碍系酒精所致,并至
少有下列l项:(1)意识障碍;(2)幻觉;(3)判断、记
忆,或注意障碍;(4)情感障碍;(5)白控能力下降或行
为不顾后果。2.严重标准为社会功能受损。3.病程标
准为发生在酒精直接效应所能达到的合理期限之内。
医学上把急性醉酒归为短暂的精神障碍与大众将其
称作发酒疯的认识观点吻合,常言道,酒后乱性,此言
比较准确地概括了急性醉酒者常常出现行为反常的
客观事实。
传统临床精神病学将急性醉酒分作两大类,普通
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从大约十多年前开始,我国大陆
有相当一部分精神科医生受日本精神病学家中田修
观点的影响(日本法学界没有广泛认同这一观点),认
为在急性醉酒中还应增加一种类型。即复杂性醉酒。
目前我国台湾仍采二分法分类。具体为:②
1.普通急性中毒:系因人为所引起的一时性、急
性之酒精中毒.为酒精中毒中最普遍而最好对付者。
其中毒状态系因机会性饮酒所致,故与慢性中毒之习
惯性饮酒者不同。
2.病态急性中毒:系因对酒精具有特殊体质之人,
由少量酒精引起异常的病态反应.或于激烈之劳动后
或精神兴奋后等一时性的特殊原因,对少量饮酒发生
异常的兴奋反应而言。
我国内地采用三分法,具体为:②
l_普通醉酒:为一次较大量饮酒引起的急性中毒,
出现一种特殊的兴奋状态,言语增多,并有夸大色彩,
情绪兴奋.无故的欢乐,具有高度的激动性及不稳定
性,对其平时不满意的事,失去控制能力。也有少数表
现为抑郁、激越、易激惹,在愤怒发作的同时可出现悲
伤、伤感、厌世等,同时有走路不稳、手震颤、口齿不
清、心率增快、呼吸急促、血压降低、皮肤血管扩张、面
部充血,有时呕吐、眩晕等。另一种醉酒者则嗜睡、少
语。除重症外,一般能自然恢复,无后遗症。中毒症状
的严重程度与血中酒精浓度有关,皿中酒精浓度上升
越快、浓度越高。症状越严重,但存在一定的个体差
异。
2.复杂性醉酒:病人一般均具有脑器质性病史,
或者有影响酒精代谢的躯体疾病。在此基础上,病人
对酒精的敏感性增高,在大量饮酒过程中迅速产生非
常强而急速加深的意识浑浊.发生急性中毒反应。表
现明显的意识障碍,强烈而较长时间的精神运动性兴
奋,伴有错觉、幻觉或被害妄想,显著的情绪兴奋、易
【作者简介】何恬(1958一)。女,汉族,重庆人,硕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研究方向为司法精神病学。tel:+86—23-61702559;e—mail:hetian@swup1.edu·cn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项目(05jazh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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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惹、攻击和破坏行为,行为与平时翅异,对环境保持
粗约的定向力,记忆大多为概括记忆,或仅能片断回
忆。复杂性醉酒进入麻痹期后,可由周围环境刺激或
自身因素再兴奋。少数复杂性醉酒患者处于极端抑郁
状态,号啕大哭或激烈的绝望,暴怒发作,自责自罪,
易出现自杀行为。
3.病理性醉酒:很少量饮酒即引起严重的精神病
性发作。病人的意识模糊不清,定向力障碍,具有强烈
的兴奋性及攻击行为.无普通醉酒状态时的步态不
稳、口齿不清。有时出现片断的幻觉、妄想,多为恐怖
内容,因而常发生攻击性行为,剧烈兴奋,持续几分钟
到几小时。酣睡后结束,有完全或部分的遗忘。本病仅
见于极少数人。其病因不明,患者无酒依赖、神经精神
科疾病史。
对比上述两种分类方法不难看出,我国台湾的普
通急性中毒基本上能涵盖内地的普通醉酒和复杂性
醉酒。醉酒者容易肇事肇祸,缩小普通醉酒的范围对
公共安全的保护不利,故笔者赞同前者的两分法,即
传统的临床精神病学对急性醉酒的分类法。
二、急性醉酒一般法律规定剖析
尽管普通醉酒属于急性酒精中毒的范畴,以纯医
学的角度看完全能满足短暂精神障碍的临床诊断标
准,但醉酒者作为加害人时,不论是违反交通规则(或
者社会治安)还是触犯刑律,世界各国法律差不多都
是把他们当作精神正常人对待,让其接受同样的法律
惩罚,有些国家甚至要加重给予处罚,典型的如交通
肇事罪。
从表面上看这似乎既不尊重科学。又有客观归罪
之嫌。其实不然,稍加分析即可明白究里。
诚然,普通醉酒是一种急性短暂的精神障碍。不
过它与其他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又有本质上的差别.
表现在:
1.自陷性。饮酒者饮酒时头脑清醒,知道量超限
会醉,能控制量却不加以控制。为追求快乐,置危害后
果于不顾,故意放纵自己的饮酒行为进入醉酒状态,
当产生加害后果时。法律对这类加害人自无宽大的必
要。而其他短暂性精神障碍者对其发病主观上不能控
制。这样,醉酒者对醉酒的发生存在着主观过错。
2.借酒犯事(注:1930年《意大利刑法典》第92条
规定“为实行犯罪,或者为实行犯罪寻找宥恕理由,故
意引起醉酒的,刑罚从重”)。一些有预谋的犯罪分子,
慑于各种压力欲犯罪又心虚,常借酒壮胆。在酒醉心
明白时猖狂作案。如果法律对普通醉酒者的肇事肇祸
行为按精神病人处理。必然让这部分犯罪分子逃脱法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13卷(第1期)
网。同时,装疯卖傻的刑事案件肯定会呈直线上升趋
势。社会正常秩序根本无法维护。精神疾病患者发病
时一般不知道自己正在生病.所以不太可能故意借病
犯事。
3.酗酒、滥酒是一种不文明的
急性醉酒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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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7 11:51:44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2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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