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再论医疗事故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7浏览:2144下载246次收藏
【摘要】本文从正反两方面论述了医疗纠纷中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定管辖权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并从司法实践出发,
就如何从证据法学角度认定“结果发生地”的相关事实阐述了作者的观点。
【关键词】医疗纠纷;管辖;侵权结果发生地;程序法事实;较高程度的盖然性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b ‘
【文章编号】1007—9297(2006)01—0027—04
revisit of the jurisdiction over medical litigation. song.l删school,nanjing city sanjiang college,nanjing,china
【abstract】both of the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of claiming jufisdiction over medical disputes according to the place
where the result of tort has taken place are discussed in terms of rationality and necessity. moreover, some opinions about how to
confirm the place where the result of tort has actually taken place are giv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vidence law.
【key words】medical dispute,jurisdiction,the place where the result of tort take place,procedural facts,proof on a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在《法律与医学杂志》2003年第lo卷(第4期)
上,笔者认真地阅读了沈成良先生撰写的《医疗事故
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原
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的分析,阐述了作者的核心观
点—— 医疗事故纠纷不应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
管辖权。对此观点,笔者难以苟同。考虑到管辖问题在
医疗纠纷中的重大实际意义以及《法律与医学杂志》
在医学、法律界深远的影响力,笔者深感有必要再次
借助本杂志对这一问题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探讨。

、医疗纠纷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管辖权具
有法律依据
(一)符合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1.《民事诉讼法》第29条明确规定:“因侵权行为
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
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
侵权结果发生地”。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特殊
地域管辖范畴,而“原告就被告”是一般地域管辖的原
则性规定。依“特殊”优先于“一般”的原则,优先适用
于特殊地域管辖无可质疑。“原文”提出:“民事诉讼中
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规定,仅适用于因产品质
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以及因侵犯
名誉权提的诉讼”,①不知有何法律依据?
【作者简介】彭松(1968一),男,汉族,陕西人,主治医师,法律硕士。主要教学和科研方向为民法、民事诉讼法。
tel:13913874831;025-51998691;e—mail:pengsonsnju@sohu.com
① 沈成良,《医疗事故纠纷的诉讼管辖》.载于《法律与医学杂志》2o03年第10卷第4期第203页。
· 28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
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第1条规定:“中国人
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
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
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
院1989年lo月10日法(行)函[1989163号复函的规
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军事法院无管辖权”。该条的主旨是解决此类纠纷中
军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地方人员
在部队医院看病引起的医疗纠纷由地方人民法院管
辖,是原则性规定:而第2条规定:“你院请示的黄理
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
人民法院管辖”,是针对具体个案的批复,是第1条所
规定的原则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原文”忽略第1
条.直接引用第2条,并据此得出结论:“最高院此条
复函已明确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医疗事
故赔偿纠纷,应由医疗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①
没有搞清楚该司法解释主要是解决地方法院与军事
法院的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原文”所讨论的)地方法
院之间的管辖权问题。
需要强调的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关于
请求权竞合的规定,医疗事故纠纷中既可以选择提起
侵权之诉,也可以选择提出违约之诉。但两种不同的
诉讼请求,可能会导致管辖权不同的归属。根据“原
文”所提供案例的描述:“现卢某以侵权损害为诉由请
求损失赔偿”,②可以看出患者并没有提起违约之诉,
安徽某法院按照侵权之诉。根据“侵权结果发生地”行
使管辖权完全符合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
(二)符合法理的要求
1.符合公平正义的立法宗旨。“患者与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之间的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患者处于
弱者地位”,③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1条明确地把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摆在医
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等合法权益的前面,以最大限度
地体现公平正义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唐德
华等权威法官也认为:“本条对‘患者’、‘医疗机构及
其医务人员’、‘医疗秩序’、‘医疗安全’等保护对象的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6年第l3卷(第1期)
排位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条例》首先强调的是
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而赋予患者在侵权行为实施
地与结果地不一致时对管辖的选择权,无疑与《条例》
所体现出的这种立法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
2.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益。“原文”认为由“侵权结
果发生地”法官管辖,“医疗机构将不得不赴各地应
诉,势必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开支”。⑤的确,由医院所在
地法院管辖,医院的开支会节省不少,可是外地患者
的开支却因此大大增加了。医疗纠纷多属于疑难复杂
案件,一般按普通程序审理。按照民诉法的规定.一审
审理期限是6个月,经两次批准最多可至15个月。如
果把鉴定期间、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二审、再审等因
素也考虑进去的话,一拖几年是常有的事。患者远离
家乡没有了工作收入,衣食住行的花销及诉讼费用的
垫付足以令一个原本小康之家处于“家破人亡”的境
地;况且“时间的浪费同时意味着单位时间内程序成
本的增加和取得收益的减少,主要表现为诉讼周期的
延长”。⑥然而,作为医院一方往往拥有现代化的通讯
及交通工具,即使在外地应诉也能及时传递信息、输
送人员;而外地患者一旦家中有事往往不能及时赶来
开庭,造成庭审的延期或中止。医患纠纷长期不能解
决最终还会增加社会负担和不稳定因素。因此。从诉
讼效益角度出发,赋予“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以管辖
权也是合理的。
二、以“侵权结果发生地”确立医疗纠纷管辖权符
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一)有利于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原文”认为由结果发生地的法院实施医疗纠纷
管辖权“反映了有关法院地方保护主义的色彩”.⑦可
事实正好相反。地方保护的对象往往是当地有一定经
济实力及政治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弱势群体的普
通老百姓,是很少能够得到地方势力惠顾的。而医院
多是法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再论医疗事故争议纠纷的诉讼管辖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