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输血感染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
【摘要】在因输血使患者感染疾病的场合,如果血液提供者存在过错,由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存在,患者可获得
的法律救济较为简单。如果血液提供方没有过错,患者会求助于货物销售、默示担保、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诉讼前景
不容乐观。货物与服务的二分法排除了在医疗输血领域货物销售法律制度的适用。血液提供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
和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否定了默示担保和严格责任的适用余地。要获得产品责任制度的益处,患者要跨过“产品”、“缺
陷”、“发展抗辩”三道关口,结果可想而知。
【关键词】输血感染;货物销售;默示担保;产品责任;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84—07
legalremediestoinfectioncausedbybloodtransfusion.zha0xi-j~shandonguniversity oftcm,jz’嘲.250355
【abstract】for infection caused by blood transfusion,if the blood provider has fault,due to the existence of fault
liability,the leg remedy for the patients is relatively simple.however,if the blod provider has no fault,the patient will
pursue remedies provided by sale of gods,implied warranties and product liability.but it is not easy job. ,i'he division
between gods and service excludes application of the sale of goods legislation in blood transfusion area. the necessity
an d uniqueness of blood and unavoidability of risk seems to leave no room for the implied warranties and strict liability to
apply.th e definitions of “product”.“defect’’an d“development risks’’will also make the applic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
difiqcult.
【key words】infection caused by blod transfusion,sale of gods,implied warranties,product liability,strict liabil—
lt)r
因输血而感染疾病的现象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
的。在我国,自从1983年起,黑龙江、河南、山东、山
西、湖北等许多地区已经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因输血
感染疾病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对于在医院因输血感
染疾病案件,牵涉的法律关系众多且复杂,很有梳理
和探讨的必要。
一
、医院或血站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的适用
医院或血站在提供血液过程中应行使合理的注
意。遵守法定的要求。我国献血法第1o条、第12条、
第13条分别规定:(1)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
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
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
得向医疗机构提供。(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3)医疗
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我国献血法第19条和第
22条还规定:(1)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
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给患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另外,为了规范原料血浆的
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还
出台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如果在血液提供过程中,医院或血站存在过错,
问题就较为简单一些。此时,对医院来说,患者既可
以追究医院的基于过错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医
院的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大
陆法系.此种法律解决做法的理论基础是规范竞合
说和加害给付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履行
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
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院输血
[作者简介]赵西巨,男,(1969-),硕士,副教授,山东新泰人。te1:+86-531—88540020;e-mail:xijuzhao@yahoo.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造成患者感染疾病,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合
同预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害,构成加害给付。患
者可以针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两者中择一提
起诉讼。如果过错在于血站或血液中心,基于合同的
相对性。患者不能追究血站的违约责任,但是却可以
追究血站的侵权责任。此处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
过失责任原则。
与其它归责原则相比,过失责任比较有利于保
护被告,被告承担责任是以法院对其行为的过错认
定为前提的。此种归责原则对于像患者这样的原告
未必有利。撇开艰难的因果关系证明不说,原告还要
跨越证明被告过错这一门槛。因此,寻求更加有利的
制度保护,比如货物销售法律制度与默示担保制度
的保护,便成为原告的一种趋利避害的选择,甚至在
有些情况下是一种过失责任无法适用后的无奈选
择。
二、医院和血站不存在过错:严格责任的适用?
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如果医院和血站在血液
提供过程中均没有过错,受输血感染之害的患者应
如何获得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过错/过失理论和
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患者必须另辟
他径寻求救济渠道,应寻求一种比过失责任更为严
格的责任基础。就目前各国的法律环境来说,患者是
可以从以下法律制度中寻找突破口的。但是结果会
如何呢?
(一)货物销售/产品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保证
在英美法中。患者与医方问的物品和服务交易
可以得到制定法和普通法上的支持。制定法上的支
持来自于在英美法国家普通存在的货物销售法案
fsale of goods act1;普通法上的支持则是得益于默
示担保(implied warranties)制度。
根据英国的货物销售法案,如果卖方所提供的
货物与其描述(de ion)~符,① 或者由于货物不
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satisfactory quality)”② 或由于
不适合其特定目的(not fit for particular purpose)从而
没有满足“质量状况fquality conditions)”,卖方应对
此承担责任。在普通法中,违反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strict)”责任,即没有必
要去证明卖方存在过错(fault)或过失fnegligence)。②
① 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s 13(1).
② 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s 1.
③ frost v.aylesbury dairy co ltd【1905】1 kb 608,ca
· 285 ·
在英国的货物和服务提供法案(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1中。对于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货
物的提供。也有类似的规定。
货物销售/产品买卖法律制度的吸引人之处是
它规定了产品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包括“目的适宜性”
的担保。并由成文法所支撑。此种质量担保不仅包括
明示担保。而且还包括对消费者极为有利的默示担
保。默示担保理论认为,凡是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履行
行为。不论债务人是否有明示担保,都应承担标的物
的瑕疵担保责任。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
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出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
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1)项要
求是在产品缺陷上的要求,第(2)项和第(3)项要求
实际上分别是产品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在损害
赔偿方面,该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
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
者依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
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
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
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基本上将因违反产品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所导致损失的赔偿主体定为销
售者。并规定了销售者面向生产者的追偿机制。
但是,在法院那里,此种利好的法律制度往往得
不到适用。原因很简单,货物(goods)提供与服务ser—
vice)提供的区分决定着是否可适用制定法上的货物
销售法案(sale of goods act)。医院的血液提供过程
充满了很多的职业技能判断。血液提供仅是治疗的
一部分,是附属于技能判断的,因此法律会将此种情
· 286 ·
况下的医患间整体交易视为一种服务提供而非货物
提供。① 因此,对于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应使用的仅
仅是“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所承担的也仅仅是过错
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在美国的perlmutter v beth david hospital案②
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输血而感染黄疸病毒。医方
不存在过失问题,因为不存在测试此种血液污染的
手段。患者寻求的是货物销售法案下的救济,认为应
存在这样一个默示担保,即血液应适合其用途并具
有可销售质量(merchantable quality)。在此案中,法院
认为,血液的提供完全是附属性的,它完全附属于医
院所提供的技能服务,因此货物销售方面的立法是
不能适用的,这是因为“如果法院将血液提供一或其
它医学辅助材料的提供一视为销售(sale1,这将意味
着,如果由于“不好的”血液使患者遭受了什么,不管
医院如何仔细。也不管导致疾病的物质是如何不可
能发现,医院都要承担责任,就像保险公司一样”。本
案的fuld法官还认为。医疗职业活动与通常的商业
活动不一样。“医疗通常需要平衡对患者的风险和危
险。因此,如果因采取某种措施而导致伤害,如果不
存在过错或过失,就不应该让实际上是在挽救或帮
助患者的机构来承担责任”。同时,不同于一般的商
业活动,在类似案件情况下,医生是不可能向起始的
生产商追溯责任的,生物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生
产的物品。如果捐献者不存在过失,医院就不能从捐
献者处获得赔偿。因此。在货物销售法案下或根据普
通法默示担保所附加的严格责任背后的合理化理由
不再存在。它不适合不是在通常意义下生产的物品。
另外,不同于一般的生产商品,诸如血液和精子这些
生物制品是含有一些潜在的风险的。在控制这些产
品的安全方面,医院所能做的只能是行使一位从业
者应有的合理注意以确保这些生物制品中没有有害
病毒。只要整个医疗服务还没有达到产生不合理风
险因而应被叫停的地步。这种医疗服务作为一种重
要的医疗程序就应保留,此时应由患者去权衡医疗
的风险而决定是否接受此种医疗。
同样,在美国的fisher v sibley memorial hospi—
tal案③ 中,患者因输血而感染肝炎,当时是不可能
检测到所涉及的肝炎病毒的。此案的上诉法院判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默示担保理论和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医院提供血
液场合没有立足之地,原因是:(1)“要认定在人的血
液的适宜性质量方面存在默示担保是不切实际的”:
(2)“尽管从理论上讲,销售者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
与担保诉因并不相关。我们不能忽视根据当时的医
学知识状态检测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困难性”;(3)“在
将患者的安全和医院的利益(主要是指缺乏充分的
测试手段来确定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存在)以及确保
血液在医学治疗中的随时获得这一公共利益平衡之
后,我们不太乐意通过类比的方式或者通过将相关
交易视为销售的方式将可销售性责任(merchantabili—
ty liability)扩展到非销售性质的交易之中”。④ 法院
还认为,医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健康服务和治疗,而
非商业销售,患者所依赖的是医生的技能而不是任
何适宜性的担保。而且血液制品也是具有不可避免
的危险性的。
上述对医患者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对严格责任
的排除适用在美国的侵权法重述中也有体现。即评
论k(comment k)。该重述将“不可避免地不安全
funavoidably unsafe)” 产品排除在了严格责任之外。
① 此种例外曾被适用于处方药(pre ion drugs),②
因为它的益处远远大于对患者的潜在伤害风险。这
一例外也被应用到了输血感染领域。在belle bon—
ills memorial blood bank v.hansen案④ 中,美国科
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就认为,血库不能对血液质量承
担严格责任。为了适用评论k这一例外。法院还列
举了生产商需证明的以下几个要素:(1)产品的益处
必须大大高于它所制造的风险;(2)风险必须是已知
风险;(3)产品的益处必须是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而取
得;(4)在现有知识状况下,风险必须是不可避免的;
(5)产品必须妥善生产,而且附有充分的风险说明。
在另一个因输血而感染疾病(hiv)的案件一miles
laboratories v.doe案④ 一中,法院将
的法律救济较为简单。如果血液提供方没有过错,患者会求助于货物销售、默示担保、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诉讼前景
不容乐观。货物与服务的二分法排除了在医疗输血领域货物销售法律制度的适用。血液提供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
和风险的不可避免性否定了默示担保和严格责任的适用余地。要获得产品责任制度的益处,患者要跨过“产品”、“缺
陷”、“发展抗辩”三道关口,结果可想而知。
【关键词】输血感染;货物销售;默示担保;产品责任;严格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297(2007)04—0284—07
legalremediestoinfectioncausedbybloodtransfusion.zha0xi-j~shandonguniversity oftcm,jz’嘲.250355
【abstract】for infection caused by blood transfusion,if the blood provider has fault,due to the existence of fault
liability,the leg remedy for the patients is relatively simple.however,if the blod provider has no fault,the patient will
pursue remedies provided by sale of gods,implied warranties and product liability.but it is not easy job. ,i'he division
between gods and service excludes application of the sale of goods legislation in blood transfusion area. the necessity
an d uniqueness of blood and unavoidability of risk seems to leave no room for the implied warranties and strict liability to
apply.th e definitions of “product”.“defect’’an d“development risks’’will also make the application of product liability
difiqcult.
【key words】infection caused by blod transfusion,sale of gods,implied warranties,product liability,strict liabil—
lt)r
因输血而感染疾病的现象在任何国家都是存在
的。在我国,自从1983年起,黑龙江、河南、山东、山
西、湖北等许多地区已经先后出现了一系列因输血
感染疾病而引发的索赔案件。对于在医院因输血感
染疾病案件,牵涉的法律关系众多且复杂,很有梳理
和探讨的必要。
一
、医院或血站存在过错:过错责任的适用
医院或血站在提供血液过程中应行使合理的注
意。遵守法定的要求。我国献血法第1o条、第12条、
第13条分别规定:(1)血站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
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
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
献血者的身体健康。血站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制定的标准,保证血液质量。血站对采集的血液
必须进行检测;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
得向医疗机构提供。(2)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
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3)医疗
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国家
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我国献血法第19条和第
22条还规定:(1)血站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
集血液,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2)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献血法规定,将不符合
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给患者健康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另外,为了规范原料血浆的
采集、供应以及血液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我国还
出台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如果在血液提供过程中,医院或血站存在过错,
问题就较为简单一些。此时,对医院来说,患者既可
以追究医院的基于过错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医
院的因违反医疗服务合同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在大
陆法系.此种法律解决做法的理论基础是规范竞合
说和加害给付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债务人的履行
行为损害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既是违约行为,也是侵
权行为,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医院输血
[作者简介]赵西巨,男,(1969-),硕士,副教授,山东新泰人。te1:+86-531—88540020;e-mail:xijuzhao@yahoo.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14卷(第4期)
造成患者感染疾病,侵害了患者的健康权,造成了合
同预期利益以外的固有利益损害,构成加害给付。患
者可以针对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在两者中择一提
起诉讼。如果过错在于血站或血液中心,基于合同的
相对性。患者不能追究血站的违约责任,但是却可以
追究血站的侵权责任。此处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过错/
过失责任原则。
与其它归责原则相比,过失责任比较有利于保
护被告,被告承担责任是以法院对其行为的过错认
定为前提的。此种归责原则对于像患者这样的原告
未必有利。撇开艰难的因果关系证明不说,原告还要
跨越证明被告过错这一门槛。因此,寻求更加有利的
制度保护,比如货物销售法律制度与默示担保制度
的保护,便成为原告的一种趋利避害的选择,甚至在
有些情况下是一种过失责任无法适用后的无奈选
择。
二、医院和血站不存在过错:严格责任的适用?
问题的复杂之处在于。如果医院和血站在血液
提供过程中均没有过错,受输血感染之害的患者应
如何获得法律救济。在此情况下,过错/过失理论和
过错责任原则已不能发挥应有作用。患者必须另辟
他径寻求救济渠道,应寻求一种比过失责任更为严
格的责任基础。就目前各国的法律环境来说,患者是
可以从以下法律制度中寻找突破口的。但是结果会
如何呢?
(一)货物销售/产品买卖合同和产品质量保证
在英美法中。患者与医方问的物品和服务交易
可以得到制定法和普通法上的支持。制定法上的支
持来自于在英美法国家普通存在的货物销售法案
fsale of goods act1;普通法上的支持则是得益于默
示担保(implied warranties)制度。
根据英国的货物销售法案,如果卖方所提供的
货物与其描述(de ion)~符,① 或者由于货物不
具有“令人满意的质量(satisfactory quality)”② 或由于
不适合其特定目的(not fit for particular purpose)从而
没有满足“质量状况fquality conditions)”,卖方应对
此承担责任。在普通法中,违反默示条款(implied
terms)所承担的责任是“严格(strict)”责任,即没有必
要去证明卖方存在过错(fault)或过失fnegligence)。②
① the sale of goods act 1979,s 13(1).
② sale and supply of goods act 1994,s 1.
③ frost v.aylesbury dairy co ltd【1905】1 kb 608,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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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的货物和服务提供法案(supply of goods and
services act 19821中。对于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货
物的提供。也有类似的规定。
货物销售/产品买卖法律制度的吸引人之处是
它规定了产品销售者对产品质量包括“目的适宜性”
的担保。并由成文法所支撑。此种质量担保不仅包括
明示担保。而且还包括对消费者极为有利的默示担
保。默示担保理论认为,凡是交付标的物的合同履行
行为。不论债务人是否有明示担保,都应承担标的物
的瑕疵担保责任。比如,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
要求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并提出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
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
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
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
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1)项要
求是在产品缺陷上的要求,第(2)项和第(3)项要求
实际上分别是产品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在损害
赔偿方面,该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售出的产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
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
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
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
者依照前款规定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
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
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生产者
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
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
约定执行。也就是说,我国法律基本上将因违反产品
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所导致损失的赔偿主体定为销
售者。并规定了销售者面向生产者的追偿机制。
但是,在法院那里,此种利好的法律制度往往得
不到适用。原因很简单,货物(goods)提供与服务ser—
vice)提供的区分决定着是否可适用制定法上的货物
销售法案(sale of goods act)。医院的血液提供过程
充满了很多的职业技能判断。血液提供仅是治疗的
一部分,是附属于技能判断的,因此法律会将此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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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的医患间整体交易视为一种服务提供而非货物
提供。① 因此,对于医疗服务合同,医方应使用的仅
仅是“合理的注意和技能”,所承担的也仅仅是过错
责任,而非无过错责任。
在美国的perlmutter v beth david hospital案②
中。患者在治疗过程中因输血而感染黄疸病毒。医方
不存在过失问题,因为不存在测试此种血液污染的
手段。患者寻求的是货物销售法案下的救济,认为应
存在这样一个默示担保,即血液应适合其用途并具
有可销售质量(merchantable quality)。在此案中,法院
认为,血液的提供完全是附属性的,它完全附属于医
院所提供的技能服务,因此货物销售方面的立法是
不能适用的,这是因为“如果法院将血液提供一或其
它医学辅助材料的提供一视为销售(sale1,这将意味
着,如果由于“不好的”血液使患者遭受了什么,不管
医院如何仔细。也不管导致疾病的物质是如何不可
能发现,医院都要承担责任,就像保险公司一样”。本
案的fuld法官还认为。医疗职业活动与通常的商业
活动不一样。“医疗通常需要平衡对患者的风险和危
险。因此,如果因采取某种措施而导致伤害,如果不
存在过错或过失,就不应该让实际上是在挽救或帮
助患者的机构来承担责任”。同时,不同于一般的商
业活动,在类似案件情况下,医生是不可能向起始的
生产商追溯责任的,生物产品不同于一般的商业生
产的物品。如果捐献者不存在过失,医院就不能从捐
献者处获得赔偿。因此。在货物销售法案下或根据普
通法默示担保所附加的严格责任背后的合理化理由
不再存在。它不适合不是在通常意义下生产的物品。
另外,不同于一般的生产商品,诸如血液和精子这些
生物制品是含有一些潜在的风险的。在控制这些产
品的安全方面,医院所能做的只能是行使一位从业
者应有的合理注意以确保这些生物制品中没有有害
病毒。只要整个医疗服务还没有达到产生不合理风
险因而应被叫停的地步。这种医疗服务作为一种重
要的医疗程序就应保留,此时应由患者去权衡医疗
的风险而决定是否接受此种医疗。
同样,在美国的fisher v sibley memorial hospi—
tal案③ 中,患者因输血而感染肝炎,当时是不可能
检测到所涉及的肝炎病毒的。此案的上诉法院判称,
法律与医学杂志2007年第l4卷(第4期)
默示担保理论和侵权法中的严格责任在医院提供血
液场合没有立足之地,原因是:(1)“要认定在人的血
液的适宜性质量方面存在默示担保是不切实际的”:
(2)“尽管从理论上讲,销售者不能发现产品的缺陷
与担保诉因并不相关。我们不能忽视根据当时的医
学知识状态检测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困难性”;(3)“在
将患者的安全和医院的利益(主要是指缺乏充分的
测试手段来确定血液中肝炎病毒的存在)以及确保
血液在医学治疗中的随时获得这一公共利益平衡之
后,我们不太乐意通过类比的方式或者通过将相关
交易视为销售的方式将可销售性责任(merchantabili—
ty liability)扩展到非销售性质的交易之中”。④ 法院
还认为,医院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健康服务和治疗,而
非商业销售,患者所依赖的是医生的技能而不是任
何适宜性的担保。而且血液制品也是具有不可避免
的危险性的。
上述对医患者合同性质的认定以及对严格责任
的排除适用在美国的侵权法重述中也有体现。即评
论k(comment k)。该重述将“不可避免地不安全
funavoidably unsafe)” 产品排除在了严格责任之外。
① 此种例外曾被适用于处方药(pre ion drugs),②
因为它的益处远远大于对患者的潜在伤害风险。这
一例外也被应用到了输血感染领域。在belle bon—
ills memorial blood bank v.hansen案④ 中,美国科
罗拉多州最高法院就认为,血库不能对血液质量承
担严格责任。为了适用评论k这一例外。法院还列
举了生产商需证明的以下几个要素:(1)产品的益处
必须大大高于它所制造的风险;(2)风险必须是已知
风险;(3)产品的益处必须是不能通过其它方式而取
得;(4)在现有知识状况下,风险必须是不可避免的;
(5)产品必须妥善生产,而且附有充分的风险说明。
在另一个因输血而感染疾病(hiv)的案件一miles
laboratories v.doe案④ 一中,法院将
因输血感染所致损害的法律救济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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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6 14:02:31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0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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