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
【摘要】 目前,无过错输血感染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该感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是
当下研究的热点。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输血安全和输血感染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于我国有较高的借
鉴价值。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建立健全相应保险和输血风险基
金等制度.切实保护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感染;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0281—03
discussion on legal liability of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wang li—sha,administration college,xinxiang
medical unive~ity,xinxiang,453003,china
【abstract】nowadays,there are many legal problems induced by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 all over the wodd.
and among the problems,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fection is a hot topic.during the 1 980’s,related theories and practices
with transfusion safety and infection were emerged in west countries, which had high miitor value to our country. there—
fore, on the s of our country ’s situa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legal interests of the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ed
people,this legal liability should be judged by the principle of non—fault.at the same time,the corresponding systems of
insurance and transfusion vc funds should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principle of fault,principle of fairness,principle of non—fault
输血已经成为现代临床医学不可缺少的医疗手
段,它在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病毒的
经血迅速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基
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预防和控制经
血液传播疾病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中患者输
用经医疗采供血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有一些
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
患者与院方、血站均无过错,血站、医院依照法律和
规章认真地工作.而患者也无任何应承担责任的过
错,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输血感染就称作无过错输血
感染。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
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与行为et趋普及。
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4款明确规
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使得因无过错输血感染病毒的患者陷入了无
助的深渊,他们寻求赔偿无法可依,其合法权益得不
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本文试图在借鉴西方国家相关
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应对无过错输血感染
所产生责任的合理分担途径。
一
、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西方国家在一般工业产品领域普遍确立
起了无过错赔偿责任制度,以弥补技术、专业化不断
发展下消费者自我保护不足的矛盾。然而,在医疗领
域所涉及的诸如药品、血液等治疗用品上,考虑到其
对人类健康如此重要,技术风险普遍存在,也有国家
出于保护医疗行业的利益考虑.而豁免医疗用品缺
陷的无过错责任。这在产品责任制度发达的美国尤
为典型。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
在美国.血液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通常被豁
免了无过错责任,其理论及政策依据正是美国法学
会《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条款k项注释“不可
不避免的不安全产品”。该注释强调,那些对社会极
为有用但又无法克服其内在风险的产品,如药品等,
只要被适当制备提供,并伴有适当警示和指示,就不
能认为其具有缺陷或不合理危险,由之造成使用者
[作者简介]王丽莎(1980一),女,河南开封人,法律硕士学位,助教。主要从事侵权法和卫生法方向的研究。
· 282 ·
不幸的后果,生产者将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理论
在1998年美国法学会《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
任》中再次得到确认:临床输注血液及其相关产品,
由于医学技术的限制,要完全保证其不带有任何病
毒是难以做到的,美国普通法及大多数州的《血液保
护法》均取消了对该类产品的安全性默示担保。
虽然,从理论上说,过错责任体制的有效运作,
既能实现对受害者的补偿,又能对有关侵权人的过
错行为起到制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基于医疗技
术指示、信息等综合因素的限制,有关受害者将实际
上面
当下研究的热点。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输血安全和输血感染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于我国有较高的借
鉴价值。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建立健全相应保险和输血风险基
金等制度.切实保护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感染;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0281—03
discussion on legal liability of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wang li—sha,administration college,xinxiang
medical unive~ity,xinxiang,453003,china
【abstract】nowadays,there are many legal problems induced by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 all over the wodd.
and among the problems,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fection is a hot topic.during the 1 980’s,related theories and practices
with transfusion safety and infection were emerged in west countries, which had high miitor value to our country. there—
fore, on the s of our country ’s situa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legal interests of the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ed
people,this legal liability should be judged by the principle of non—fault.at the same time,the corresponding systems of
insurance and transfusion vc funds should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principle of fault,principle of fairness,principle of non—fault
输血已经成为现代临床医学不可缺少的医疗手
段,它在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病毒的
经血迅速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基
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预防和控制经
血液传播疾病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中患者输
用经医疗采供血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有一些
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
患者与院方、血站均无过错,血站、医院依照法律和
规章认真地工作.而患者也无任何应承担责任的过
错,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输血感染就称作无过错输血
感染。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
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与行为et趋普及。
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4款明确规
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使得因无过错输血感染病毒的患者陷入了无
助的深渊,他们寻求赔偿无法可依,其合法权益得不
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本文试图在借鉴西方国家相关
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应对无过错输血感染
所产生责任的合理分担途径。
一
、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西方国家在一般工业产品领域普遍确立
起了无过错赔偿责任制度,以弥补技术、专业化不断
发展下消费者自我保护不足的矛盾。然而,在医疗领
域所涉及的诸如药品、血液等治疗用品上,考虑到其
对人类健康如此重要,技术风险普遍存在,也有国家
出于保护医疗行业的利益考虑.而豁免医疗用品缺
陷的无过错责任。这在产品责任制度发达的美国尤
为典型。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
在美国.血液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通常被豁
免了无过错责任,其理论及政策依据正是美国法学
会《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条款k项注释“不可
不避免的不安全产品”。该注释强调,那些对社会极
为有用但又无法克服其内在风险的产品,如药品等,
只要被适当制备提供,并伴有适当警示和指示,就不
能认为其具有缺陷或不合理危险,由之造成使用者
[作者简介]王丽莎(1980一),女,河南开封人,法律硕士学位,助教。主要从事侵权法和卫生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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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后果,生产者将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理论
在1998年美国法学会《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
任》中再次得到确认:临床输注血液及其相关产品,
由于医学技术的限制,要完全保证其不带有任何病
毒是难以做到的,美国普通法及大多数州的《血液保
护法》均取消了对该类产品的安全性默示担保。
虽然,从理论上说,过错责任体制的有效运作,
既能实现对受害者的补偿,又能对有关侵权人的过
错行为起到制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基于医疗技
术指示、信息等综合因素的限制,有关受害者将实际
上面
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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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9-03-26 14:00:45发表“医学论文”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1140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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