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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过错输血感染的法律责任

栏目:医学论文发布:2009-03-26浏览:2032下载210次收藏
【摘要】 目前,无过错输血感染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该感染的法律责任的承担更是
当下研究的热点。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输血安全和输血感染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于我国有较高的借
鉴价值。因此,从我国国情出发,对无过错输血感染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建立健全相应保险和输血风险基
金等制度.切实保护无过错输血感染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无过错输血感染;过错原则;公平原则;无过错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7—9297(2007)04—0281—03
discussion on legal liability of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wang li—sha,administration college,xinxiang
medical unive~ity,xinxiang,453003,china
【abstract】nowadays,there are many legal problems induced by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 all over the wodd.
and among the problems,legal liability of the infection is a hot topic.during the 1 980’s,related theories and practices
with transfusion safety and infection were emerged in west countries, which had high miitor value to our country. there—
fore, on the s of our country ’s situation, in order to safeguard legal interests of the 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ed
people,this legal liability should be judged by the principle of non—fault.at the same time,the corresponding systems of
insurance and transfusion vc funds should be established.
【key words】non-default transfusion infection,principle of fault,principle of fairness,principle of non—fault
输血已经成为现代临床医学不可缺少的医疗手
段,它在挽救患者生命的同时,也导致了大量病毒的
经血迅速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站基
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对预防和控制经
血液传播疾病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实践中患者输
用经医疗采供血机构检验合格的血液后,仍有一些
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发生。在这种输血感染的案件中,
患者与院方、血站均无过错,血站、医院依照法律和
规章认真地工作.而患者也无任何应承担责任的过
错,这种情况下造成的输血感染就称作无过错输血
感染。
随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的不断提高,
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思维与行为et趋普及。
然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第4款明确规
定,“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
事故,使得因无过错输血感染病毒的患者陷入了无
助的深渊,他们寻求赔偿无法可依,其合法权益得不
到应有的保障。因此,本文试图在借鉴西方国家相关
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探索我国应对无过错输血感染
所产生责任的合理分担途径。

、西方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虽然.西方国家在一般工业产品领域普遍确立
起了无过错赔偿责任制度,以弥补技术、专业化不断
发展下消费者自我保护不足的矛盾。然而,在医疗领
域所涉及的诸如药品、血液等治疗用品上,考虑到其
对人类健康如此重要,技术风险普遍存在,也有国家
出于保护医疗行业的利益考虑.而豁免医疗用品缺
陷的无过错责任。这在产品责任制度发达的美国尤
为典型。
(一)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
在美国.血液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者通常被豁
免了无过错责任,其理论及政策依据正是美国法学
会《第二次侵权法重述))402a条款k项注释“不可
不避免的不安全产品”。该注释强调,那些对社会极
为有用但又无法克服其内在风险的产品,如药品等,
只要被适当制备提供,并伴有适当警示和指示,就不
能认为其具有缺陷或不合理危险,由之造成使用者
[作者简介]王丽莎(1980一),女,河南开封人,法律硕士学位,助教。主要从事侵权法和卫生法方向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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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幸的后果,生产者将不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一理论
在1998年美国法学会《第三次侵权法重述:产品责
任》中再次得到确认:临床输注血液及其相关产品,
由于医学技术的限制,要完全保证其不带有任何病
毒是难以做到的,美国普通法及大多数州的《血液保
护法》均取消了对该类产品的安全性默示担保。
虽然,从理论上说,过错责任体制的有效运作,
既能实现对受害者的补偿,又能对有关侵权人的过
错行为起到制裁作用。但是,实践证明,基于医疗技
术指示、信息等综合因素的限制,有关受害者将实际
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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