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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人员上划和财务移交实施方案

栏目:策划方案发布:2009-02-08浏览:2648下载287次收藏

**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人员上划和财务移交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县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管理体制实行县局直接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腾政发〔2008〕74号)文件精神,做好新形势下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保证按质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人员上划

1.上划人员以2008年10月30日在职在编人数为准。

2.上划人员工资从2009年1月1日起由县财政发放。

3.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人员划分为农经和农科人员,由人事局、农业局、统计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原则上原来从事农经的划归农经)。

4.乡水利水产站人员划分为水利和水产,由人事局、农业局、水务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协商确定划分人员,上划后由主管局管理。

5.2008年11月18日前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上划人员由县人事局、各主管局、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确定核实后,2008年11月20日前由县人事局办理人员上划手续。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中,原在乡镇的退休人员随管理体制上划由各主管局管理。

6.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上划人员工资关系由财政局在2008年12月20日前移交各主管局管理。

7.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单位中,乡镇聘用制干部现在职人员随体制上划,其人员与乡镇解除合同后与主管局签订聘用合同。

8.原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本人自愿申请留在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在此次上划工作中一并由人事局办理调动手续。

9.关于人员编制问题,以《保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定乡镇机关和乡镇所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通知》(保市机编〔2005〕31号)文件要求核定。确需增编的由主管局按程序申报,并由县编办发文确认。农经编制根据(云政发〔2007〕92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大乡(镇)设3名,小乡(镇)设2名,合计40名,以县编办发文为准。

二、资产核查移交

改革中,要切实加强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平调和流失。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现有资产,要进行评估认定和清产核资,确保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拥有相应的推广设施条件;对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国有资产可进行剥离,剥离后可出租或出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租赁或出售给现有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自愿领办、创办农业经营性服务实体的人员;对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过去开展经营服务所形成的历史债务,要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分类处置,逐步化解。

凡是1995年乡镇农科站、农机站、水产站、水管站、兽医站“人、财、物”三权由原县主管局下放到乡镇政府后,被“拍卖、平调”的资产,按照“谁处置谁偿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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