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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工作违法案件转办督办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8-12-11浏览:2382下载290次收藏

为认真贯彻执行黑龙江省纠风办《关于建立健全防治不正之风长效机制的指导意》,对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重大违法案件不查不报或查而不报,给纪检监察部门组织,督促查处工作造成被动。为了及时掌握纠风工作中重大案件查处情况,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纠风工作责任制,公司决定实行纠风工作重大通信违法案件转办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督办的案件主要包括:省公司、市委、 市政府、市人大市、市政府、市纠风办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转办的案件;公司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公司认为需要督办的其他案件。

对各级公司转办、查办的案件,公司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查处需要进行督办。省公司办理涉及公司的其他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公司督办。

二、对决定督办的案件,公司向案发地区发出《公司纠风工作重大通信违法案件督办函》,相关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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