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机关人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劳动政策、法规,结合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局机关人事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形成富有生机活力的用人机制,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局机关职工队伍。
第二章 职工调配
第三条 调入
(一)职工调入坚持优化结构、提高素质,在编制内从严掌握、逐步补充的原则。
(二)各部(室)在编制内,确因工作需要从局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调入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三)人事部门根据局管理工作需要和编制情况,提出年度接收毕业生计划指标建议,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对拟接收的应届毕业生,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进行考察,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由局党组会议决定。人事部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
(四)政策性接收安置人员,经局党组会议同意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招聘
(一)需要公开招聘的局机关工作人员,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提出招聘工作的建议方案,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审核,由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二)招聘工作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成立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并在人事部门下设招聘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三)根据招聘岗位的职责确定招聘范围和任职条件。
(四)招聘工作按公布岗位、报名申请、资格审查、面试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等程序进行。
(五)对应聘录用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称职,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视局机关空岗情况重新竞争上岗或由组织另行安排。
第五条 内部人员调整
(一)部(室)内部人员调整由部(室)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报人事部门备案。
(二)部(室)之间人员调整,由拟调入部(室)商调出部(室)同意后提出调整建议,经人事部门审核,并征得调入、调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分管局领导同意后,由局长办公会决定。
第六条 借调
(一)各部(室)因工作需要,在本部(室)编制内对一般管理岗的干部可采取借调方式,但应从严控制。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如需继续借调,按借调程序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二)各部(室)借调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后,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借调人员进行考察,并征求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意见,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借调手续。
(三)各部(室)有紧急突击性任务,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可向局直属单位或相关单位临时借用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临时借用人员,不纳入借调人员管理。
第七条 聘用临时工作人员
各部(室)原则上不采用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的用工形式,确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需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由用人部(室)提出书面申请,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的局领导同意,报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批准,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聘用手续。
第八条 调出
(一)调出人员须提前一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领导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核,经分管用人部(室)和人事部门的局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党组会议决定。
(二)下列人员申请调出,收取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培训费:
1.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服务期未满协议规定的年限;
2.公派出国留学、进修,回国后服务期未满5年;
3.公费学习、培训一年以上(不含分流培训人员),毕(结)业后在局服务期未满5年。
(三)违约金数额为申请调出人提出终止协议前五年北京市年均工资之和,每服务一年,违约金递减20%。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学习培训后在局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四)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安排的调出人员不需交纳违约金、培训费。
第三章 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第九条 处以下干部职务(级)评定及晋升
(一)应届大学专科和本科毕业生,见习期一年,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转正定级为科员。
(二)应届研究生毕业,有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三个月;无工作经历的,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硕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副主任科员,博士毕业研究生定级为主任科员;有工作经历的应届研究生在工作期间曾任职务(级)如果高于定级职务(级),按曾任职务(级)确定。
(三)晋升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需分别在副主任科员、科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任(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合格。
(四)处以下干部的职务(级)的评定及晋升,由人事部门会同用人部(室)对拟定级和晋升人员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经分管人事部门的局领导同意后,由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晋升处级领导干部,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辞职 辞退
第十一条 辞职
(一)根据国家人事部有关规定,职工可以提出辞职。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1.局机关重要岗位的管理人员,在辞职后可能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2.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3.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4.由单位公派,正在学习、进修的(不含分流培训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辞职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部(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人事部门审
某局机关人事管理规定
本文2008-02-23 09:29: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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