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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11-29浏览:2049下载197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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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县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全民创业和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字[2006]9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县中小企业发展、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等方面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的中小规模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营私舞弊、优亲厚友,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资金来源、支持对象、重点及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县政府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资金。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在青龙满族自治县境内(包括青龙园区)依法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是第二、三产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促进劳动就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新技术和环保等项目给予重点支持;金、铁、石等资源性开采、一般加工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不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具体支持以下项目:

    (一) 符合发展循环经济的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

    (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环保要求的新技术推广、新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环保等项目;

(三)能有效增加财政税收、有利于增加就业创业的项目以及新增就业人数多的新上项目;

(四)创业辅导、培训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取补助或贴息两种,主要以贴息为主。企业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补助方式;以银行贷款为主投资的项目,采取贴息方式。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采用补助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两种方式申请。

    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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