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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保险理财规划中的诚信原则

栏目:财经金融发布:2007-10-26浏览:2579下载167次收藏

论个人理财规划中的诚信原则--论个人保险理财规划中的诚信原则

【摘 要】本文论述了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分析了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提出了理财师在为客户制定理财规划时应遵循的诚信原则。

 

【关键词】个人  理财规划  诚信原则  保险 

 

在个人理财规划中,保险是其基本的元素之一。如养老规划、子女教育规划、健康医疗规划、财产传承规划,以及人身意外伤害和财产保障等,都可能涉及到保险这个现代的避险工具。然而,在目前情况下,由于保险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消费者中的一些人诚信缺失,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多,不仅给保险业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而且也给保险消费者带来了物质和精神的损失。

 

一、保险市场中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

1、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人的不诚信表现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欺诈、骗保骗赔案件时有发生。保险欺诈犯罪案件呈快速上升之势,保险欺诈方式也更加技术化和隐蔽化。

 

2、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对保险消费者的不诚信表现

由于保险人缺少信息披露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使保险消费者事实上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对策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人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人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在实际经营中,保险人及其代理人为了招揽业务,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经常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这些不诚信表现,极大地丧失了消费者对保险人及其代理人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重展业,轻理赔;重保费,轻管理”,给社会造成“投保容易,索赔难;收钱迅速,赔款拖拉”的不良印象。

 

3、保险代理人对保险人不诚信的表现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普遍采用以代理制为特色的营销体制,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代理合同,报酬采用以保费收入为计算标准的佣金制,代理人的收入直接与获得的保费挂钩。因此,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很不对称,也更谈不上有什么长期的共同利益。于是,只追求短期利益的代理人自然会选择“背叛”保险人的做法,如撕单、埋单、做假保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违规退费、贿赂投保人、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也就不足为奇了。而在消费者看来,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化身,他们的非诚信行为导致了整个保险业失信于社会,严重损害保险业的声誉。

 

二、保险业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眼前利益最大化往往导致各方诚信缺失。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一级法人(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者或经营者)、总公司下属分支机构、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和客户,是一个眼前利益矛盾的统一体。

一级法人要利润。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利润的最大化,是每个企业的初始目标和最终目标。如果一位公司创建者,他不想想赚钱,那么,他最好拿这些风险投资资金去办慈善事业,去直接福泽众生,以使自己更崇高、更耀眼,更有成就感。

分支机构要费用。在保险业,保险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经营费用是与保费结构和保费规模挂钩的。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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