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科室财务监督制度
市财政局
内部科室财务监督制度
为切实加强局机关内部科室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预算法》、《会计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内部科室财务监督制度如下:
一、资金拨付审批制度
1、全局所有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必须坚持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原则,必须经局长签字批准。然后由分管领导和科长签字办理拨款手续。未经批准,任何财政性资金一律不准动用。
2、预算内、外安排的正常经费的拨付,由各职能科室在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实际需要编制年度内各月拨付计划。如无特殊情况,按此计划执行。
确需追加临时用款的,由科室根据单位申请调查核实,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局长签批。
3、专项资金或各项基金的拨付,由用款单位根据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工程进度写出报告,经有关科室检查审核,报局长审批签字后,按工程进度或项目进展情况拨款。
4、经局长签批后的应拨付资金,有关科室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拨付完毕。严禁在拨付过程中人为地显示特权,或借机谋取私利。
二、科室财务控制、稽核制度
1、严格账务处理。各科室原始凭证必须合法、真实、完整,记账凭证制单、审核必须坚持分离约束制度,由两人以上完成,科长复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2、严格账务稽核。各科室每月结账后,由科长负责分别对总账与明细账、银行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总账与资产负债表等进行认真核对,检查无误后在资产负债表上签字,并据此写出每月收支情况简报,在下月5日前向局长汇报。
资金活动情况表按月报局长一份。资产负债表经财务人员、科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后,附在每月的会计凭证首页,一并备查。
3、严格账户管理。各科室业务经费、占用费等资金,除用于上缴的外,必须足额拨入局办公室统一账户,不得私自动用,不准私设“小金库
内部科室财务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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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09-28 00:0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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