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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行政督查工作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9-25浏览:2957下载164次收藏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行政监察工作的督查力度,促进行政管理水平和效能的提高,确保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上级部门工作部署和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按照“领导负责、分级承办、注重实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情况;

2、落实上级部门重要工作部署情况;

3、落实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主要任务分解)情况;

4、落实学校重要工作、重要决策情况;

5、落实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决定情况;

6、落实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情况;

7、来信来访来电中需要督查的事项;

8、其它需督查的事项。

二、督查程序

1、拟办。在学校党委、行政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委、行政和校领导的批示和交办事项之后,监察审计室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部门、工作任务和承办时限等。

2、立项。对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报校领导审定后,开始立项督办。立项一般一事一项,重大决策或重要工作部署则以一个部署、一个决策为单位立项。学校年度工作要点(各部门主要任务分解)以学校文件为准,一般不单独立项。

3、交办。监察审计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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