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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工作管理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7-28浏览:2095下载204次收藏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xxx(单位)依法管理,推进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结合本单位实施,特制定如下《重大事项决策制度》等八个依法行政工作管理制度,请遵照执行。
   xxx(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一、重大事项的范围
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经济目标确定,重大资金,重大项目,重大活动等。
二、重大事项决策规则
    (1)重大事项决策必须通过乡党委会研讨确定,必要时报请上级党组织确定。

(2)提请乡党委会研讨的重大事项,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要进行全面系统地调查研究,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或建议。

(3)重大事项决策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可采取投票方式(有记名或无记名),也可采取口头或举手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当场宣布。表决以超过到会人数的半数赞成为通过。

(4)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如仍不能作出决定,应将争议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5)研讨重大事项必须有85%以上的党委会成员到会方能举行。

(6)重大事项一经决策,所有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如对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

(7)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在未公布之前。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

(8)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按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落实,党委组织专门班子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调研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决策调研,是指有计划地围绕重大决策事项所进行的各项前期调研工作,旨在避免或减少重大事项决策的失误,使重大决策事项的确定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

(三)承办领导及单位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当贯彻实事求是、科学化的原则,并讲求时效性和可行性。

(四)承办领导及单位应及时将拟确定重大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并在调研报告中提出明确的结论性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五)重大决策事项调研工作按所涉及的内容,按乡党委领导分管的工作,实行责任分工。

(六)承办人及工作人员在进行重大决策事项调研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四、专家咨询制度

重大决策事项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原则。根据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的需要,向专家咨询全局性综合性问题,提供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重大决策事项由承办领导负责认真调研,形成书面报告,作为决策参考的重要依据,提交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五、公示制度

(一)乡党委为提高重大事项决策透明度,推进重大事项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公示。

(二)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公示制度是指向社会公众公开重大事项决策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决策效能监督制。

(三)乡党委重大事项决策公示的基本内容:干部的推荐、任免、奖惩及乡党委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四)重大决策事项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示:

    1、乡党委主要领导宣布;

2、以会议、文件形式普发;

3、政务公开;

4、乡党委认可的其他方式。

(五)拟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向社会公示的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中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及理由等要认真处理,对有些意见或建议,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

(六)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的,不得提交乡党委会讨论。

六、决策责任制

(一)全面推行重大决策事项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参与重大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为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二)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有下列过错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给予党纪处分:1、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决策事项指示、指令和决定的;2、隐瞒有关重大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3、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策事项的;4、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四)给予过错行为人党纪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五)对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中国共产党章程》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一、 为保证党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乡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依法行政,根据《关于在全区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实行依法行政的意见》和《关于在干部职工中开展“四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本制度。
二、乡机关、乡属各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为本制度的适用对象。

三、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领导干部要带头参加法律知识培训和各种普法依法治理活动,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责任,养成运用法律手段管理本单位各项事务的习惯,努力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四、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中央领导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公共行政管理的法律知识、社会主义乡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加入世贸组织和世贸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本职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五、坚持党委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每周一的领导干部集中学习制度。领导干部学习由乡党委书记负责组织和监督落实,并将学习情况认真记录,以备检查考核。

六、按照接受上级考试检验的原则,由上级组织对领导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的考试。

七、建立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考核制度。把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试考核结果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前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领导干部是否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是否做到依法决策和依法办事作为领导干部任免、晋升、奖惩的重要参考依据之一。因领导干部个人过错构成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和党纪、政纪处分的,视为学法用法不合格。

八、高度重视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要积极参加,认真组织。

九、“四五”普法领导小组负责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同时要主动及时地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定期向上级部门汇报。

十、结合本乡实际,科学合理地安排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 “四五”普法领导小组要适时组织检查,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的监督。

 

法制宣传制度

(一)紧紧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以宣传反贪污贿赂、反腐败斗争,宣传反贪为基本内容的宣传工作,是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通过法制宣传,扩大反贪工作影响,搞好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廉政建设,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积极为经济建设服务;通过法制宣传,树立良好形象,激发忠于职守,昂扬向上的精神;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法制宣传工作的基本原则:
    1、紧密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
    2、符合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
    3、忠于事实,客观公正,讲求时效;
    4、正面宣传为主;
    5、注重社会效益,注重舆论导向;
    6、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服务。

   (三)法制宣传的基本任务:
    1、宣传工作的成绩,展示在新形势下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情况,不断为发挥依法行政职能作用创造舆论条件;
    2、宣传执法干干部严格依法办事、文明执法、勤奋工作、廉洁自律、恪尽职守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甘于奉献,努力塑造执法队伍的形象,扩大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
     3、结合办案,广泛宣传法制,积极做好犯罪预防工作,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
   (四)法制宣传工作应以体现依法行政工作特点,取得最佳社会效果为前提,采取多种形式,撰写新闻信息、案例写真、以案说法、理论文章、人物特写、队伍新貌等,结合工作搞好宣传。
   (五)法制宣传内容除均应按程序进行。
    1、为防止报道失实可能影响公共关系,涉及本单位保密的案件,暂且不宜公开发表,案件正在侦查或审查过程中的,其宣传内容要有领导把关审查批准;
    2、可以公开宣传的报道可分两种渠道进行,一是由执法单位负责投稿,二是自行投送有关新闻单位。
   (六)法制宣传工作必须做到:
    1、正确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禁发表与之相悖的言论;
    2、公正、真实、实事求是,严禁添技加叶,随意拨高或贬低;
    3、坚持保密制度。
   (七)法制宣传工作作为总体工作的组成部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定期汇报、通报制度,并同总体工作挂起钩来,年终评定。

教育行政执法协调工作制度

    为加强教育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工作,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在教育行政执法工作中加强勾通、协作、配合,切实把各项教育执法责任落到实处,把我乡实施教育法律、法规工作提高到新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制度分类

   (一)教育行政执法宣传工作协调制度;

   (二)学校基本建设执法协调制度;

   (三)教育经费执法协调制度;

   (四)适龄儿童入学和控辍工作执法协调制度;

   (五)依法推进教育工作协调制度;

   (六)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制度。

    二、各项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制度具体内容

    (一)教育行政执法宣传工作协调制度

     1、重点研究年度教育行政执法宣传工作计划,研究、协调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宣传咨询活动的安排;交流在普法工作中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情况。

      2、主要责任单位:司法所(乡普法办)

责任单位:乡属各站所、乡基教办、各村委会

(二)学校基本建设执法协调制度

     1、依法加强对学生基建、布局调整、教育配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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