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系列管理制度
xxx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负责对全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隶属于乡人民政府的领导,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指导。
2、负责对建立、发展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政策制定等宏观管理工作。
3、制定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资金统筹办法、合作医疗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
4、研究确定财政对参加合作医疗特殊对象的具体补助标准。
5、制定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会计核算制度等规章制度。
6、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和资金,共同做好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7、定期向乡党委、人大、政府汇报合作医疗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及措施。
8、进行年度工作考核、总结,表彰先进,惩处违规行为。
xxx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1、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情况。
2、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包括工作进度及参保率等)。
3、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落实到位情况。
4、检查监督贫困人口、计生“两户”合作医疗参保资金的落实情况。
5、检查监督合作医疗补偿及时到位情况及有无超范围、超标准补偿等问题。
6、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专款专用、收支平衡情况以及有无贪污、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
7、检查监督定期公布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账目的情况。
8、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的规范情况。
9、定期组织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10、对合作医疗运行、管理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将检查监督结果向政府、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卫生院、合管办等进行反馈,提出意见和建议,限期整改,及时纠正和解决合作医疗运行和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接受群众的举报和投诉。
12、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违规违纪和截留、侵占、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人员。
xxx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1、培训合作医疗管理人员。
2、为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办理有关手续,签发合医证。
3、检查督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规范其运行。
4、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合作医疗运行中的问题,使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效益,公平、合理地补偿合作医疗参加者的医疗费用,维护参保者权益。
6、定期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合作医疗运行情况等。
7、合作医疗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
8、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规划和计划。
9、制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章程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指导村卫生室、乡卫生院制定工作职责、管理制度、工作制度、补偿报销制度、基本用药目录、自费药品目录、不予补偿的医疗范围、转诊制度、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基金财务核算制度、信息统计管理制度以及监督、考核、奖惩制度等)。
10、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保持基金的收支平衡。审核报销医药费。
11、建立合作医疗信息网络和统计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汇总、整理、分析、传递、贮存、反馈、上报合作医疗信息。
12、按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及时上报。
13、及时向社会公布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参保农民的监督。
14、为参保农民提供安全、优质、便捷的服务。
xxx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服务管理制度
xxx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乡合管办)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共同致力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巩固和发展,完善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以下简称参合人员)的住院管理,避免合作医疗基金流失,制定本制度。
一、开展合作医疗检查
合管办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合作医疗服务情况进行检查。
二、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条件
(一)、信息系统建设
1、根据合作医疗信息系统建设的有关要求关软、硬件和系统管理员,做好网络衔接。
2、按时、准确录入并传输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协助特区合管办建立和完善各种基础数据库。
(二)、基本住院条件
1、具备基本的住院病房和相应的硬件设施条件,实行24小时值班和交、接班制度。
2、住院病历、病程记录、手术记录、检查报告单等按规范要求书写,做到记录真实、齐全,字迹清楚。病历资料妥善归档保存备查,做好参合人员费用审核上报、支付工作。
(三)、基本服务项目
1、公示主要医疗服务项目和药品的名称及价格。
2、为出院病人提供“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收据”。
“住院日费用清单”和“住院费用收据”必须从医院管理系统输出打印(系统数据保存备查),不得手工制作或填写;“住院日费用清单”必须根据《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详细标注甲、乙、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不得在“住院日费用清单”内虚列、变更药品名称和检查、治疗项目。不得向病人提供虚假的“住院费用收据”。
3、为住院病人提供“出院证明”。
出院证明必须用全区统一的专用出院证明书写。不得伪造、变更疾病名称,不得向参合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
4、观察床和家庭病床不得列为住院、门诊诊疗费用,不得累加而虚列为“住院”费用。
(四)、费用控制
l、医疗机构提供的需参合人员自付的超合作医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必须按知情同意原则,事先征得参合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否则,参合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负费用。
2、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相应的收费标准记账、收费。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基本诊疗服务价格和药品价格。
3、医疗机构要提供其业务开展范围内的诊疗项目清单及收费标准。
4、从防止大处方、滥检查、延长住院、分解收费等提供不必要的医疗服务方面来确定控制指标。
三、违约责任
对于因医疗机构原因而发生的不符合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医疗费用,合管办有权不予申报、支付;已经支付的,合管办有权向医疗机构追回,并追加一倍的罚款。医疗机构不得另行向参合人员追偿。同时按合作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xxx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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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医疗系列管理制度
本文2007-07-27 00:00: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9203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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