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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登记监管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7-22浏览:2398下载145次收藏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登记监管,进一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指定本办法。

    一、重点行业企业的范围

    重点行业企业是指涉及前置许可的行业企业和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企业。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种子、矿山、石油、成品油、城市燃气、建筑、房地产、报废汽车和从事桑拿按摩、歌舞娱乐、“网吧”等生产经营企业。

    二、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登记管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登记,必须做到登记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在进行企业登记时要重点审查: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重点行业企业的企业名称必须与其从事的经营范围相一致,名称中要体现重点行业企业的行业特征。重点行业企业的行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经营权后,责令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2、经营范围。涉及重点行业的企业的经营范围要严格进行审查,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前置许可文件或证件,前置许可有有效期的,要在该经营范围项目后注明与前置许可相一致的有效时限。未取得前置许可的,一律不得登记注册。前置许可的,要督促企业及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未按时办理前置许可手续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3、注册资本和地址。重点行业企业在登记注册时要严格审查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必须达到该行业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标准,注册资本的验资报告必须符合法定形式,防止虚假出资;重点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地址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严格审查企业地址的登记材料,必要时应实地核查。

    4、重点行业企业在进行变更登记时,变更的企业名称必须体现重点行业企业的行业特征;增加经营项目涉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前置许可文件或证件;重点行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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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企业登记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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