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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临时用工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7-20浏览:2071下载263次收藏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时用工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安徽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工单位)招用季节工、临时性用工、劳务工、农民工(以下统称临时工)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用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受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建设、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其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助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用工单位招用临时工,必须本着先城镇后农村、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

     第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招用临时工:

     (一)持本单位证明或营业执照及招工简单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登记;

     (二)进入劳动力市场,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三)到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录用手续,并为招用的农村和外地临时工办理《淮南市务工许可证》。

     第六条 成建制的农村和外地建筑施工队,凭建筑管理部门审批承包工程的文件,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负责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办理用工手续。

     成建制的劳务队,承包劳务项目,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由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用工手续,核发《淮南市务工许可证》。

     第七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6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必须年满18周岁。

     (二)具有本市镇户口的,须持《待业证》;本市农村的,须持乡以上政府证明;外地劳动力进本市务工的,须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就业登记卡》。

     (三)已婚育龄妇女应持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凡从事起重工、电工、焊工、司炉工、架子工、压力容器操作工和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

     第八条 用工单位或民办劳务中介机构印发招工或招聘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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