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贿赂推定制度利于反腐败
贿赂推定,根据联合国1990年第8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决议,是指当明知公职人员有贪污舞弊行为,从而产生非法收入或资产,但拿不到确凿证据时,也可以作为公诉的根据。目前,已有英国、印度、巴基斯坦、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文莱、塞浦路斯、尼日利亚、巴哈马以及香港共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了贿赂推定。其成功经验为我们适用贿赂推定提供了实践参考。
我国的贿赂推定制度设计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一)贿赂推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从国外立法例看,贿赂推定一般规定在单行的反贪污贿赂法中。我国的贿赂推定,也必须要由法律明文规定,且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也应严格遵循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2.基础事实客观真实原则。已证明或证实收受报酬或给予报酬的行为事实存在,是贿赂推定的前提条件。
3.允许反驳原则。几乎所有规定贿赂推定规则条款的国家均认为“除能提出反证外”,将推定贿赂罪成立。这是由推定的不精确性或盖然性所决定的。在刑事推定中应特别注意被推定人的反驳,以将例外情况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的限度。
4.不得适用死刑原则。一般认为,在刑事推定中,对被推定人定罪量刑要留有余地,因此,对被推定人不宜适用死刑。贿赂推定也应贯彻这一精神。
(二)贿赂推定的适用主体、适用阶段
在证据学上,推定主要是法官的职务行为。但是,从程序上说,如果推定不在审前阶段适用,诉讼就不能进行到审判阶段,就无法将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和提起公诉,诉讼程序就无从继续进行下去。如果发生在侦查阶段,就会撤销案件;如果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会不起诉。
有鉴于此,在制度设计上,贿赂推定不仅可以由法官适用,同时也应允许由侦查、检察人员适
实施贿赂推定制度利于反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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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06-13 13:43:00发表“经验信息”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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