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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论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交通违法行为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6-10浏览:2897下载168次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对于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交通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记三分。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固定、流动电子警察等高科技手段被大量应用于交通管理工作中。据媒体报道,北京市三环以内已实现道路交通电子监控无缝隙覆盖,部分驾驶员为逃避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带来的处罚,往往不是积极地遵章出行,提高驾驶技术来减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而是采取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等方式来消极对抗。这两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带来的危害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的机动车号牌因遮挡、污损而不能被子电子监控或现场的人辩认出来,造成事后逃逸,逃避应负的责任,给事故案件侦破工作造成困难;二是在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后,逃避了处罚。
本人日常道路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一、用比较制式的有机玻璃罩或直接用玻璃来遮挡机动车号牌。
    二、因同机动车号牌颜色相同或相近的纸、塑料、胶带粘贴来遮挡机动车号牌的部分字符,遇有路面巡逻的交通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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