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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和谐道路交通环境应努力消除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6-10浏览:2314下载192次收藏
    构建和谐社会,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决策。创建道路和谐交通, 是公安交警部门的职责所在;加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管理、教育,消除对 立情绪,化解矛盾,促进和谐,是每一个交通民警义不容辞的责任。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笔者认为,当前道路交通领域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仍大量存在,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非常严重,对立情绪十分突出,不消除驾驶人的对立情绪,将直接影响和谐道路交通建设。
    一、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是当前构建道路和谐交通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道路和谐交通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涵是道路交通各要素,即“人、车、路”要素处于共存、有序、协调的状态。道路和谐交通是与“人、车、路”矛盾相对立而存在的,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是“人、车、路”矛盾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如果忽视这个问题,不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解决,将直接影响和谐交通、和谐社会的建设。
当前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的主要表现:
    ㈠不接受国家法律、法规教育,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对立。
我们常说,存在决定意识,意识支配行动。机动车驾驶人与交通法律、法规对立情绪在行为上的体现,一是购买机动车不办理入户上牌手续,驾车不申办驾驶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套牌驾驶机动车等现象十分严重。三是少数驾驶人驾车酿成交通事故后,肇事逃逸,使事故伤亡者应有的治疗、怃恤等费用不能到位,给社会造成不稳定。
㈡不接受交通管理者的教育,与交通警察的管理相对立。
交通警察的职责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但相当一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被交通民警查处时,对立情绪比较突出,经常出现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交通民警的教育、处罚不满,故意纠缠执勤民警;二是阻碍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当交通违法行为发生时,拒不出示证件,阻挠执勤民警依法扣留车辆,甚至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执勤民警,使交通民警的正常执法无法进行;三是抗拒交通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采用自伤、自残、自杀等手段威胁执勤民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四是暴力袭警,伤害执勤交通民警,如殴打执勤民警、驾车强行冲关撞死撞伤执勤民警等,蓄意制造事端。
机动车驾驶人对立情绪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1、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尤其是偏僻农村,少数地方还存在法律“盲区”,交通法律、法规直接触犯到他们的经济利益,自然会产生对立情绪。特别是对无牌无证机动车,交通民警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查扣,且处以较重的罚款,并对无证驾驶人要依法拘留,相当一部分驾驶人接受不了,对立情绪很大。
2、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体制不完善,客观上使大量不安定因素产生。如农村大量无牌无证机动车为农民使用,乡(镇)、村(组)无部门、无人过问,当农民无证驾车被交警查处时,他们自然会不服气地说:“我的车当地都不管,你们为什么要扣?”特别是一些地方的拍卖部门,每年都要将一部分交警收缴的无牌无证机动车拍卖出去,这些车辆拍卖价格相对比较便宜,但不能上牌上户,部分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购买了这些车辆,他们认为既然政府拍卖出去,则车辆合法,为什么不能使用?故对交通民警查扣的对立情绪很大。
3、受经济利益的驱使,见利抗法。大量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农用车辆、两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都是受经济利益支配。为了赚钱,他们视交通法律、法规为儿戏,不服从交通民警管理、教育,甚至公然对抗。
4、个别交通民警执法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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