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随着时代的进步,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已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根据新形势的需要, 2004年5月1日国家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安全法》)。这部法律的施行,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件大事,开启了道路交通事业走向法制化的崭新篇章。国务院和公安部同时颁布了与之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事故处理程序》)。随后,国务院又于2006年7月1日颁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继颁布施行给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带来了崭新的理念,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也使我们的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更加显得的有法可依,对于现实的交通事故处理具有超前的理念,但同时,由于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一些操作性的规定还不够全面,使得在实际处理交通事故中会面临着许多的新情况、新问题。笔者结合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发现的一些问题,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的一些作法,就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谈一些看法:
一、关于伤者药费落实的问题。
《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上述的规定很详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落实,医院方往往强调自身的经济效益,如果费用未落实,在现实当中不可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的救治;如果发通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最多给予垫付8000元抢救费用,这对于伤势严重的伤员来说是杯水车薪。而到现在为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未成立。目前的做法,只能是要求肇事方垫付或者受害方自行先垫付,如果碰到肇事方和受害方均无能力垫付的,则不可避免地影响伤者的救治。建议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中,由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保险公司和医院进行协调,使伤者能得到必要的救治。有关部门也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正在酝酿一项关于伤者医药费未落实的情况下医院也要给予医治的方案。同时,应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二、扣车、押金和预支药费的依据问题
《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对《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上述法律、规章以及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均未讲到当事人需不需要交纳押金的问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约束当事人去做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事故后是不需要交纳事故押金的。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未成立,在现实办案中擅自要求当事人交纳压金会引起很多的负面影响。一是受害方会不理解,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信访和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不利案件的顺利办理。特别是外籍车辆肇事,在没有押金的情况下车辆一旦放行,肇事方往往对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
一、关于伤者药费落实的问题。
《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上述的规定很详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难以得到落实,医院方往往强调自身的经济效益,如果费用未落实,在现实当中不可能得到及时、有效地的救治;如果发通知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最多给予垫付8000元抢救费用,这对于伤势严重的伤员来说是杯水车薪。而到现在为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仍未成立。目前的做法,只能是要求肇事方垫付或者受害方自行先垫付,如果碰到肇事方和受害方均无能力垫付的,则不可避免地影响伤者的救治。建议在实际办理此类案件中,由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出面与保险公司和医院进行协调,使伤者能得到必要的救治。有关部门也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正在酝酿一项关于伤者医药费未落实的情况下医院也要给予医治的方案。同时,应尽快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二、扣车、押金和预支药费的依据问题
《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事故处理程序》第三十三条对《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 上述法律、规章以及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均未讲到当事人需不需要交纳押金的问题。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约束当事人去做的原则,当事人发生事故后是不需要交纳事故押金的。一方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还未成立,在现实办案中擅自要求当事人交纳压金会引起很多的负面影响。一是受害方会不理解,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信访和一些社会不安定因素;二是不利案件的顺利办理。特别是外籍车辆肇事,在没有押金的情况下车辆一旦放行,肇事方往往对事故的民事赔偿问题
浅析现阶段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面临的情况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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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7-06-10 10:39: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81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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