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产权改革与经营绩效分析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完善公司治理、规范所有者、经营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责权利分配关系是推动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创新的核心内容。鉴于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认真研究产权改革与经营绩效、国有产权经营方式、外部信息披露等焦点问题,通过规范的股份制改革构建明晰的产权管理关系,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强化信息披露市场约束,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优化的必然选择。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公司治理就是提供一种组织框架和制度安排,使公司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得以合理配置,借以协调公司各大相关利益主体(股东、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以实现公司的共同经济利益。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是在创造实现公司共同价值的凝聚力的过程中,久而久之形成的一种文化。
公司治理结构理论是一个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演变的过程。企业契约理论认为,以团队方式进行的合作生产所获得的产出大于单个私产所有者分别进行生产所得出的产出过程,这是企业产生的根本原因。以科斯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理论在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将企业仅仅看做是投入产出的生产函数的局限性,指出了企业的契约本质属性。利益相关者理论进一步指出企业作为一种契约组织,是由各个利益相关者所构成的“契约结合体”,其所有权不同于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简单地用物权的方式来定义企业的所有权。从契约的角度来讲,企业是关于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要素所有权通过长期的交易合作来利用各自的资源获得更大收益的一种约定。所以,要素所有者都应该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即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由此,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公司的雇员、供应商、债权人和客户等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与股东作为非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一样都拥有对企业的所有权。公司不是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物,而是一种治理和管理专业化投资的制度安排。该理论的结论是,董事会和管理者不应该只是单方面地为股东利益最大服务,而是应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利益相关理论的提出是对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观点的突破。它否定认为只有非人力资本所有者才拥有企业所有者权的传统观点,确定企业公司治理的主体由股东转变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相应的公司治理的原则也由股东单边治理转向了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为深入把握公司治理结构的合理内涵,我们可以从公司治理结构的狭义和广义角度入手来分析该定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将公司治理视为一种内部治理体制,主要通过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机构设置,明确各机构的权责分配,达到三者间约束与权力制衡的目的;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除了内部治理之外,还包括人力资源管理,收益分配与激励约束机制、财务制度、企业战略发展决策管理系统、企业文化和一切与企业高层管理控制有关的其他制度,甚至还包括国家的相关法律框架及公司法规、证券法规、会计制度和金融环境、金融体系等。狭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公司利益,进而满足股东的长期利益为目标、而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更多依赖于公司外部市场的间接调节,即以公司股票价格和证券市场的收购机制等形式,达到公司治理的目的。
综合以上分析,公司治理正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二、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
在影响商业银行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银行的治理结构问题已成为最为关键性的因素之一。我国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几乎没有现代公司治理的气息,而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具有现代公司制度的外壳,但治理与管理的水平与市场经济国家水平相距甚远。与国外商业银行比较,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主要有:
1、产权主体“虚置”,缺乏明确的委托人。国有商业银行又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国有”实际上是抽象的产权制度安排,是法律意义上的所有。国家对产权相关职责的行使要借助于各级政府及政府相关部门来实现,于是国有所有权演变为政府部门所有权。而政府部门又没有专门行使相关产权关系的机制,于是造成产权主体的“虚置”。产权界定的不明确,占有、使有、支配和收益等各种权责利边界不清的产权制度,会导致各经济当事人对国有商业银行的权责利不清,难以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作为社会组织形式的政府,不但拥有纯经济性质的权力,还具有社会管理的功能,拥有对国有商业银行超经济的行政控制,当两者存在冲突时,国家出资者的经济控制与管理权便会异化为行政控制权。另外,尽管国家已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来统一履行非金融类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职责,但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仍未明确。最终由谁来承担国有金融资产的委托—代理关系中的委托人职责,仍是一个悬念。
2、政府目标多元化导致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目标异化。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唯一出资人,政府作为国家的行政实体代表国家行使对国有银行产权的相关职责,银行管理者是在政府的授权下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政府会将其所追求的目标纳入到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函数中,使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发生异化。为了使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与政府所期望的目标相一致,政府往往借助于超经济权力,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干预其经营活动,导致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目标多元化,由此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绩效差的深层次根源。
3、经营者激励机制扭曲。国有银行的行长作为经营者,对银行拥有一定的控制权,但没有剩余索取权,其工资收入基本是固定的。这种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相称使银行行长可能会利用有限的控制权为自己谋求隐性收入。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拥有的控制权不足以对员工实施充分的激励,银行员工的努力程度便受到了限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经理层的薪酬体系类似于公务员,收入水平基本上是事前确定的,与业绩水平的相关程度不明显,对其难以形成有效的激励。
由于产权主体“虚置”,对经营者考评困难以及激励机制的匮乏等问题,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经营权很大程度上不受约束,致使其各层次机构处于“内部人控制”状态,内部人事实上掌握了财产的决策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在国有商业银行获得经营控制权,而激励机制扭曲与监督约束机制弱化的条件下,银行内部在追求短期利益与效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然导致银行资源配置的扭曲和经营效率的丧失及信贷风险的加大。
4、缺乏有效率的银行家选择机制。在商业银行的经营中,银行家科学的决策和高超的运作能力是商业银行控制风险和增加盈利的重要保障。就我国来看,长期以来,中央政府一直保持对国有商业银行高级经营管理者的任免权,国有商业银行的重要岗位人选都由政府委派。从表面看,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选择权,符合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最优效率的本质要求。但是,政府是一个特殊的所有者,其资本所有权的相关职能是由政府官员具体行使的。政府官员拥有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者选择的实际投票权,但在法律上却不是剩余索取者,因而政府官员的投票权为廉价的投票权,也没有足够的激励去选择最优的经营者。因为他们不必为经营者选择不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行政化的委派制,很难保证真正具有银行家素质的人担任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另外,政府委派官员与银行家所追求的目标是不一样的。职业化的银行家应具备现代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素质和决策的能力。银行家的经营行为会受到董事会以及外部市场的评价判断,生存竞争的需要以及实现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会促使其对所经营的银行尽职尽力,并把利润最大化作为
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产权改革与经营绩效分析
本文2007-03-30 14:07:00发表“财经金融”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830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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