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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3-27浏览:2919下载292次收藏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财政职能,强化财政支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与审查的行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财政部门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各项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纳入财政预算外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要求,确定每年的评审重点和任务。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概算、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对项目概、预、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2.对项目概、预、决(结)算单项评审。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是:
  (一)接受财政部门下达的委托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定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调查、核实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建设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
  (七)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投资评审结论,项目建设单位应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根据评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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