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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搞好镇容环境卫生的暂行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7-03-24浏览:2787下载283次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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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城镇建设、维护秩序、搞好镇容环境卫生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城镇建设,维护城镇秩序,强化镇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美化兰陵、建设兰陵,根据《城市规范法》、《市容市貌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镇容环境卫生管理
1、严禁占道经营,所有商店、摊点、摊位一律不准在主街道、人行道经营,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2、各类经营物品不准悬挂或摆放在室外,一律进店经营,严禁店外店现象存在,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3、严禁在主街道、人行道、绿化带内电线杆、树木上张贴、悬挂、放置各种不规范广告标牌、门牌字号,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4、严禁在人行道、主街道、绿化带内便溺、乱泼污水、乱扔脏物、占用绿地等,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5、严禁乱倒垃圾、粪便,一切垃圾、粪便、杂物、脏物一律倒入垃圾池,否则处以10-20元罚款。
6、摊点经营者必须保持周围(本规定所称“周围”是指摊点外沿外延2米范围)环境卫生,否则,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
7、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箱内焚烧树叶和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元以下罚款。
8、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或者其它设施,影响镇容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罚款。
9、在城镇规划区内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50元罚款。
10、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11、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除责令其恢复原状外,并可按该设施价值以1-2倍罚款。
12、镇政府给各单位、商店、摊点、摊位统一划分责任区,责任区内做到“五净”(地面净、墙根净、树根净、电杆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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