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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应该纳入国民教育行列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3-23浏览:2907下载184次收藏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n)一站在手,写作无忧!]未成年犯是由于犯罪前所处的教育环境恶劣,接受引诱,形成恶习,法制观念淡薄,以致走上犯罪的道路。与正常成长的少年相比,他们的心灵受到一定的扭曲,对自己的前途丧失信心。但这些孩子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没有完全形成,他们和其他孩子一样仍处于长知识、长身体、学做人的阶段,要通过教育来进行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所有青少年都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在第三十九条上还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也规定:“监狱应当配合国家、社会、学校等教育机构,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十三条规定:“监狱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对罪犯进行扫盲教育、初等教育和实践中等教育,经考试合格的,由教育部门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双重任务的实施,需要有司法部门和教育部门双重领导体制来保证。但是,长期以来由于监狱的封闭状态,教育行政部门没有将这部分人群实施义务教育纳入地区的总体规划;对这类教育的投入,办学条件的改善,教师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地方政府也未承担责任。监狱在教育方针、教育计划、课程设置、教学质量的考核等一切属于国家教育部门管理范畴的政府行为,都难以得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评估。所有这些都制约了未成年犯义务教育的正常开展,妨碍了双重任务的完成。犯罪的青少年,正处于接受义务教育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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