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文秘网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招商引资企业涉诉案件分析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7-03-02浏览:2696下载205次收藏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把招商引资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大工作举措,努力拓展国际、国内两个资金技术市场,不断加大招商引资的密度和力度,积极利用内、外资来加快实现地方经济增长。         
    以浙江省杭州市为例。统计资料显示,2003、2004年,杭州全市协议利用外资分别为20.0104亿和30.7746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6.9%和53.8%;实际利用外资为10.0850亿和14.0982亿美元,分别比上年增长93.3%和39.8%。外部资金技术的引进和利用,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推动了地方财政收入的增加,扩大了劳动就业。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杭州市正是靠引进一批外资,才使城市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得以兴建。招商引资在全国各地的经济建设实践中都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效。但是,招商引资在实现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规范、不和谐问题,其中涉及招商引资企业的法律纠纷也时有发生,有的还引发成为诉讼案件。
   近期,笔者通过查阅案卷、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杭州市受理此类案件相对集中的两个基层法院进行了专题调研,以期对当前招商引资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作一管窥,并试图以法治的眼光提出建议。
 案例聚焦 
   案例一:被告人毛某、方某、史某抽逃出资案           
   2004年4月,被告人毛某到杭州市上城区某街道招商办提出开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提出自己无资金。当时负责接待的街道招商办职员史某即介绍被告人方某(当时系杭州某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经营部负责人)借资100万元。同时要求毛某按借款额的0.75%支付好处费,并讲明在该公司成立后方某即将资金全部抽回。同年4月26日,方某将100万元资金借给毛某。而后由毛某提供成立公司所需材料,由方某办理验资手续,史某办理工商登记手续。2004年4月27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4月27日、4月28日、4月29日,方某按事先约定分三次将100万元资金全部抽回。2004年9月23日,被告人史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法院经审理,以抽逃出资罪分别对三被告人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杭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对方某、陈某退出违法占地、拆除违法建筑物申请执行案
       
        被执行人方某、陈某是某建材有限公司的两大股东。建材公司为杭州市某镇政府从浙江省嘉兴市招商引进的投资项目,当时在该镇投资已达1500多万元,厂房、机器设备也投入1000多万元。当初引进该项目时,镇政府领导明确许诺给予建厂用地等优惠待遇。在镇政府的一路“绿灯”之下,厂房及附属设施所占用的农地未经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即行建厂使用。杭州市某区国土资源局经查实该建材公司系违法使用土地,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违法占地。而方某、陈某坚决不同意拆除,镇政府也极力反对拆除已建成投产使用的厂房,认为这样会造成投资者很大的损失,将引起投资者对镇政府的索赔,并进而影响本地的投资环境。

          案例三:朱某请求撤销杭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浙江东阳人朱某与其兄弟朱某某为谋求杭州市某区的招商引资优惠待遇,在该区共同投资登记成立浙江某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朱某出资450万元,朱某某出资50万元。公司成立前,朱某某将50万元出资款交朱某,委托其代缴。朱某因资金不足向汪某借款500万元作为投资款,其中用于成立公司的投资款450万元。2003年7月10日公司成立后,朱某于7月14日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全部转到汪某指定的某水电安装队(该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账户,用于归还汪某的借款。杭州市某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朱某将其在公司的出资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属抽逃出资的行为,遂对朱某作出行政处罚。朱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四:原告杭州某伽玛医疗设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被告于2003年4月22日签订了关于收购五轴伽玛刀项目的协议书一份,约定由原告收购被告拥有的五轴伽玛刀项目,具体收购内容包括:五轴伽玛刀项目的所有合作合同、专有技术与技术资料、技术队伍以及所有其他与项目有关的权益(包括相关产品的研发、制造及销售等)。约定交易价款为1256万元。成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开具1256万元的相应发票。被告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本案原告,是杭州市某区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宋某系原告的股东之一,另一股东为中国华源集团。原告明知该项目的技术转让价仅为200万元,却愿意以1256万元的价格从被告处转手。该次交易中,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某公司纯获利976万元,而没有任何资产付出。

      法理透视
       
        尽管上述案例不能囊括法院受理的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法律纠纷的全部,但仍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窥斑见豹,我们从杭州放眼全国,在更广的视野下可以透视出在具体落实国家招商引资政策中存在的一些操作层面的法律问题。

          “急功近利”思想严重,法治招商意识淡薄
       
        招商引资,无疑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经济发展方式。一个好的项目、好的企业,往往能够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一个地方诸多关联产业的建设和发展。由于招商引资对实现经济增长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越来越成为地方政府推进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招商引资工作也自然被一些地方政府列为一项政绩工作。但有些地方领导往往不恰当地受这种政绩利益的刺激,热衷追求招商引资带来的经济指标的增长,而忽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甚至脱离本地实际和经济工作自身规律,盲目提出一些虚高的招商引资指标要求,并作为硬任务层层分解到各个部门和单位。有的把招商引资完成情况同干部的政绩考核完全挂钩,实行“一票否决”。

       
        为了完成招商引资指标,另一方面也为了创造自己的政绩,有些招商引资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缺乏科学的招商引资观念,对企业、项目不论质量优劣,一概来者不拒。有的对投资者的资金实力、诚信状况没有从严评估审查,遇到问题迁就较多;有的对项目质量把关不紧,缺乏

解锁后支持完整在线阅读或下载编辑海量优质内容资源

构建和谐社会视角下的招商引资企业涉诉案件分析

点击下载
分享:
热门文章
    热门标签
    确认删除?
    QQ
    •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