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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度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12-01浏览:2712下载263次收藏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3〕74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群众到市委市政府上访现场秩序及做好赴省进京上访人员劝返工作的通知》(市委办发(2004〕45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维护群众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现场秩序及做好赴省、市、进京上访人员接待劝返工作的通知》(县委办发[2004]6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领导包案要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做到“谁主管、谁负责”。
    第三条领导包案工作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建立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其他领导协同抓,部门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
    第四条对来县或赴省、市、进京的集体访、异常上访问题和重大疑难案件,一律由县级党政领导和各乡镇及部门等责任单位党政领导按照分工和职责,实行定领导、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包调查、包处理、包稳定的“四定三包”责任制,限期解决和答复群众提出的问题。        第五条包案领导要对案件的调查、谈话、处理、结案、审核、上报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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