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为保证我县《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实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使我县新建、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了创办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凡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享受我县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政府加大对自主创新工业企业的投入力度,设立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找文章到大秘书-/www.damish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不受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制约,均可享受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对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奖励10%,奖励年限为5年。
四、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标准化厂房),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后,政府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的5%予以奖励。(不含租赁土地企业)
五、在我县产业带或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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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加大对自主创新工业企业的投入力度,设立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找文章到大秘书-/www.damish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不受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制约,均可享受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对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新建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土地出让金总额的20%,企业纳税形成县级财政收入奖励10%,奖励年限为5年。
四、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含标准化厂房),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后,政府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的5%予以奖励。(不含租赁土地企业)
五、在我县产业带或工业园区内投资建设高新技术企业的,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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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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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11-20 15:35: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741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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