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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局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11-20浏览:2811下载180次收藏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我县新建和改扩建的高新技术产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鼓励自主创新的优惠政策。凡经市级以上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除享受我县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找文章到大秘书-/www.damishu.com-一站在手,写作无忧!]
    一、政府设立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企业科技创新项目和企业研发中心建设。
    二、新建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机构,不论投资额多少均可享受辽委发[2004]12号文件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对重大的科技创新项目,政府从科技创新基金中拿出相应的资金给予支持。
    三、鼓励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经市级认定达到标准后,除市资金补助外,县政府以返还土地出让金的5%予以奖励(不含租赁土地企业)。
    四、鼓励企业为科技孵化器或在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县政府按其投资额的3—5%比例给予资助。
    五、允许孵化器的经营者和管理骨干实行股权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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