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移民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镇横排头枢纽工程移民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移民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发(2006)17号文件精神及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意见》(下同《意见》),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口登记范围。下符桥镇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自横排头水利枢纽工程(1958年始建至2006年6月30日止)搬迁的移民为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
第三条 人口核定登记对象。现状人口包括原迁人口及移民后代。其中原迁人口是指在横排头水利工程建设期间,因居住在规划淹没线以下,由镇、村组织强制搬迁并享受当时搬迁政策的具有本县户籍的农业人口。
第四条 人口核定的目标。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坚持一次核定,生不加死要减的原则。
第五条 人口核定原则。
(一)原迁人口的核定:
1、在横排头水利工程竣工之年已出生(1960年12月31日前)的具有本镇户籍的农业人口(含依法收养、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的,以户口簿为准);
2、在规划淹没搬迁线以下,由镇村组织搬迁,并享受当时搬迁政策的农业人口;
3、由于水利移民不同于水库移民,依据我镇在规划淹没线以下的移民存在持续滞后搬迁的客观实际,规定搬迁时间自1958年元月1日至1969年12月31日止;
4、具有本县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因依法收养、嫁入、搬迁等户口迁入到本镇的农业人口;
5、具有本镇农业户籍的原迁移民因依法抱养、嫁出、搬迁等户口迁出到非移民乡镇的农业人口;
6、没有在限期内(公示限期内)提供原迁移民有效证明(指政府确认的历史档案资料、派出所户籍、作为旁证原迁移民的座谈调研笔录等有效证件)的不得登记为原迁移民;
7、在横
水利工程移民扶持人口登记办法
本文2006-09-23 10:36: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70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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