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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栏目:规章制度发布:2006-09-21浏览:2471下载137次收藏
 一、总则
  1.××*学院设备供应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工作由其管理科承担。
  2.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负责教学、科研、生产、实验等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
  3.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过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故人本单位使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重者也同样报学院纪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报 废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五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不足15年但已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
  (2)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
  (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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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报废、回收、处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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