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市档案工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
(二) 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
(三) 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四)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
(五)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四条 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两种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获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现的、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馆、室藏优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的。
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 在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五) 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 档案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重大贡献,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 档案教育、宣传,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档案教育、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八) 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 依法治档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十一)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更好地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在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区、市、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当对档案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奖励范围:
(一)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
(二) 驻内江的部、省属单位;
(三) 上述单位在岗的档案工作人员及档案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领导;
(四) 向国家捐赠档案的个人;
(五)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等级标准
第四条 奖励分为市政府奖励和市档案局、市人事局奖励两个档次,每个档次分别设立“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档案工作先进个人”两种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政府给予奖励:
(一) 档案收集、征集工作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获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的收集、征集工作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社会效益的。
采取科学地收集、征集方法,形成合现的、具有地方或部门特色的档案馆、室结构,馆、室藏优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二) 档案整理工作的理论研究,取得重大突破,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对档案整理工作有重大指导作用的。
档案的具体整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三) 在档案保护技术的虫霉防治,温湿度控制,档案库房改造,档案修裱、复制,字迹褪变防治、恢复等方面,获得省档案科技进行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引进、推广、应用新成果,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档案保护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
(四)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的理论研究,有新的发现和新的突破,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对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有重大作用,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加工整理的档案信息,有很大实用价值,对管理或经济建设等活动有很大的指导作用,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通过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手段,创造经济效益一次性达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或年创经济效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
(五) 档案现代化管理的理论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取得的成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有很大的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的。
档案现代化管理工作达到省内先进水平或国内行业先进水平的。
(六) 档案学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对档案学理论建设有重大贡献,或对实际工作起了很大作用,或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的。
(七) 档案教育、宣传,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或档案教育、宣传工作成绩显著的。
(八) 档案工作其他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国家档案事业的体制与组织、管理的研究,获得省档案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等级奖励,或获得的成果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取得重大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
(九) 依法治档案等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以及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在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
(十) 档案工作整体水平高,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十一) 向国家捐赠重要或珍贵档案的。
(十二) 在突发事件中保护档案表现特别突出的。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者,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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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006-09-14 11:13:00发表“规章制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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