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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改善我国矿业投资法律环境

栏目:工矿企业发布:2006-07-13浏览:2326下载286次收藏
矿业的可持续发展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目前我国矿业面对多年来积累
的老问题,也面对入世后的新问题。如何“走出去”、“引进来”,这都是当前管理
层和业内正在思考和探索的事。

  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矿业法律环境需解决的几个问题

  矿业投资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尤其是勘探业,而外商资金都是商业性的资金
来源,如果万一探出了矿,却无法保证勘探者取得采矿权,其对投资人的风险可想而
知。当前业内对废除或修改这一条款已有共识

  自《矿产资源法》及三个配套法规的颁布实施,以及近年来一系列矿产资源管理
规章的制订,矿业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完善,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在治理整顿矿业管理秩
序、建设矿业权市场方面已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目前制约我国矿业发展的一些问题
仍然存在,这些问题不早日解决,整个外商投资法律环境将难以有根本性的改善。以
下简略地分析如下:

  1、《矿产资源法》中“优先采矿权”条款,是外商投资矿业的最大顾虑。

  矿业投资是高风险高投入的行业,尤其是勘探业,而外商资金都是商业性的资金
来源,如果万一探出了矿,却无法保证勘探者取得采矿权,其对投资人的风险可想而
知。当前业内对废除或修改这一条款已有共识。笔者认为对这一条款或废除,或从程
序和实体上保证探矿权人享有在法定期限内排他性的采矿申请权。

  2、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的勘探开采问题。

  《关于利用境外资金开采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的批复》发布以来,至今仍未废
除。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低品位难选冶金矿资源的概念提法不科学,因为目前技术的
进步已经使难选冶低品位变为易选冶,再说,金矿在勘探之前,常常是贫富未知,出
了富矿,就不能让外商开采,会产生多方面问题:外商前期勘探费用怎么处理?是否
有赔偿的问题?是否违反WTO非歧视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应尽快废止,再说该规定也已在实务中被突破。另外,“外商
开采出来的黄金产品只能销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且要低于国际市场平均价格10%”
政策规定,也应修改。

  3、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合并为“权利金”。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的依据是国家拥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勘探和开采矿产者是
基于使用国有财产的关系而向国家付费,因此,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资源性资产收
益。而目前的资源税征收的法律依据反映的同样是一种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关系,而
不是“税”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利无偿从矿产资源使用者中收取的,因此,目前资源
税是作为国家财产性的收益征收的,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征税与凭借财产权利收
取资产收益(费)的界限。

  笔者认为资源税应取消(资源税现在基本上是地方税,因为陆上矿产资源的资源
税全部归地方,仅海上矿产资源能收一点税归中央财政,而海洋矿产资源数量很少,
开采规模很小,所以资源税几乎无税源可征),因此,可借鉴国际通用方式,统一征
收相当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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