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副院长谈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浅谈在执行涉农案件时应注意的问题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执行局长
几年来,作为分管执行工作直至兼任执行局局长的副院长,我对执行工作可以说是体会颇深。“执行难”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顽症之一。而在执行积案中,涉农案件占了相当比例。以我院为例,目前我院的执行积案中,涉农案件约占80%左右。结合几年来的工作经验,笔者简要分析一下涉农案件的特点以及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注意的几点问题,有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涉农案件的特点
在执行案件中,农村人员作为被执行人的占了很大的比例,经过分析笔者认为,农村农民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地域广,路途远,交通、通信不便;二是被执行人居住松散,居住地较复杂,难以寻找;三是被执行人收入不固定,财产状况相对难以掌握;四是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淡薄,自觉履行能力差。这些都是造成涉农案件难以执结的重要原因。
二、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农村当事人与城市当事人不同,他们大多数长期生活在交通相对不发达、信息相对封闭的农村,因受经济条件、受教育程[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om找文章,到大秘书网]度的制约,他们的法制观念相对比较淡薄,无论是参诉意识,还是履约意识均较低,从而导致法院判决后自觉履行义务者少,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也相应较多。因此,针对他们的特点,需要在执行中注意几个问题。
1、注意掌握农村被执行人的活动规律,选择最佳的执行时机。因农村被执行人大多无固定的工作岗位,有很多平常外出打工,在执行时难觅行踪。还有的人虽在本地区干农活,但却日出离家、傍晚或深夜才归家。法院所开展的执行行动如选择在正常的上班时间进行,往往会无功而返,执行措施无法奏效。但农村被执行人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注重传统的民间节日,不少平时不在家的被执行人,很可能在这些节日回家团聚。对此,在执行这些案件时,应当注意掌握他们的作息和生活规律,打破常规,选择中午、晚上、民间节日或假日农村被执行人可能归家的机会送达执行文书,采取执行突击行动。必要时可以在被执行人的住地附近守候设伏,或根据当地基层组织和申请人提供的情报突然出击,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摸准农村被执行人不同时期的履行能力状况,抓住“执行季节”,选择最佳的执行方式。由于农村的特性,农民的投入和支出有明显的季节性。利用这一特点,在被执行人的收获季节集中力量抓执行,是一种合理有效的办法。同时,由于农民大多从事农业生产或打散工,收入不稳定,有的农民的生活甚至相当贫困,所欠债务有的用于治病、解困,有的虽然用于投资种养业,但却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农作物失收,如要他们一次性履行巨额债务常常比较困难。针对这种情况,在执行中对一些执行标的较大的案件,如果强制措施使用不当,效果可能会适得其反,容易使被执行人丧失履行债务的信心和积极性,甚至“破罐子破摔”,对执行措施麻木对待,不作任何回应,使执行工作陷于被动。因此,执行干
法院副院长谈在执行涉农案件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本文2006-05-18 22:23:00发表“党政司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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