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股分制企业章程
国内股分制企业章程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双方共同出资设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 [大秘书网文章-http://www.damishu.com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由全体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前一次性缴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股东的出资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全体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证件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货币 人民币 万元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置备股
东名册。
记载于股东名称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若变更其名称,由公司将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
(9)《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3)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
(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
(5)《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股权转让
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十条 股东转让股权由股东会讨论
国内股分制企业章程
本文2006-04-22 10:42:00发表“合同协议”栏目。
本文链接:https://www.wenmi123.com/article/538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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