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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栏目:合同协议发布:2006-04-22浏览:2524下载193次收藏

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据                        (以下简称甲方)与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
    (中文)                    (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英文)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大秘书网文章-http://www.damishu.com 找文章,到大秘书网]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电话:         传真:

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电话:         传真:

法定地址: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为:

 

    第七条  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  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产品直接外销比例为    %,余下的在国内市场销售。外销产品由  方负责销售。若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的价格高于   方销售价格时,合营公司可直接销售。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万美元。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    %,以

 

    人民币与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现金、现汇汇入合营公司帐户后统一使用。

    合营一方出资以实物作价投入,其价格、质量等须得到合营另一方的认可。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  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  合营任何一方如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 事 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2. 决定和审批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3.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 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5.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 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7.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 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9. 负责合营公司中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 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   方委派,副董事长   名,由   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开。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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