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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及行风评议

栏目:党政司法发布:2006-04-14浏览:2925下载191次收藏

    确立和推进司法权威,有赖于司法机关自身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有赖于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二者在本质上的要求是一致的:“公正司法、司法为民”。但在面对具体利益、情况时也会有矛盾,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政府的支持是也只能是要求司法机关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原则精神办事,而不是其它。不能以片面的民意左右司法机关独立执法,更不能以部门的利益要求取代法律规定,否则是对司法权威的损害,更是对党的执政权威的损害,本文作者从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的关系,以及行风评议对司法机关产生的不利影响进行分析,探讨了正确推进司法权威的途径。


浅析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及行风评议等关系

(市法院办公室   xxx)[大秘书网-http://www.damishu.com找文章-到大秘书网]

     党的十六大报告进一步把坚持依法执政作为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这是对党的执政规律的深刻揭示,是巩固和加强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大举措。对此,我们必须有两个清晰认识。
     一、两个清晰认识
     一是要清晰认识:司法环境也是执政环境,表明我们在认识上已经把执政和司法紧紧地联系在一起。我们党是执政党,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处于领导和核心地位。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份,司法权力是国家政权的重要部份。党执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必须掌握好国家的司法权力。因此,创造良好的司法工作环境和条件,也就是为党依法执政创造良好的执政环境和执政条件。
    二是要清晰认识:司法权威也是执政权威。既然司法工作是党的依法执政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那么党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就必然地、内在地包括了司法权威。损害司法权威实际上就是损害了党的权威和国家的权威。因此,保障司法权威是党实行和坚持依法执政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坚持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我们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必须遵循的基本方针。
     必须清晰认识执政环境与司法环境,执政权威与司法权威两者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白,司法权威是执政党权威的重要组成部份,此任务非法院单独能以完成。影响司法权威的因素很多,除了司法体制的因素外,还有历史文化、公民法律意识、媒体舆论等因素,因而要确立司法权威也应从多方面着手,党委、政府、人大、媒体、公民等社会各界与司法机关一起共同努力,才能真正使司法权威得以确立。
     二、如何树立司法权威
     从法院自身来讲,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前提。司法的权威性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即古人所说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权威便无从谈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终坚持以公正和效率为主题,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做到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则司法将会越来越具有权威性。
     同时要坚持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司法工作的开展离不开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司法权威的确立同样需要党委和人大的支持。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党委要坚决支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排除各种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纠正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克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为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有利的条件。
     ?其次是行政机关要增强诉讼平等观念,尊重司法活动,自觉履行生效裁判。行政机关的行为一般都代表着政府的行为,其行为对社会公众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如果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涉案诉讼中带头不尊重司法活动,不自觉履行生效裁判,甚至抗拒法院的执行,其行为会对社会公众起着负面的导向作用,这对司法权威的破坏远远大于一般当事人的行为。
     ?再者是要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逐步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公民只有懂法、知法,才能做到守法,才能理解和尊重法院的裁判,法院的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因此进一步扎实地开展普法工作,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切实提高公民的法律知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司法权威的确立才会有群众基础。
   ????最后一点,就是要加强司法宣传,为司法权威的确立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必要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司法公正,预防和减少司法不公有着积极的作用。
     三、司法独立与行风评议
     (一)司法独立也是一种考验
     司法独立是一个极为浅显的道理,也是一种严峻的考验,更是任何裁判者最为基本的秉性,缺乏独立则枉称为裁判。对于司法独立,德国学者将其概括为八个方面:1、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2、独立于上级官署;3、独立于政府;4、独立于议会;5、独立于政党;6、独立于新闻舆论;7、独立于国民时尚与时好;8、独立于自我偏好、偏见与激情。美国法官则认为司法独立由两个方面组成:第一、个人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性,法官依据每一案件的事实运用法律,不受公众情感或压力的干扰;第二、制度层面的司法独立,即司法与立法和政府部门是平等的,不受他们的控制(参见【美】马丁·阿斯潘(美国伊利诺斯州区地区首席法官)所著《法律道德和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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